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88/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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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七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四章:土地 第八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八十九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
-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在適用於任何沒有統治者的州時應如此生效——
- (a)遵循國會可能立法規定的任何調整(如有),以確保上述條文能如同其它州一樣適用,
- (b)在婆羅洲州屬,則排除第八十三條第五款(a)項。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將原文中「婆羅洲州屬」之後的「及新加坡」字句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