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993年修正二/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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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截至199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849)的版本。 |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編輯]-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1][2]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