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NACHOgao3/Translation:阿根廷憲法 (1994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編輯]第一章 宣言、權利和保障
[編輯]第一條 根據本憲法,阿根廷將會採取代議制、共和制以及聯邦制的政府。
第二條 聯邦政府擁立羅馬天主教的使徒崇拜。
第三條 聯邦政府的職權機構設在,由國會設立的特別法律規定的地方,為共和國首都。首都的土地由所在省(一省或數省)的議會同意讓與聯邦政府。
第四條 聯邦政府用國庫資金支付國家費用。國庫資金包括進出口稅收、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收入、郵政收入、由國會向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徵收的其它捐稅收入,以及應國家急需或國家事業需要,由國會批准發行的公債和借貸業務收入。
第五條 各省在共和代議制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憲法的原則、宣言和保障,制定各省憲法,以保證各省的司法管理、市政體制和初等教育,在上述條件下,聯邦政府保證各省的體制及其實施。
第六條 當一省被暴力推翻或受到外省侵略時,應省當權人士呼籲支持或重建政府的請求,聯邦政府可進入各省領土進行干預,以維護共和體制或抵抗外來入侵。
第七條 各省的法令和司法程序應受到其他省的尊重。國會通過一般的法律來確定實施這些法令和程序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第八條 任何一省公民在外省都享有作為公民的一切權利、特權和豁免權。引渡罪犯是各省間相互的義務。
第九條 在國家領土上,只會存在的統一國家海關,而海關的稅率由國會批准。
第十條 在共和國內,由本國生產和製造的商品和在海關履行了手續的外國物品和商品,自由流通。
第十一條 本國或外國生產和製造的商品和各種牲畜,跨越省界時免交通行稅。同時享有此種權利還有運送的車輛、船隻和生物,亦不得以任何名目徵收過境稅。
第十二條 對從一省開往另一省的船舶不得強迫入港、停泊和收繳過境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通過法律或通商條例給予某一港口優於另一港口的特惠。
第十三條 國家可以接納新省。但是未經有關省議會和國會的許可,一個新省不得建立在一省或數省的管轄區域內,也不得合併數省來成立新省。
第十四條 全國所有居民根據規法律行使並享有以下權利:勞動、從事任何合法行業,航行和經商,向當局請願,入境、停留、過境和出境,言論自由,使用並自由支配個人的財產,為正當目的集會結社,宗教自由;傳授知識和接受教育。
第十四條其二 各種形式的勞動都將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勞動者享有一下權利:公正平等的勞動條件,限定的勞動時間,帶薪的休息日和假期,報酬合理,調整最低生活工資,同工同酬,參加企業盈利分成,監督生產和參與企業領導,不可任意解僱,公職人員職業穩定,經註冊登記允許組織自由和民主的工會組織。
工會的下述活動得到保護:簽訂集體勞動合同,訴諸調解和仲裁,罷工的權利。工會代表享有必要的保障,以確保履行其工會管理和穩定的工作。
國家必須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福利,並且該法律將規定:由國家或擁有財政與經濟自主權的省級政府參與的實體單位負責的強制社會保險。在收取社會保險金時,不得有優惠。由社會保險事宜,頒發和調整退休金與養老金,全面保障家庭生活,保護家庭財產,給予家庭經濟補貼和提供體面的住宅。
第十五條 阿根廷國家內不得有奴隸存在。現時有的少數奴隸自本憲法公布之日起,一律成為自由民。而補償辦法,則由專門法律另行規定。一切簽定買賣人口契約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一切從事這類買賣活動的個人、公證人和批准這類買賣的官員必須承擔責任。無論通過何種渠道入境的奴隸,當他一踏上阿根廷共和國的領土就成為自由民。
第十六條 阿根廷不承認血統和出身的特權,在阿根廷不得存在個人特權和貴族稱號。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的才能是就業的唯一條件。平等是捐稅和一切公共稅收的原則基礎。
第十七條 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除非經法律判決,不得剝奪國家的任何居民的財產。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可根據法定程序徵用,並預先給予補償。唯國會有權徵收本憲法第四條規定的各種賦稅。非經法律規定或依法判決,不得強行個人勞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所有作家或發明家的作品、發明或發現都享有專利權。沒收財產一詞將永遠從阿根廷刑事法典上取消。任何武裝機構都不能提出任何形式的援助。
第十八條 國家的任何居民,非經法律判決不受懲治,不受專門委員會審判,不得從定案前法律規定的主管法官轉移出去。任何人都不能被迫出庭作證。非經有關當局的書面命令,不得逮捕。在法庭上,居民人身保護和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住所、書信、私人文件不可侵犯。對於搜查和占用居民住宅的場合和所持證據,將立法具體規定。永久取消和廢除對政治犯的死刑、各種酷刑和鞭打。國家監獄應清潔衛生,監獄是監護犯人的處所,不是懲罰犯人的處所,對於以安全為藉口,採取超過安全需要的措施折磨犯人的行為,應追究批准這種措施的法官的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那些不損害公共秩序、不違反公共道德、不損害第三者的個人行為,將交由上帝處置,法官無權過問。任何居民都沒有義務去實行法律規定的事情,也不可以阻止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第二十條 外籍居民在阿根廷境內享有公民權。他們可以從事工業、商業和其它職業,可以擁有、購買和處置不動產,可以在內河和沿海航行,擁有宗教自由,按法律規定立遺囑和通婚,可以自由選擇國籍,也沒有義務支付特殊的稅款。在阿根延連續居住兩年以上者可加入阿根延國籍,但據本人請求和他對共和國所作的貢獻,當局可酌情縮短上述期限。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會頒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所有阿根廷公民都必須服兵役,以保衛祖國與憲法。取得阿根廷國籍的公民,從領取身份證之日起十年內可自行決定是否服兵役。
第二十二條 人民通過根據本憲法產生的代表和權力機構治理國家。一切武裝力量或民眾團體濫用人民權利、為民請命均構成煽動叛亂罪。
第二十三條 國內動亂或外來侵略使本憲法的實施和根據憲法產生的權力機構處於危險境地時,在發生擾亂秩序的省份或地區宣布戒嚴並停止憲法保障。但在停止憲法保障期間,共和國總統不得自行判決和執行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他對人民的權力將受到限制,僅能逮捕人或當被捕人不願離開阿根廷國土時,將他在國內轉移。
第二十四條 國會將在各方面推動現行法律的改革並建立陪審團制度。
第二十五條 聯邦政府鼓勵歐洲移民。不得限制也不得徵稅來阻止對從事農業、工業和引進並傳授科學和藝術的外國人進入阿根廷國土。
第二十六條 凡遵守國家頒布的條例的各國船舶都可在國家的內陸河自由航行。
第二十七條 聯邦政府有義務通過符合本憲法規定的公法原則的條約加強與外國的和平與貿易關係。
第二十八條 上述條文所承認的原則、保障和權利不得因規範其行使的法律而改變。
第二十九條 國會不得授與國家級行政權力、省立法機構不得授與省長特殊的職權、最高公共權力,也不得授與至高無上的權力,以避免使阿根廷人的生命、榮譽或財產昕命於某些政府或某個個人。凡具有這種性質的法令本身都是無效的。對提出、支持或簽字同意這類法令的人將追究責任並處以叛國罪。
第三十條 憲法可以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更改。修改憲法必須由國會至少三分之二的議員投票通過。並且修改憲法必須召開專門的會議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本憲法、國會根據本憲法而頒布的國家各項法律和阿根廷同外國簽署的條約均是國家最高法律,各省政府有義務遵守。即使國家的最高法律同本省的法律或憲法中的某些條款發生牴觸,各省仍應遵守。唯一例外是布宜諾斯艾利斯省在1859年11月11日的協議以前簽訂的條約不受本條的約束。
第三十二條 聯邦國會不得頒布限制或干預新聞自由的法律。
第三十三條 本憲法列舉的宣言、權利和保障不得理解為否定其他未列入的但符合人民主權原則和共和政體的其他權利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聯邦法院法官不得兼任省法院法官。無論聯邦民法或軍法人員,在某省服務時,不得以其職位謀取在該省的居留權,同時聯邦政府人員臨時在某省服務時不得在該地謀求職業。
第三十五條 自1810年至今,阿根廷使用的國名先後有《拉普拉塔聯合省(Provincias Unidas del Río de la Plata)》、《阿根廷共和國(República Argentina)》、《阿根延邦聯(Confederación Argentina)》。今後「阿根延國(Nación Argentina)」是阿根廷政府和各省在制定和批准法律時使用的正式統一名稱。
第二章 新的權利和保障
[編輯]第三十六條 即使違反制度秩序和民主制度的武力行為中斷了本憲法的遵守,該憲法仍將維持效力。這些違反行為將完全無效。
實施這些違法行為的人將受到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制裁,即永久取消擔任公職的資格,並被排除在赦免和減刑的福利之外。
因這些行為而篡奪本憲法當局或各省當局規定的職能的人,將對其行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將受到同樣的制裁。相應的行動將是不受限制的。
所有公民都有權對執行本條規定的武力行為的人進行抵抗。
任何對國家犯下嚴重欺詐罪並致富的人也將攻擊民主制度,在法律決定擔任公職或就業期間被取消資格。
國會將頒布一項關於公共道德的法律以行使職能。
第三十七條 本憲法保障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和相應制定的法律充分行使政治權利。選舉權是普遍的、平等的、秘密的和強制性的。
通過政黨監管和選舉制度中採取積極行動來保證男女在獲得選舉和政黨職位的機會方面真正平等。
第三十八條 政黨是民主制度的基本機構。
政黨的創建和活動在本憲法的尊重下是自由的,保證民主的組織和運作、少數群體的代表、提名公職選舉候選人的權限、獲得公共信息和傳播自己的思想。
國家為其活動提供經濟支持並培訓其領導人。
政黨必須公開其資金和資產的來源和去向。
第三十九條 公民有權主動向眾議院提出法案。國會必須在十二個月的期限內給予他們明確回復。
國會經每個議院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將頒布一項監管法律,該法律不得要求超過全國選民登記的3%,在此範圍內,它必須考慮適當的領土分配以簽署該倡議。
涉及憲法改革、國際條約、稅收、預算和刑事事項的項目將不會成為大眾倡議的對象。
第四十條 國會可在眾議院的倡議下,將議案提交全民協商。召集法不能被否決。全國人民對該項目的贊成票將使其成為法律,並自動頒布。
國會或國家總統可在其各自職權範圍內召集不具約束力的全民協商。在這種情況下,投票將不是強制性的。
國會,由各院議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將規定全民協商的事項、程序和時間。
第四十一條 所有居民都有權享有健康、均衡、適合人類發展和生產活動的環境,以滿足當前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害後代的需求,並有責任保護它。法律規定當環境被破壞時,有優先修復的義務。
當局將規定保護這一權利、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以及生物多樣性,以及給予環境的信息和教育。
國家負責規定包含最低保護預算的規範,各省在地方司法管轄區不變的情況下,補充這些規範。
禁止當前或潛在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料進入國家領土。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