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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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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
有效期:2001年2月1日—2003年8月15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九十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應有——
    • (a)一百八十二位來自馬來西亞各州的議員,如下:
      • 一 柔佛二十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蘭丹十四位;
      • 四 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蘭七位;
      • 六 彭亨十一位;
      • 七 檳城十一位;
      • 八 霹靂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八位;
      • 十二 雪蘭莪十七位;
      • 十三 登嘉樓八位;以及
    • (b)十二位來自吉隆坡、納閩及布城等聯邦直轄區,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納閩一位;
      • 三 布城一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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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一百九十三位」改為「一百九十四位」。——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第16(a)段,2001年2月1日生效。
  • 第二款
    • (b)項
      • 原文「十一位來自吉隆坡及納閩聯邦直轄區,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納閩一位。」
      • 改為現文。——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第16(b)段,2001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