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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聯邦有權力獲取、持有和處置任何性質的財產,以及制定合約。[3]
- 第二款 聯邦可以起訴及被起訴。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 見1949年政府合約法令(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