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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C條:(婆羅洲各州的穆斯林宗教教育——已廢除)
2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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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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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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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B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沙巴及砂拉越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C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六十一D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76
·
1963
第一百六十一C條:(婆羅洲各州的穆斯林宗教教育——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C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C條原文:
第一款 未經總督同意,不得通過任何國會法令,給予婆羅洲各州特別財政援助、以建立或維持穆斯林機構或對其信徒進行穆斯林宗教教育。
第二款 如果任何聯邦法律有任何規定對沙巴或砂拉越無效,而在該規定下於任何年份從公共資金撥款以提供上述援助時,則聯邦應將上述援助各依情況支付給沙巴或砂拉越政府,用於該州社會福利,且其款額占聯邦在該州的年收入比例,應與其它州的比例相同。
第三款 就第二款而言,聯邦從任何一州或多個州獲得的收入,應為扣除了
第一百一十條
或
附件十
分配給各州的款項後的數額;且不應計入聯邦從社會福利彩票管理局彩票收益中收取的任何捐助、包括用這些捐助作為上述援助的任何相關數額。
第一百六十一C條全文刪除。——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46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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