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0B/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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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 如果本憲法已被翻譯成國語,國家元首可規定該國語文本具有權威性,此後如果該國語文本與本憲法的英文文本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差異,國語文本優先於英文文本。[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200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2節,2001年9月28日生效。
- ↑ 隨着200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130)於2001年9月28日生效,國家元首可決定以馬來語憲法文本為權威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