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8/19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九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九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九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在承擔任何其他條文或聯邦法律所指定的撥款、薪酬或其他款項之餘,以下開支應由統一基金承擔——
    • (a)聯邦有責任支付的所有退休金、解僱賠償金以及退役金;
    • (b)聯邦有責任支付的所有債務費用;
    • (c)支付任何法庭或仲裁庭針對聯邦作出的裁判、決斷或裁定所需的任何款項。
  • 第二款 在根據本篇規定向州提供任何撥款時,聯邦可以扣除任何由該州統一基金所承擔且應向聯邦支付的債務費用。
  • 第三款 就本條而言,債務費用包括利息、償債基金費用、債務償還或分期償還以及與在統一基金擔保下籌集貸款以及為還債服務和贖回債務而產生的所有支出。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