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6A/1962
外觀
← | 第二十六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六A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10月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二十六B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 1962 |
- 若有人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下或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下放棄公民權或遭褫奪公民權者,而該人任何未滿二十一歲子女是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登記為公民,則聯邦政府可下令褫奪該子女之公民權。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第二十六A條。——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1節,196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