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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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六條:官員調動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和任何現存法律的規定,獨立日前服務於聯邦事務的所有人員應按照在獨立日前適用於他們的同樣合約條款,在獨立日繼續擁有同樣的職權並行使同樣的職能。
  • 第二款 本條款不適用於最高專員或布政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