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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十九條:聯邦對於財產、合約及訴訟的權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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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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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六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六章:關於財產、合約及訴訟的權力
第六十九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六十九條:聯邦對於財產、合約及訴訟的權力
第一款 聯邦有權力獲取、持有和處置任何性質的財產,以及制定合約。
[1]
第二款 聯邦可以起訴及被起訴。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1949年政府合約法令(120)。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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