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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9A/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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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九A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6年9月1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的規定(含有實施該法的臨時和過渡規定)應像是包含在本憲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無論該法令如何修正,在本憲法中仍應相應地繼續生效;而且,本憲法的規定,尤其是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E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H條應隨着《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相應地生效。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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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1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