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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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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一篇:反顛覆之特別權力及緊急權力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五十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8 · 1960 · 1957
  • 第一款 如果一項國會法令陳述任何實質的團體已經採取或威脅採取行動,無論是在聯邦內部還是外部,導致人身或財產受組織暴力威脅,或導致大量公民為此擔憂,則該法律旨在制止或防範該行為的任何規定都是有效的,儘管它與第五、九或十條的任何規定不一致,或者除本條外不屬於國會的立法權限;第七十九條不適用於此類法令的法案或此類法案的任何修正案。
  • 第二款 第一款中含有該陳述的法律,即使未儘快廢除,也應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後停止生效,但不影響國會依據本條制定新法律的權力。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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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