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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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 有效期:2001年2月1日—2003年8月15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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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九十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應有——
- (a)一百八十二位來自馬來西亞各州的議員,如下:
- 一 柔佛二十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蘭丹十四位;
- 四 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蘭七位;
- 六 彭亨十一位;
- 七 檳城十一位;
- 八 霹靂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八位;
- 十二 雪蘭莪十七位;
- 十三 登嘉樓八位;以及
- (b)十二位來自吉隆坡、納閩及布城等聯邦直轄區,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納閩一位;
- 三 布城一位。
- (a)一百八十二位來自馬來西亞各州的議員,如下: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一百九十三位」改為「一百九十四位」。——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第16(a)段,2001年2月1日生效。
- 第二款
- (b)項
- 原文「十一位來自吉隆坡及納閩聯邦直轄區,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納閩一位。」
- 改為現文。——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第16(b)段,2001年2月1日生效
- 原文「十一位來自吉隆坡及納閩聯邦直轄區,如下:
- (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