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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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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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本憲法所提及的適用本篇的委員會指的是根據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 第二款 本篇「當然委員」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總檢察長。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