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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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聯邦對於財產、合約及訴訟的權力

  • 第一款 聯邦有權力獲取、持有和處置任何性質的財產,以及制定合約。[1]
  • 第二款 聯邦可以起訴及被起訴。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1. 見1949年政府合約法令(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