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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免於刑法追溯與重複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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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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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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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七條:免於刑法追溯與重複審訊
第一款 無人可因其過去、在當時法律下所不能被懲罰的行為或疏漏,而受懲罰;無人應當為過去所犯的罪行而被施以當時法律規定之外的更重刑罰。
第二款 一個獲判無罪或被判罪名成立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罪名重複審訊,除非該法庭的無罪或有罪判決被更高級的法庭推翻或下令重審。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