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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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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12月1日(不含本日)
第二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歲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擁有他國國籍者,可向登記機關登記,聲明放棄公民權,如此公民權即終止。
  • 第二款 在戰爭時期,當聯邦參戰時,依本條所作的聲明除非獲聯邦政府批准,否則不得登記,但除了前述情況之外,登記機關應登記在此之下適時作出的聲明。
  • 第三款 本條適用於任何未滿二十一歲的已婚婦女,如同適用於任何二十一歲以上人士。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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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