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6D/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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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六D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四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6 · 1963

第一百四十六D條:警察部隊委員會對借調自沙巴及砂拉越州服務成員之管轄權

無論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如何,警察部隊委員會的管轄權應涵蓋借調至警察部隊的沙巴或砂拉越的州公共服務成員;就警察部隊委員會而言,他們應被視為警察部隊成員。

  • 第二款 (已廢除)
  • 第三款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