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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Xpsxps/TODO/遼寧省城市供熱住宅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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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供熱住宅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行業管理.維護供、用熱(產權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供熱區域為民用住宅用戶(不含以中央空調方式採暖的用戶),合同有特殊約定的民用住宅用戶和非民用住宅用戶按其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縣(區)供熱管理辦公室負貴本地區室溫檢測及退費的組織與監督管理工作.供熱單位負責用熱戶室溫檢測及退費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測溫程序:

(一)用熱戶住宅臥室、起居室即客廳(以下簡稱居室)溫度不達標時,應首先向所在供熱單位報修,供熱單位應該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整改1次後仍不達標可以向供熱單位申清測溫。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用熱戶訴求後及時與用熱戶取得聯繫,應當在2至4小時內或按照與用熱戶約定測溫時問入戶實施測溫.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按照約定時間測溫時.應提前向用熱戶說明情況並另行約定時問。

(二)用熱戶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申請.供熱單位不按時入戶測溫或測溫有爭議的,用熱戶可向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投訴,由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安排人員2至4小時內或按照與用熱戶約定測溫時間入戶測溫。測溫時需通知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如供熱單位未派人參加.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測溫的數據有效。由於供熱單位原因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採取改進措施,並按照規定進行退費。

(三)用熱戶對由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安排人員入戶測溫的結果有異議的.異議方可委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作為第三方測溫,並預付檢測費.監測時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和供熱單位應派人員共同參加。

依據第三方檢測報告的數據,室溫檢測溫度達標的.檢測費用由用熱戶承擔;室溫檢測溫度不達標的.檢測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五條 室溫檢測的方法:

(一)測溫時問為當日6時起至20時止或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約定測溫時間。

(二)供熱單位入戶測溫方法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技術規範(JJF遼62-2007)的要求。

(三)檢測人員入戶測溫時.需要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應當出示證件.使用的測溫器具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合格證書在有效期內。

(四)測溫應當在用熱戶門窗關閉30分鐘以上情況下進行,測溫表須放置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1.5米處,測溫表的穩定讀數為實際有效度數。

(五)測溫人員應當在現場填寫《室溫監測記錄單》.包括:測溫儀器名稱、編號、檢測數據、測溫時間等相關內容。《室溫監測記錄單》一式二份.供熱單位與用熱戶各一份。

用熱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室溫監測記錄單》上簽字的.或在約定測溫時問前打開門、窗散熱等有礙測溫數據準確的行為.視為測溫合格;供熱單位不在《室溫監測記錄單》上簽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測溫不合格。

第六條 退費標準和程序:

(一)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居室溫度不達標約.經測溫.用熱戶居室溫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熱單位按認定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40%向用熱戶退費.用熱戶居室溫度在16℃以下,按認定不合格天數收費額全額退費。

(二)供熱單位測溫,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天,經測溫.用熱戶居室溫度1次不達標的,按2天退費;2次測溫不達標的,按10天退費;一個月內3次(含3次)不達標的.按30天退費;供熱期內超過3個月不達標的,視為全供熱期不達標.按全額採暖費退費。

(三)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測溫,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天,用熱戶居室溫度不達標的.1次視為5天不達標.按10天退費;一個月2次(含2次)不達標的.視為全月不達標,按30天退費;供熱期內超過3個月不達標的.視為全供熱期不達標,按全額採暖費退費。

(四)退費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費金領=交費總額÷供熱期天數×不達標天數×退費比率.

第七條 供熱期結束後1個月內.用戶持《室溫檢測記錄單》或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室溫檢測報告、收播,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手續。供熱單位應及時為用熱戶辦理退費.如供熱單位不按規定退費,市、縣(區)供熱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城市供熱質量保證金使用l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用熱戶違反《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造成自身居室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達不到標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除供熱單位責任外(如開發商原因、用熱戶自身原因、單元入住率低原因、極端天氣原因等).用熱戶自身就居室不達標問題也存在責任約,應由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組織供、用熱雙方進行協調.按照其責任性質和對供熱溫度的影響確定其責任比例.酌情扣減退費金額。

用熱戶和供熱單位就居室溫度不達標原因存在爭議的.由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組織雙方協調解決.雙方或一方對協調結果不服的,可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 出現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範確定的室外日平均計算溫度和因自然災害、停水、停電等不可抗力,導致供熱單位無法正常供熱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不予退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