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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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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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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第四十六條:下議院的組成
    •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除了第一屆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議員組成。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後,國會可通過法律修改下議院議員人數。」
  • 第一款原文改為「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刪去第二款。——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4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