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搜尋
搜尋
外觀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第三十三A條:國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時應當停權
2
修正案記錄
切換目次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3A/1993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翻譯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33A
←
第三十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三A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
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第三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93
第三十三A條:國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時應當停權
第一款 當國家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第十五篇所述的特別法庭時,其職權應立即中止。
第二款 在國家元首依照第一款規定而中止職權期間,其時間將被計算入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任期之內。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新增本條。——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2A節,1993年3月30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