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B/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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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一A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沙巴及砂拉越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B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六十一C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81 · 1976 · 1963 |
- 第一款 就國會法令作出任何規定,通過取消或更改居留資格,將沙巴及砂拉越或其中一州的法庭的執業權授予以前沒資格的人,該規定不得生效,直到各州或該州立法機關通過條例批准為止。
- 第二款 本條適用於最高法院在沙巴及砂拉越的執業權,以受理婆羅洲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上訴程序,或在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下的裁定程序,以處理婆羅洲高等法院或沙巴或砂拉越下級法庭的任何訴訟程序問題。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
- 「聯邦法院」應解讀為「最高法院」。——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8(2)小節,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