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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十一條:州對聯邦的義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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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8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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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81
←
第八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二章:行政分權
第八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八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八十一條:州對聯邦的義務
每個州的行政權力應如此行使——
(a)確保遵守適用於該州的任何聯邦法律;以及
(b)不得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權力的行使。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