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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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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A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六十B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如果本憲法已被翻譯成國語,國家元首可規定該國語文本具有權威性,此後如果該國語文本與本憲法的英文文本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差異,國語文本優先於英文文本。[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本條。——200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2節,2001年9月28日生效。


  1. 隨着200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130)於2001年9月28日生效,國家元首可決定以馬來語憲法文本為權威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