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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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1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二十四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2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歲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擁有他國國籍者,可向登記機關登記,聲明放棄公民權,如此公民權即終止。
- 第二款 在戰爭時期,當聯邦參戰時,依本條所作的聲明除非獲聯邦政府批准,否則不得登記,但除了前述情況之外,登記機關應登記在此之下適時作出的聲明。
- 第三款 本條適用於任何未滿二十一歲的已婚婦女,如同適用於任何二十一歲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