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9A/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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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九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6年9月19日至今 |
第一百六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
- 《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的規定(含有實施該法的臨時和過渡規定)應像是包含在本憲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無論該法令如何修正,在本憲法中仍應相應地繼續生效;而且,本憲法的規定,尤其是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E條應隨着《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相應地生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E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H條」字句改為「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E條」。——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6年9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