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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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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至今
第一百七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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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第一百七十一條:首次選舉選區
    •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不適用於下議院的首次選舉,但為該次選舉,聯邦的選區劃分應將《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為立法會選舉所劃定的每個選區分成兩個選區。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首次舉行的各州立法議會選舉的選區數量應如下表所示,且此等選區應從下議院首次選舉所劃定的選區加以劃分而成。」
列表
柔佛 32個 檳城 24個
吉打 24個 霹靂 40個
吉蘭丹 30個 玻璃市 12個
馬六甲 20個 雪蘭莪 28個
森美蘭 24個 登嘉樓 24個
彭亨 24個
  • 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