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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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八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一篇:反顛覆之特別權力及緊急權力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五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8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如果一項國會法令陳述任何實質的團體已經採取或威脅採取行動,無論是在聯邦內部還是外部,導致人身或財產受組織暴力威脅,或導致大量公民為此擔憂,則該法律旨在制止或防範該行為的任何規定都是有效的,儘管它與第五、九或十條的任何規定不一致,或者除本條外不屬於國會的立法權限;第七十九條不適用於此類法令的法案或此類法案的任何修正案。
- 第二款 第一款中含有該陳述的法律,即使未儘快廢除,也應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後停止生效,但不影響國會依據本條制定新法律的權力。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