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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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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聯邦國會
發布於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
有效期:(待頒布日期)至今
第二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24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任何十八歲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擁有他國國籍或將要成為他國公民者,可向聯邦政府登記,聲明放棄公民權,如此公民權即終止。
  • 第二款 如下列情況,則除非獲得聯邦政府的批准,否則根據本條所作的聲明不得予以登記:——
  • (a)該聲明是在聯邦正參與的任何戰爭期間作出的;或
  • (b)聯邦政府確信該放棄行為會損害聯邦或其任何地區的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
  • 第三款 本條適用於任何未滿十八歲的已婚婦女,如同適用於任何十八歲以上人士。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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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及第三款原文中「二十一歲」字句改為「十八歲」。——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第7節(a)及(c)段,(待頒布日期)生效。
  • 第二款,原文「第二款 在戰爭時期,當聯邦參戰時,依本條所作的聲明除非獲聯邦政府批准,否則不得登記。」
    • 改為現文。——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第7節(b)段,(待頒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