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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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三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第二條:接受新領土加入聯邦

國會可通過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聯邦;
(b)更改任何州之邊界,
但更改某州邊界的法律在未得該州(由該州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闡明)及統治者會議同意前不得通過。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