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6C/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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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六B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六C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81年5月15日[1]至今 |
第一百四十六D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
-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廢除前原文「第一百四十六C條:公共服務委員會分會相關附加規定
- 第一款 如果聯邦法律規定設立聯合服務,讓聯邦和沙巴或砂拉越共用,或者讓沙巴及砂拉越等州共用,無論是否有聯邦參與,而且將該服務方面的管轄權授予公共服務委員會,則聯邦法律可以作出規定,使該服務相關委員會的職能由當時依第一百四十六B條在有關州設立的任何分會行使。
-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第四款(b)項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第二款應對依第一百四十六B條成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分會委員有效,如同對聯邦法律的引用包含了對州法律的引用一樣。
- 第三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第八款應適用於依第一百四十六B條成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的分會,如同它是獨立的、適用本篇的委員會一樣。但是,這些條款無任何內容應被視為要求該分會依第一百四十六條製作獨立的年度報告。」
- 全文刪除。——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3節,1981年5月15日生效。
- ↑ 關於「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的修正效力可追溯至197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