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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8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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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二章:行政分權
第八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八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每個州的行政權力應如此行使——
  • (a)確保遵守適用於該州的任何聯邦法律;以及
  • (b)不得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權力的行使。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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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