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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會可通過法律:
-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聯邦;
- (b)更改任何州之邊界,
- 但更改某州邊界的法律在未得該州(由該州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闡明)及統治者會議同意前不得通過。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