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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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聯邦國會 發布於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 有效期:(待頒布日期)至今 |
第二十四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24 · 1962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十八歲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擁有他國國籍或將要成為他國公民者,可向聯邦政府登記,聲明放棄公民權,如此公民權即終止。
- 第二款 如下列情況,則除非獲得聯邦政府的批准,否則根據本條所作的聲明不得予以登記:——
- (a)該聲明是在聯邦正參與的任何戰爭期間作出的;或
- (b)聯邦政府確信該放棄行為會損害聯邦或其任何地區的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
- 第三款 本條適用於任何未滿十八歲的已婚婦女,如同適用於任何十八歲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及第三款原文中「二十一歲」字句改為「十八歲」。——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第7節(a)及(c)段,(待頒布日期)生效。
- 第二款,原文「第二款 在戰爭時期,當聯邦參戰時,依本條所作的聲明除非獲聯邦政府批准,否則不得登記。」
- 改為現文。——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第7節(b)段,(待頒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