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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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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如果國會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根據此類法律制定的任何規則,限制某州或其居民使用某河流進行航行或灌溉的權利,而該河流完全位於該州境內時,則該法律或規則在該州無效,除非經該州立法議會以全體議員過半數決議通過。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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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