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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立法的剩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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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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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77
←
第七十六A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七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七十七條:立法的剩餘權力
州立法機構有權就任何未列入附件九事務表中的事項制定法律,但國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除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