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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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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6/15)第1696(2006)第1737(2006)第1747(2007)第1803(2008)第1835(2008)第1929(2010)號決議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承諾和該條約所有締約國全面遵守義務的必要性,回顧締約國有權按照該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進行核能的研究、生產和利用,

強調必須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通過談判找到解決辦法,保證伊朗的核計劃完全用於和平目的,注意到這種解決辦法有利於核不擴散,

歡迎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國、歐洲聯盟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和伊朗為長期全面妥善解決伊朗核問題,做出外交努力,最後在2015年7月14日達成了《聯合全面行動計劃》( 《全面行動計劃》)(S/2015/544,見本決議附件 A),並成立了聯合委員會,

歡迎伊朗在《全面行動計劃》中重申,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尋求、發展或獲取核武器,

注意到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國和歐洲聯盟2015年7月14日發表聲明(S/2015/545,見本決議附件 B),以便提高透明度,為充分執行《全面行動計劃》創造有利的氣氛,

申明達成《全面行動計劃》表明安理會對這一問題的審議有重大轉變,並表示希望在執行《全面行動計劃》的基礎上與伊朗建立新關係,圓滿結束對這一問題的審議,

申明全面執行《全面行動計劃》將有助於建立伊朗核計劃只用於和平目的的信心,

強烈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發揮必不可少的獨立作用,核查保障監督協定的遵守情況,包括查明未將已申報的核材料轉用於未申報的用途,沒有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核活動,並在這方面通過執行伊朗與原子能機構2013年11月11日商定的「合作框架」和「澄清以往和現有未決問題的路線圖」,確保伊朗的核計劃只用於和平目的,同時認識到原子能機構在協助全面執行《全面行動計劃》方面的重要作用,

申明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措施是核不擴散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確保各國遵守相關保障監督協定規定的義務等方式增進各國之間的信任,幫助加強它們的集體安全,有助於創建一個有利於核合作的環境,還認識到要高成效、高效率地實施保障監督,原子能機構就要與各國開展合作,原子能機構秘書處將繼續就保障監督問題與各國進行公開對話以提高透明度和建立信任,就保障監督的實施同各國交換意見,並在這方面避免阻礙伊朗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或和平核活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尊重現行的保健、安全、實物保護和其他安保規定以及個人的權利;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商業、技術和工業機密以及它所掌握的其他保密信息,

鼓勵會員國在和平利用核能領域中,在《全面行動計劃》的框架內,同伊朗開展合作,包括採用原子能機構參與的方式,並依照《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三參與共同確定的民用核合作項目,

注意到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和本決議預計會提出的其他措施將被終止,請會員國適當考慮到這些變化,

強調《全面行動計劃》有利於推動和促進與伊朗發展正常的經濟和貿易聯繫及合作,同時考慮到各國在國際貿易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着重指出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員國有義務接受和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決定,

1.贊同《全面行動計劃》,敦促按照《全面行動計劃》中規定的時間表全面執行該計劃;

2.促請所有會員國、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採取適當行動支持執行《全面行動計劃》,包括採取與《全面行動計劃》和本決議提出的實施計劃相應的行動,不採取不利於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行動;

3.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在伊朗的核相關承諾的整個有效期內對這些承諾進行必要的核查和監測,重申伊朗在原子能機構提出要求時全面予以配合才能解決原子能機構報告提出的所有未決問題;

4.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定期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報告伊朗履行它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最新情況,並酌情同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還總幹事在他有合理理由認為發生直接影響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問題時,隨時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報告情況,並同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終止

5.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已採取《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五第15.1至15.11段規定的行動時,立即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報告,確認這一事實,同時將報告提交安全理事會;

6.還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原子能機構達成總體結論,認定伊朗境內的所有核材料仍用於和平活動時,立即向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提交報告,確認這一結論,同時將報告提交安全理事會;

7.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在安全理事會收到第 5 段所述原子能機構的報告時:

(a)終止第 1696(2006)、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1835(2008)、第 1929(2010)和第2224(2015)號決議的規定;

(b) 各國應在附件 B 第 1、2、4 和 5 段以及第 6 段(a)至(f)分段各自規定的期限內,遵守每段和每個分段的規定,促請各國遵守附件 B 的第 3 和第 7 段;

8.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在《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生效日 10 年後的同一天,終止本決議的所有規定,且第 7(a)段所述的以往各項決議都不再適用,安全理事會屆時將結束對伊朗核問題的審議,並從安理會處理中的事項清單中刪除「不擴散」項目;

9.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如果根據第 12 段適用了以往決議的規定,將不會發生附件 B 和本決議第 8 段所述的終止;

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的適用

10.鼓勵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國、歐洲聯盟(歐盟)和伊朗(《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通過《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程序解決在履行根據該計劃作出的承諾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表示打算處理《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可能對另一參與方嚴重不履行承諾行為提出的投訴;

11.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如收到某個《全面行動計劃》參與國的通知,內稱它認為有嚴重不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問題,則安理會將在 30 天內對一項讓本決議第 7(a)段所述的終止繼續生效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還決定,如在收到上述通知後 10 天內沒有安全理事會成員提交這一決議草案以供表決,安全理事會主席將提出該決議草案,並在收到上文所述通知 30 天內將其付諸表決,表示打算考慮有關問題所涉國家的意見和《全面行動計劃》設立的諮詢委員會對有關問題的看法;

12.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如果安全理事會未通過第 11 段所述決議,讓第 7(a)段所述的終止繼續生效,則從收到第 11 段所述向安全理事會發出的通知第三十天後的格林尼治標準時間午夜起,再度適用根據第 7(a)段終止的第 1696(2006)、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 1835(2008) 和第 1929(2010)號決議的全部規定,適用方式與本決議通過前的方式相同,並終止本決議第 7、8 和 16 至 20 段規定的措施,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13.強調,一旦安全理事會收到第 11 段所述通知,伊朗和其他《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應努力解決有關問題,表示打算在導致發出通知的問題得到解決的情況下,防止再度適用這些規定,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如發出通知的《全面行動計劃》參與國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這一問題已在上文第 12 段規定的 30 天期限結束前得到解決,那麼儘管有上文第 12 段的規定,本決議的各項規定,包括上文第 7(a)段中的終止規定,應繼續生效,注意到伊朗聲明,如果根據第 12 段全部或部分再度適用以往決議的規定,伊朗會將此視為停止履行它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理由;

14.申明在根據第 12 段適用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時,不追溯適用任何一方與伊朗或伊朗個人和實體在適用日期之前簽訂的合同,但條件是,此類合同預定開展的活動和合同的履行符合《全面行動計劃》、本決議以及以往各項決議;

15.申明,根據第 12 段適用以往決議的規定並不是要傷害那些在適用這些規定前以符合《全面行動計劃》和本決議的方式與伊朗或伊朗個人和實體有商業往來的個人和實體,鼓勵會員國相互就這種傷害進行協商,採取行動減輕對這些個人和實體造成的這種意外傷害,決定在根據第 12 段適用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時,不對在適用這些規定前以符合《全面行動計劃》、本決議和以往各項決議的方式與伊朗進行商業活動的個人和實體,追溯適用這些措施;

執行《全面行動計劃》

16.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審查聯合委員會對各國參加或允許開展附件 B 第 2 段規定的核活動的提案提出的建議,並決定,除非安全理事會在收到建議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決議,拒絕聯合委員會的建議,否則應視這些建議獲得批准;

17.尋求參加或允許開展附件B第2段規定活動的會員國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提案,表示安理會打算把這些提案提交《全面行動計劃》設立的聯合委員會審查,請安全理事會成員提供這些提案的相關信息並對其發表意見,鼓勵聯合委員會適當考慮這些信息和意見,請聯合委員會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或者在延期時,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它對這些提案的建議;

18.秘書長為支持執行《全面行動計劃》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通過商定的實際可行安排,促進與會員國的溝通以及安全理事會與聯合委員會之間的溝通;

19.原子能機構和聯合委員會按照《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酌情進行協商和信息交流,還請出口國按照《全面行動計劃》附件四與聯合委員會合作;

20.聯合委員會審查有關附件 B 第 2 段所述轉讓和活動的提案,以便在符合本決議和《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和目標的情況下,建議批准向伊朗轉讓它根據《全面行動計劃》開展的核活動所需要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鼓勵聯合委員會制定程序,確保詳細和深入審查所有此類提案;

豁免

21.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第 1696(2006)、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 1835(2008)和第 1929(2010)號決議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全面行動計劃》參與國或同它們協調採取行動的會員國供應、銷售或轉讓直接涉及以下事項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也不適用於這些國家提供任何相關技術援助、訓練、財務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a) 改裝福爾多設施的兩個級聯,以便穩定地生產同位素;(b) 出口多於 300 公斤定量的伊朗濃縮鈾,以換取天然鈾;(c) 按商定的概念設計並在其後按商定的這類反應堆的最後設計,實現阿拉卡反應堆的現代化;

22.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從事第 21 段允許的活動的會員國應確保:(a) 所有這些活動都嚴格按照《全面行動計劃》開展;(b) 它們在開展這些活動時提前 10 天通知第 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並在聯合委員會已經設立時,提前 10 天通知該委員會;(c) 第 1737(2006)號決議所述原子能機構信息公報的最新版本提出的準則中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d) 它們有權核實所提供的任何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使用地點,並能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e) 如向伊朗供應第 1737(2006)號決議所述原子能機構信息公報最新版本所列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在提供、銷售或轉讓的 10 日內通知原子能機構;

23.又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決定,在必要時,第 1696(2006)、第1737(2006)、第 1747(2007)、第1803(2008)、第1835(2008)和第 1929(2010)號決議規定的措施不應適用於事先得到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逐案批准的以下轉讓和活動:

(a)與執行《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五第 15.1-15.11 段所述核行動直接相關;

(b)為籌備實施《全面行動計劃》所需;或

(c)經委員會認定,符合本決議目標;

24.注意到,如果根據第 12 段適用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則第 21、22、23 和 27 段的規定繼續有效;

其他事項

25.決定作出必要的實際可行安排,直接開展與執行本決議有關的各項工作,包括開展附件 B 規定的工作和公布指南;

26.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在安全理事會開展與本決議有關的工作時與安理會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掌握的本決議中各項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

27.決定《全面行動計劃》中的所有規定僅為歐洲三國/歐盟+3 與伊朗之間執行本計劃所用,不應認為它們是在為其他國家或者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不擴散條約》及其他相關文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為國際公認的原則和慣例,確立先例;

28.回顧第 1737(2006)號決議第 12 段規定的措施不應阻止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根據在這一個人或實體被列名前簽訂的合同付款,前提是該決議第 15 段規定的條件得到滿足,強調,如果根據本決議第 12 段再度適用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則本規定將適用;

29.強調所有國家都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得應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內任何人或實體,或按第 1737(2006)號決議和有關決議指認的人或實體,或任何通過或者為這些人或實體提出索賠的人的請求,對因適用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 1929(2010)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而無法執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賠;

30.決定繼續處理此案,直至根據第 8 段終止本決議各項規定。

附件 A:《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全面行動計劃》),2015 年 7 月 14 日,維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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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歐洲三國/歐盟+3(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以及歐洲聯盟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歡迎這一歷史性的《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全面行動計劃》),因為它將確保伊朗的核計劃只用於和平目的,是處理這一問題方式的一個重大轉變。它們期待《全面行動計劃》的全面執行積極促進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伊朗重申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尋求、發展或獲取核武器。

伊朗期盼全面行動計劃讓它出於科學和經濟上的考慮,根據《全面行動計劃》推動一個只用於和平目的的本國核計劃,以建立信任和鼓勵國際合作。在這方面,伊朗的和平目的核計劃,包括它的濃縮活動,將根據國際不擴散準則,在實行《全面行動計劃》所述的相互商定的初步限制後,以合理的速度逐漸發展成一個只用於和平目的的商業計劃。

歐洲三國/歐盟+3 期盼《全面行動計劃》的執行會逐步讓它們相信,伊朗的計劃只用於和平目的。《全面行動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列有相互商定的參數,並列有對伊朗核計劃的範圍(包括對濃縮活動和研發)的商定限制。《全面行動計劃》論及歐洲三國/歐盟+3 的關注事項,包括提出了保障透明度和進行核查的全面措施。

《全面行動計劃》將全面解除所有涉及伊朗核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多邊制裁和各國的制裁,包括在貿易、技術、金融和能源領域的准入方面採取的步驟。

序言和一般性規定

一.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歐洲三國/歐盟+3(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以及歐洲聯盟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已經商定本長期《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全面行動計劃》)。本全面行動計劃採用了逐步漸進的方式,列有本文件及其附件所述的相互承諾,將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可。

二. 《全面行動計劃》的全面執行將確保伊朗的核計劃只用於和平目的。

三. 伊朗重申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尋求、發展或獲取核武器。

四. 《全面行動計劃》的成功執行將會讓伊朗充分享有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不擴散條約》)為其規定的義務,根據該條約相關條款為和平目的發展核能源的權利,伊朗的核計劃將享有與《不擴散條約》的其他任何非核武器締約國的核計劃相同的待遇。

五. 《全面行動計劃》將全面解除所有涉及伊朗核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多邊制裁和各國的制裁,包括在貿易、技術、金融和能源領域的准入方面採取步驟。

六. 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重申它們致力於維護《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宗旨和原則。

七. 歐洲三國/歐盟+3 確認,《不擴散條約》依然是核不擴散機制的基石,是謀求核裁軍與和平利用核能的根本基礎。

八. 歐洲三國/歐盟+3 承諾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本着誠意積極地執行《全面行動計劃》,不採取任何破壞《全面行動計劃》的成功執行和不符合其的文字、精神和本意的行動。歐洲三國/歐盟+3 不會提出替代《全面行動計劃》所述制裁和限制措施的歧視性管制和程序要求。《全面行動計劃》以執行 2013 年 11 月 24 日在日內瓦商定的聯合行動計劃為基礎。

九. 將設立一個由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來監測《全面行動計劃》的執行,履行《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職能。聯合委員會將處理《全面行動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相關附件詳細做出的規定來開展工作。

十. 將請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監測和核實《全面行動計劃》詳細開列的自願核相關措施。將請原子能機構定期向理事會通報最新情況,按《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定期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報最新情況。所有有關各方都將全面遵守原子能機構關於信息保密的所有細則和條例。

十一. 《全面行動計劃》中的所有規定和措施僅為歐洲三國/歐盟+3 與伊朗之間執行本計劃所用,不應認為它們是在為其他國家或者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不擴散條約》及其他相關文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為國際公認的原則和慣例,確立先例。

十二. 本文件的有關附件論及執行《全面行動計劃》的技術細節。

十三. 歐洲三國/歐盟+3 國家和伊朗將在全面行動計劃框架內,按附件三所述,酌情在和平利用核能領域開展合作,開展相互商定的民用核合作項目,包括通過原子能機構這樣做。

十四. 歐盟+3 將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認可《全面行動計劃》的決議草案,申明《全面行動計劃》的締結表明安理會對這一問題的審議有重大轉變,並表示安理會願意與伊朗建立新關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這一決議還將對以下事項作出規定:在執行日終止以往各決議做出的規定;規定各項具體限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生效日後的第十年結束對伊朗核問題的審議。

十五. 《全面行動計劃》的各項規定將按下文規定的和有關附件開列的各自期限來執行。

十六. 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將每兩年,或在需要時在不到兩年時,舉行部長級會議,以便審查和評估進展,並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適當的決定。

伊朗和歐洲三國/歐盟+3將在《全面行動計劃》及其附件所述時間框架內採取以下自願措施

核領域

A 濃縮、濃縮的研發、存量

1. 伊朗的長期計劃中有對所有鈾濃縮和鈾濃縮相關活動的某些商定限制,包括對頭 8 年中的特定研發活動的某些限制,只用於和平目的濃縮活動在其後會按附件一所述,以合理的速度逐漸進入下一個階段。作為對伊朗的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的初步聲明的一部分,伊朗要提交它的濃縮和濃縮研發長期計劃,伊朗將信守它在這一計劃中做出的自願承諾。

2. 伊朗將在 10 年中開始停用它的 IR-1 型離心機。在這一期間,伊朗將保留它在納坦茲的濃縮能力,安裝的總濃縮能力為 5060 台 IR-1 型離心機。納坦茲多餘的離心機和濃縮相關基礎設施將按附件一的規定入庫並不斷接受原子能機構的監測。

3. 伊朗將繼續以不累積經過濃縮的鈾的方式進行濃縮研發工作。伊朗在 10 年中的鈾濃縮研發工作將按附件一的規定,只使用 IR-4、IR-5、IR-6 和 IR-8 型離心機,伊朗將按附件一的規定,不採用其他用於鈾濃縮的同位素分離技術。伊朗將按附件一所述,繼續試用 IR-6 和 IR-8 型離心機,並在八年半後開始試用數目最多為 30 台的 IR-6 和 IR-8 型離心機。

4. 伊朗在停用其 IR-1 型離心機時,除了附件一做出規定外,將不生產或裝配其他離心機,並將用相同型號的離心機替換失靈的離心機。伊朗將只為《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目的生產先進的離心機。從第八年結束時起,伊朗將按附件一所述,開始生產商定數量的沒有轉子的 IR-6 和 IR-8 型離心機,並把生產出的所有機器存放在納坦茲,接受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測,直至伊朗的長期濃縮和濃縮活動計劃需要使用它們時。

5. 伊朗將根據自己的長期計劃,在 15 年內只在納坦茲濃縮廠進行鈾濃縮相關活動,包括開展接受保障監督的研發工作,鈾濃縮度最多維持在 3.67%,並不在福爾多進行任何鈾濃縮和鈾濃縮研發工作,不存留任何核材料。

6. 伊朗將把福爾多廠變成一個核、物理和技術中心。將在商定的研究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合作形式包括建立聯合科學夥伴關係。六級聯 1044 IR-1 型離心機將繼續放在福爾多廠的一座樓中。 這些離心機的兩個級聯將在不加鈾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並通過適當的設施改造轉用於生產穩定同位素。其他四個級聯及相關設施將停用。其他所有離心機和濃縮相關設施將拆除,並按附件一的規定入庫並接受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測。

7. 在 15 年中,隨着伊朗逐步達到為伊朗生產的核燃料規定的國際合格標準,它將保留最多 300 公斤的經過濃縮的六氟化鈾(UF6),豐度最多為 3.67%,或保留當量的其他化學形態的鈾。多餘的鈾按國際價格出售,運送給國際買家以換取交運給伊朗的天然鈾,或進行稀釋,以達到天然鈾的豐度。伊朗核反應堆中的來自俄羅斯或其他來源的組裝好的燃料組件中的濃縮鈾不計入上述 300 公斤的 UF6 存量,如果其他來源的組件符合附件一規定的標準。聯合委員會將支持為伊朗提供援助,包括酌情通過原子能機構的技術合作,以便達到為伊朗生產的核燃料規定的國際合格標準。剩餘的所有濃縮至 5% 和 20%之間的氧化鈾將製成燃料,供德黑蘭研究反應堆使用。德黑蘭反應堆需要的其他燃料將以國際市場價格提供給伊朗。

B 阿拉克、重水、後處理

8. 伊朗將根據商定的方案設計,在阿拉克重新設計和建造一個現代化的重水研究反應堆,這一工作以國際夥伴關係形式進行,由國際夥伴關係來核證最後的設計。該反應堆將協助和平目的核研究和生產醫療和工業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重新設計和建造的阿拉克反應堆不會生產武器級鈈。除了首次裝填的堆芯外,重新設計的反應堆的燃料組件的所有重新設計和生產活動都將在伊朗進行。在反應堆使用壽命期間,阿拉克產生的所有乏燃料將運出伊朗。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伊朗和經過相互商定的其他國家將參加這一國際夥伴關係。伊朗作為所有人和項目主管方,將起主導作用,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將在執行日前締結一份正式文件,界定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的職責。

9. 伊朗計劃跟上國際技術發展的趨勢,讓今後的發電和研究用途反應堆使用輕水,加強國際技術合作,包括保障必要燃料的供應。

10. 在 15 年內,伊朗不再建造重水反應堆或積累重水。所有多餘的重水將出口到國際市場上。

11. 伊朗打算按它將同乏燃料接收方適當簽訂的合同的規定,把今後和現有的發電和研究用途反應堆的所有乏燃料運出國,進行進一步的處理或處置。

12. 伊朗在 15 年內不會,也不打算在其後進行任何乏燃料後處理或建造能夠進行乏燃料後處理的設施,或進行後處理研發活動以建立乏燃料後處理能力,但唯一的例外是進行分離活動,而這只是為了用經過輻照的濃縮鈾靶來生產醫療和工業用途放射性同位素。

C 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

13. 伊朗將依照其總統和議會的各自職能,根據附加議定書第 17(b)條,臨時適用其全面保障監督協定的附加議定書,並在附件五規定的時限內着手予以批准,全面執行經修訂的保障監督協定附屬安排準則 3.1。

14. 伊朗將全面執行同原子能機構商定的「澄清以往和現有未決問題的路線圖」,該路線圖中有處理原子能機構 2011 年 11 月 8 日報告(GOV/2011/65)附件提到的涉及伊朗核計劃的以往和現有問題的安排。伊朗將在 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全面開展路線圖規定活動的工作,其後總幹事將在 2015 年 12 月 15 日向理事會提交解決以往和現有所有問題的評估報告,並向理事會提交一項採取必要行動的決議,以便在不妨礙理事會職權範圍的情況下了結這一事項。

15. 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在自願措施的各自期限內監測它們的執行情況,並按《全面行動計劃》及其附件的規定,實施透明度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原子能機構在伊朗長期派駐人員;原子能機構在 25 年內監測伊朗從所有鈾精礦廠生產的鈾精礦;在 20 年內對離心機轉子和波紋管進行限用和監視;使用原子能機構核准和核證的現代技術,其中包括在線濃縮量量測和電子封條;按附件一所述,建立一個可靠機制,迅速解決原子能機構在 15 年內進入的問題。

16. 伊朗將按附件一的規定,不開展有助於發展核爆炸裝置的活動(包括鈾冶金和鈈冶金活動),其中包括研發活動。

17. 伊朗將根據附件四所述、經安全理事會決議認可的《全面行動計劃》所列採購渠道開展合作與行事。

制裁

18. 認可《全面行動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將在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採取了商定的核相關措施的同時,終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朗核問題的以往各項決議——第1696(2006)、第1737(2006)、第1747(2007)、第1803(2008)、第 1835(2008)、第 1929(2010)和第 2224(2015)號決議——的所有規定,並將按附件五所述,規定具體的限制。

19. 歐盟將在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按附件五所述採取了商定的核相關措施的同時,終止後經修正的用於實施所有核相關經濟和金融制裁的歐盟條例的所有規定,包括相關的指認,這些規定涉及附件二所述的以下領域中的所有制裁和限制措施:

一 歐盟的人和實體(包括金融機構)與伊朗人和實體(包括金融機構)之間的轉賬;

二. 銀行活動,包括伊朗銀行在歐盟成員國領土內建立新的代理行關係和開設新分行和附屬機構;

三. 提供保險和再保險;

四. 為附件二附錄 1 開列的人和實體,包括伊朗中央銀行和伊朗金融機構,提供特別金融信息服務,包括銀行國際代碼;

五. 為同伊朗開展貿易提供金融支持(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

六. 承諾為伊朗政府提供贈款、財務援助和優惠貸款;

七. 買賣公共債券或公共擔保債券;

八. 進口和運輸伊朗石油、石油產品、天然氣和石化產品;

九. 出口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的關鍵設備或技術;十. 對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的投資;十一. 出口關鍵的海軍裝備和技術;十二. 設計和建造貨輪和油輪;十三. 提供船旗和海運分類服務;十四. 伊朗貨運飛機出入歐盟機場;十五. 出口黃金、貴金屬和鑽石;

十六. 運送伊朗紙幣和硬幣;

十七. 出口石墨、金屬原料或半成品,例如鋁和鋼鐵,出口用於整合工業流程的軟件;

十八. 指認附件二附錄 1 所列個人、實體和機構(凍結資產和拒發籤證);以及

十九. 與以上每一類相關的服務。

20. 歐盟將在生效日後的第8年或在原子能機構得出了伊朗境內的所有核材料都用於和平活動的總體結論時(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終止歐盟執行歐盟關於擴散相關的所有制裁的全部規定,包括相關的指認。

21. 美國將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在原子能機構核實伊朗按附件五所述採取了商定的核相關措施的同時,停止實施附件二所述制裁,並將繼續這樣做。這些制裁涉及附件二所述的以下領域:

一 同附件二所列伊朗銀行和金融機構,包括伊朗中央銀行和附件二附錄 3 所列被外國資產管制處認為列在被特別指認的國民和被阻禁者名單(被指禁者名單)上的個人和實體進行的金融和銀行交易(包括在非美國金融機構開設和持有代理行賬戶和過手支付賬戶、投資、外匯交易和信用證);

二. 用伊朗里亞爾進行的交易;

三. 向伊朗政府提供美鈔;

四. 對伊朗海外收入的雙邊貿易的限制,包括對轉賬的限制;

五. 購買、認購或協助發行伊朗主權債務,包括政府債券;

六. 為伊朗中央銀行和附件二附錄 3 所列伊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務;

七. 承銷服務、保險或再保險;

八. 旨在減少伊朗原油銷售量的努力;

九. 對伊朗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的投資(包括參加合資企業)和為其提供貨物、服務、信息、技術和技術專長和支持;

十. 購買、獲取、銷售、運輸或推銷伊朗的石油、石化產品和天然氣;十一. 向伊朗出口、銷售或提供精練石油產品和石化產品;十二. 同伊朗能源行業進行交易;

十三. 同伊朗海運和造船業以及港口經營方進行交易;

十四. 買賣黃金和其他貴金屬;

十五. 向伊朗買賣石墨、金屬原料或半成品,例如鋁和鋼鐵、煤炭和用於整合工業流程的軟件;

十六. 銷售、供應或轉讓伊朗汽車行業使用的貨物與服務;十七. 與以上每一類相關的服務受到的制裁;

十八. 從被指禁者名單、規避海外制裁者名單和/或非被指禁者伊朗制裁法案名單上刪除附件二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以及

十九. 終止 13574、13590、13622 和 13645 號行政命令和 13628 號行政命令的第 5–7 節和第 15 節。

22. 美國將按附件二所述,根據附件五允許向伊朗出售商用客機和相關部件與服務;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准許受美國人掌控的非美國人同伊朗開展活動;並准許把原產伊朗的地毯和食物進口到美國。

23. 美國將在生效日後的第8年或在原子能機構得出了伊朗境內的所有核材料都用於和平活動的總體結論時(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酌情採取立法行動,終止或作出修改以終止對購置核相關商品與服務以開展《全面行動計劃》所述核活動實行的制裁,以便與美國根據《不擴散條約》對其他非核武器國家採用的做法保持一致。

24. 歐洲三國/歐盟和美國在附件二中明確完整列出所有核相關制裁或限制措施,並將根據附件五予以解除。附件二還開列從「執行日」起解除制裁產生的影響。如果伊朗在執行日後的任何時候認為歐洲三國/歐盟+3 的任何其他核相關制裁或限制措施阻止按《全面行動計劃》所述完全解除有關制裁,則全面行動計劃的有關參與方將同伊朗進行磋商,以解決有關問題,如果雙方都認為解除該項制裁或限制措施是適當的,則全面行動計劃的有關參與方將採取適當的行動。如果雙方未能解決有關問題,伊朗或歐洲三國/歐盟+3 的任何成員都可將問題提交聯合委員會處理。

25. 如果美國的州或地方一級的某項法律妨礙按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開展解除制裁的工作,美國將在考慮到現有的所有各項授權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步驟,以期開展上述工作。美國將積極鼓勵州或地方一級官員顧及根據《全面行動計劃》解除制裁體現出的美國政策的轉變,不採取不符合這一政策轉變的行動。

26. 歐盟將在不損害《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解決爭議程序的情況下,不再度採用或再度實施根據《全面行動計劃》終止執行的制裁。聯合國安全理事將不出台新的核制裁,歐盟也不會推出新的核制裁或限制措施。美國將誠意做出最大努力,維持《全面行動計劃》,不阻礙伊朗充分享受附件二所述解除制裁帶來的好處。美國政府將依照該國總統和國會的各自職責採取行動,在不損害《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解決爭議程序的情況下,不再度採用或再度實施它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停止適用的附件二所述的制裁。美國政府將依照該國總統和國會的各自職責採取行動,不實施新的核制裁。伊朗已經表示,如果再度採用或再度實施附件二規定的制裁,或實施新的核制裁,伊朗會將此視為全部或部分停止履行它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理由。

27. 歐洲三國/歐盟+3 將採取適當的行政和監管措施,確保根據《全面行動計劃》解除制裁的明確性和有效性。歐盟與其成員國以及美國將公布相關準則,並發表關於根據《全面行動計劃》解除制裁或限制措施的細節的說明。歐盟與其成員國和美國承諾就此類準則和聲明的內容定期和隨時酌情與伊朗進行協商。

28. 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承諾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在建設性的氛圍中真誠地執行《全面行動計劃》,不採取破壞《全面行動計劃》的成功執行的不符合該計劃文字、精神和本意的行動。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的高級政府官員將竭盡全力,支持《全面行動計劃》的成功執行,包括公開發表聲明。 歐洲三國/歐盟+3 將採取解除制裁的所有必要措施,不提出替代《全面行動計劃》所述制裁和限制措施的歧視性管制和程序要求。

29. 歐盟及其成員國和美國將根據各自的法律,不採取任何違背它們關於不妨礙《全面行動計劃》的成功執行的承諾、尤其旨在直接對與伊朗的貿易和經濟關係正常化產生不利影響的政策。

30. 歐洲三國/歐盟+3 將不對從事《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解除制裁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實體適用制裁或限制性措施,但前提是此類活動符合歐洲三國/歐盟 +3 的現行法律規章。在按照附件二的規定根據《全面行動計劃》解除制裁後,可依照適用的國家法律審查對目前可能違反此類制裁的行為進行的調查。

31. 歐盟及其成員國將根據附件五規定的時間,並按照附件二及其附錄所述,終止適用於被指認實體和個人、包括伊朗中央銀行和伊朗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措施的執行。美國將根據附件五規定的時間,並按照附件二及其附錄所述,撤銷「被特別指認的國民和被阻禁者名單」及「海外規避制裁者名單」對某些實體和個人的指認。

32. 歐洲三國/歐盟+3 國家和國際參與方將按照附件三的詳述,與伊朗一起參加和平利用核技術領域中的聯合項目,包括原子能機構的技術合作項目,項目涵蓋核電廠、研究反應堆、燃料組裝、聚變等商定聯合高級研發、建設一個先進的區域核醫療中心、人員培訓、核安全與保安以及環境保護。這些國家將酌情採取必要措施來執行這些項目。

33. 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將商定確保伊朗進入貿易、技術、金融和能源領域的步驟。歐盟將進一步探討歐盟、歐盟成員國和伊朗可在那些領域開展合作,並在這方面考慮利用出口信貸等現有工具來促進伊朗境內的貿易、項目融資和投資。

執行計劃

34. 伊朗和歐洲三國/歐盟+3 將按照附件五規定的順序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執行里程碑如下:

一. 「完成日」是歐洲三國/歐盟+3 與伊朗完成《全面行動計劃》談判之日,其後應立即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交關於核可《全面行動計劃》的決議,以便立即通過。

二. 「生效日」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核可《全面行動計劃》90 天后的那一天,或是《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都同意確定的更早的一天,屆時《全面行動計劃》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將生效。自該日起,《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將做出必要的安排和準備以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做出的承諾。

三. 「執行日」是歐盟和美國在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核實伊朗已執行附件五第 15.1 至 15.11 節所述核措施的同時,分別採取附件五第 16 和 17 節所述行動之日,也是在聯合國一級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採取附件五第 18 節所述行動之日。

四. 「過渡日」是生效日過 8 年後之日,或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交報告稱原子能機構已達成伊朗的所有核材料仍用於和平活動的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歐盟和美國將在這一日分別採取附件五第 20 和 21 節所述行動,伊朗將根據總統和議會的憲法職責,尋求批准《附加議定書》。五.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終止日」是關於核可《全面行動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按照其規定終止之日,這一日應是「生效日」過 10 年後之日,但條件是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沒有得到恢復。歐盟將在這一日採取附件五第 25 節所述行動。

35. 上文規定及附件五規定的順序和里程碑不影響《全面行動計劃》提出的《全面行動計劃》各項承諾的期限。

解決爭議機制

36. 如果伊朗認為歐洲三國/歐盟+3 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都沒有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做出的承諾,它可將其提交聯合委員會解決;同樣,如果歐洲三國/歐盟+3 的任何一方認為伊朗沒有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做出的承諾,也可以採取相同行動。除了以協商一致方式予以延長外,聯合委員會將有 15 天的時間來解決問題。經聯合委員會審議後,任何參與方如認為履行承諾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都可將其提交給各國外交部長。除了以協商一致方式予以延長外,外交部長將有 15 天的時間來解決問題。在聯合委員會進行審議後——在進行部長級審查的同時(或不進行部長級審查)——提出投訴的參與方或其履行承諾情況受到質疑的參與方可要求諮詢委員會審議有關問題,諮詢委員會將由三名成員(爭議雙方各任命一名成員,另有一名獨立成員)組成。諮詢委員會應在 15 天內對履行承諾問題提出一項不具約束力的意見。如果問題在上述 30 天后仍未得到解決,聯合委員會將對諮詢委員會的意見進行不超過 5 天的審議,以解決問題。如果問題仍未獲得提出投訴的參與方感到滿意的解決,或提出投訴的參與方認為這一問題涉及嚴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則該參與方可將未獲解決的問題視為全部或部分停止履行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做出的承諾的理由,並(或)通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它認為這一問題是嚴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

37.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收到提出投訴的參與方發出的上述通知,包括關於它已做出利用《全面行動計劃》所述解決爭議程序的真誠努力的說明後,應按照其程序就一項繼續解除制裁的決議進行表決。如在收到通知後 30 天內沒有通過上述決議,則將再度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往各項決議的規定,除非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規定將不追溯適用於任何一方與伊朗或伊朗的個人和實體在適用之日前簽訂的合同,但條件是此類合同預定開展的活動及合同的履行符合《全面行動計劃》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往和當前的各項決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表示,如能在上述時限內解決導致發出通知的問題,它打算防止再度使用這些規定,並打算考慮該問題所涉國家的意見和諮詢委員會對這一問題的意見。伊朗已經聲明,如果全部或部分恢復制裁,它會將此視為停止履行它根據《全面行動計劃》作出的承諾的理由。

《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一——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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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

1. 《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五規定了本附件詳述的履行承諾順序。除非另有規定,本附件所列各項承諾的期限均始於「執行日」。

B. 阿拉克重水研究反應堆

2. 伊朗將對阿拉克重水研究反應堆進行現代化改造,以進行和平核研究及生產醫療和工業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伊朗將根據(本附件所附)的商定概念設計,重新設計和重新修建反應堆,以進行和平核能研究和滿足生產需求和用途,包括測試燃料細棒和組件樣機及結構材料。有關設計將儘量減少鈈生產,不在日常運行中生產武器級鈈。重新設計的反應堆功率將不超過 20 兆千瓦。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達成諒解,即在進行最後設計時可對概念設計參數進行可能和必要的調整,同時充分遵循現代化改造的上述宗旨和原則。

3. 伊朗將不尋求按照最初設計對未完工的現有反應堆進行施工,並會在拆除現有的排管容器後將其保存在伊朗境內。排管容器的所有開口處將灌注混凝土使其無法使用,以便原子能機構核實它們今後無法用於核用途。在重新設計和重新修建現代化阿拉克重水研究反應堆時,伊朗將儘可能利用目前阿拉克研究反應堆已安裝的現有基礎設施。

4. 伊朗將作為項目的所有人和管理方發揮領導作用,負責全面執行阿拉克現代化改造項目,而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在阿拉卡反應堆現代化改造過程中承擔本附件所述的職責。將建立一個由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組成的工作組,以推動反應堆的重新設計和重建。由伊朗和工作組組成的國際合作夥伴關係將負責執行阿拉克現代化改造項目。工作組可以擴大,讓工作組參與方和伊朗協商確定的其他國家參加。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和伊朗將在執行日前簽訂一份正式文件,表明對阿拉克現代化改造項目的堅定承諾,這份文件將確保反應堆的現代化改造有可靠的前進路線,界定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的職責,其後將簽訂有關合同。工作組參與方將根據本國的法律,以有利於安全和及時修建和啟用經過現代化改造的反應堆的方式,提供伊朗重新設計和重建反應堆所需要的援助。

5. 伊朗和工作組將開展合作,進行經過現代化改造的反應堆的最後設計,附屬實驗室的設計將由伊朗進行,審查是否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以便伊朗相關監管當局為啟用和運營發放許可。經現代化改造的反應堆的最後設計以及附屬實驗室的設計將提交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將爭取在提交最後設計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和核可。如果聯合委員會沒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和核可,伊朗可通過《全面行動計劃》設想的解決爭議機制提出這一問題。

6. 原子能機構將監測施工並向工作組提交報告,確認經現代化改造的反應堆的建造符合經核准的最後設計方案。

7. 作為項目管理方,伊朗將負責施工。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將根據本國法律,採取適當的行政、法律、技術和監管措施以支推動合作。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將通過《全面行動計劃》確定的機制並通過探討提供相關資金捐助,支持伊朗採購、轉讓和供應修建經重新設計的反應堆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表和控制系統以及技術。

8.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還將應伊朗的請求,酌情通過原子能機構的技術合作,支持和促進及時、安全地修建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卡反應堆和附屬實驗室,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技術和財政援助、所需材料和設備、先進儀表和控制系統及設備供應以及協助獲得許可和授權。

9. 重新設計的反應堆將使用濃度最多為 3.67%的濃縮鈾,濃縮鈾的形式為二氧化鈾,滿載堆芯填料質量約為 350 千克二氧化鈾,聯合委員會將審查和批准有關燃料設計。伊朗參與的國際夥伴關係將在伊朗境外組裝反應堆使用的最初堆芯燃料填料。國際夥伴關係將通過技術援助等方式與伊朗合作,在伊朗境內為今後使用反應堆所需要的堆芯燃料換料開發、測試和許可燃料組裝能力。上述燃料的破壞性和非破壞性測試、包括輻照後檢查將在伊朗境外的某個參與國進行,該國將與伊朗合作為隨後在伊朗境內生產的燃料發放許可,用於接受原子能機構監測的經過重新設計的反應堆。

10. 伊朗將不會生產或測試專門用於支持原先設計的阿拉卡反應堆(原子能機構稱為 IR-40D)的天然鈾芯塊、燃料細棒或燃料組件。伊朗將在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測下儲存所有的現有天然鈾芯塊和 IR-40 燃料組件,直至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克反應堆開始運行,屆時這些天然鈾芯塊、IR-40 燃料組件將被轉化為六水合硝酸鈾酰或用於交換同等數量的天然鈾。伊朗將對原打算為 IR-40 反應堆供應燃料的天然鈾燃料生產工藝線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以便用來為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卡反應堆組裝燃料換料。

11. 對於重新設計的阿拉卡反應堆產生的所有廢燃料,不論其來源為何,均將在反應堆壽命期內按照今後按國家法律與接收國簽訂的相關合同的規定,在從反應堆卸載後的一年內或接收國認為可安全轉運的任何時候,從伊朗運至歐洲三國/歐盟+3 國家或第三國境內的一個相互商定的地點,進行進一步處理或處置。

12. 伊朗將向原子能機構提交重新設計的反應堆的《設計資料調查表》,該表將載列放射性同位素的預計生產以及反應堆運營方案的信息。反應堆將在原子能機構監測下運行。

13. 伊朗經營的燃料組裝廠將只生產輕水反應堆的燃料組件以及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卡反應堆的換料。

C. 重水生產廠

14.在 15 年中,超出伊朗的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克研究反應堆、零功率重水反應堆、醫療研究及氘化溶劑和化合物生產(酌情包括應急儲備)需求的剩餘重水都將可按照國際價格出口至國際市場並交付國際買家。根據上述參數,伊朗啟用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克研究反應堆前估計需要130公噸核級重水或等量的不同的濃縮物,啟用後則需要 90 公噸,包括反應堆中的重水。

15. 伊朗將向原子能機構通報重水生產廠的庫存和產量,並允許原子能機構監測重水庫存量及重水生產量,包括允許原子能機構視需要考察重水生產廠。

D. 其他反應堆

16. 伊朗將根據其計劃,跟上國際技術的發展,通過加強國際合作,包括保障必要的燃料供應,使其未來的核能和研究反應堆只使用輕水。

17. 伊朗打算按照今後根據國家法律與接收國簽訂的相關合同的規定,將未來和現有核能及研究反應堆的所有廢燃料運出境外進行進一步處理或處置。

E. 乏燃料後處理活動

18. 15 年內,伊朗不會、也不打算在此後從事任何乏燃料後處理活動或乏燃料後處理研發活動。就本附件而言,乏燃料包括所有各類經輻照的燃料。

19. 15 年內,伊朗不會、也不打算在此後對乏燃料進行後處理,但用於為醫療與和平工業用途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經輻照的濃縮鈾靶不在此列。

20. 15 年內,伊朗不會、也不打算在此後發展、獲取或建造能夠從乏燃料或仍含元素的靶中分離鈈、鈾或鎿以便為非醫療與和平工業用途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的基礎設施。

21. 15 年內,伊朗將只發展、獲取、建造或運行體積小於 6 立方米、尺寸符合《附加議定書》附件一所列規格的熱室(含一個熱室或相互聯通的多個熱室)、屏蔽熱室或屏蔽手套箱。這些設施將與經現代化改造的阿拉克研究反應堆、德黑蘭研究反應堆和輻射藥品生產設施設在同一地點,並只能分離和處理工業和醫療用途同位素以及進行非破壞性輻照後檢驗。所需設備將通過《全面行動計劃》設立的採購機制購置。15 年內,伊朗只有在聯合委員會批准後才能發展、獲取、建造或運行體積大於 6 立方米、尺寸超出《附加議定書》附件一所列規格的熱室(含一個熱室或相互聯通的多個熱室)、屏蔽熱室或屏蔽手套箱。

22. 歐洲三國/歐盟+3 準備使用它們在伊朗境外的現有設施,協助對燃料元件和(或)燃料組件模板進行的所有破壞性和非破壞性檢驗,包括對在伊朗境內或境外組裝的在伊朗境內輻照的所有燃料的輻照後檢驗。15 年內,除阿拉卡研究反應堆外,伊朗將不發展、建造、獲取或運行能開展輻照後檢驗的熱室或試圖獲取設備以建立/發展這種能力。

23. 15 年內,除了在德黑蘭研究反應堆繼續開展目前的燃料測試活動外,伊朗將對燃料棒、燃料組件模板和結構材料進行非破壞性輻照後檢驗。這些檢驗將僅在阿拉克研究反應堆開展。然而,歐洲三國/歐盟+3 將根據商定,提供自己的設施,以便同伊朗專家一起進行破壞性檢測。阿拉克研究反應堆用於開展非破壞性輻照後檢驗的熱室將不會實際連接那些處理或輸送用於生產醫療或工業用途放射性同位素的熱室。

24. 15 年內,伊朗將不參與生產或獲取鈈或鈾金屬或其合金,或對鈈或鈾(或其合金)的冶金進行研究,或進行鈈或鈾金屬的鑄造、成型或機械加工。

25. 15 年內,伊朗將不生產、尋求或獲取經過分離的鈈和高濃縮鈾(即鈾 235 含量至少為 20%或更高)、或鈾 233 和鎿-237(但用作實驗室標準的鎿-237 或儀器中的鎿-237 不在此列)。

26. 如伊朗在 10 年後但未到 15 年時試圖開始用德黑蘭研究反應堆的燃料研發少量經商定的鈾金屬,伊朗將向聯合委員會提交計劃以獲得批准。

F. 濃縮能力

27. 10 年內,伊朗將把納坦茲燃料濃縮廠的濃縮能力維持在最多 5 060 台 IR-1 型離心機,最多 30 個級聯,並保持現有的排列和運行單元。

28. 15 年內,伊朗將維持其鈾豐度,最多為 3.67%。

29. 伊朗將拆除與燃料濃縮廠5 060台IR-1型離心機無關的以下多餘的離心機和基礎設施,在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督下,將其存放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 B 廳:

29.1. 所有多餘的離心機,包括 IR-2m 型離心機。多餘的 IR-1 型離心機將用於逐一更換失靈或受損的同類離心機。

29.2. 六氟化鈾管道包括分聯管箱、閥門和壓力傳感器、變頻器以及目前一閒置提取站的六氟化鈾提取設備,包括其真空泵和化學物分離器。

30. 為本附件目的,原子能機構將採用慣常做法,在離心機拆除之前,確認其失靈或受損狀況。

31. 15 年內,伊朗將只在《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地點為《聯合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活動安裝氣體離心機,或建立與濃縮相關的基礎設施,不管它們是用於鈾濃縮,還是用於研發工作或穩定同位素的濃縮。

G. 離心機的研究和開發

32. 伊朗將以不積累濃縮鈾的方式繼續進行濃縮研發。10 年內,伊朗將依照其濃縮研發計劃,進行只使用 IR-4、IR-5、IR-6 和 IR-8 型離心機的鈾濃縮研發。就 IR-2m、IR-4、IR-5、IR-6、IR-6s、IR-7 和 IR-8 型離心機而言,將只對每個類型的最多兩台的單台離心機進行機械測試。伊朗將只建造或測試《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氣體離心機,測試可用鈾或不用鈾。

33. 按照計劃,伊朗將繼續利用燃料濃縮中試廠由 164 台 IR-2m 型離心機組成的級聯來完成必要測試,直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或《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執行日,以較晚日期為準,其後,伊朗將把這些機器搬離燃料濃縮中試廠,在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督下,存放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的 B 廳。

34. 按照計劃,伊朗將繼續利用燃料濃縮中試廠的含 164 台 IR-4 型離心機的級聯,以完成必要測試,直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或《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實施之日,以較晚日期為準,之後,伊朗將從燃料濃縮中試廠拆除這些離心機,在原子能機構的持續監督下,存儲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的 B 廳。

35. 10 年內,伊朗將繼續測試單個 IR-4 型離心機和最多由 10 台 IR-4 型離心機組成的級聯。

36. 10 年內,伊朗將測試單個 IR-5 型離心機。

37. 10 年內,伊朗將繼續測試單個 IR-6 型離心機及其中間級聯,並在第 10 年結束前的一年半中,開始測試最多 10 台離心機組成的級聯。伊朗將按邏輯順序從單一離心機和小型級聯過渡到中間級聯。

38. 伊朗將在《全面行動計劃》開始執行時,開始測試 IR-8 型離心機單機及其中間級聯,並將在 8 年半之後,開始測試最多 30 台離心機組成的級聯。伊朗將按邏輯順序從單一離心機和小型級聯過渡到中間級聯。

39. 10 年內,伊朗將按照慣例,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督下,以不能抽取濃縮鈾及貧鈾材料的方式通過在主抽取聯管箱上焊接一個管道,把 IR-6 和 IR-8 級聯的濃縮流出和貧化流出連接起來。

40. 15 年內,伊朗將只在燃料濃縮中試廠進行所有鈾離心機測試。伊朗將只在燃料濃縮中試廠和德黑蘭研究中心進行所有對離心機的機械測試。

41. 為了改造燃料濃縮中試廠以進行濃縮和濃縮研發計劃中的研發活動,伊朗將拆除除進行上文有關段落所述測試所需要的離心機之外的所有離心機,但下文所述 IR-1 級聯(1 號)需要的離心機除外。關於整個 R-1 級聯(6 號),伊朗將通過拆除六氟化鈾的管道,包括分聯管箱、閥門和壓力傳感器以及變頻器,改造相關基礎設施。將保留 IR-1 級聯(1 號)的離心機,但解除其運行能力,為此將拆除離心機轉筒,將環氧樹脂注入分聯管箱、進料、產物和尾料管道,並拆除用於抽真空、供電和冷卻的控制和電氣系統,並由原子能機構進行核實。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測下,多餘的離心機和基礎設施將存放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的 B 廳。6 號線的研發場地將空置,直到伊朗的研發計劃需要使用它。

42. 伊朗將根據濃縮和濃縮研發計劃開列的活動,維持用於測試的兩個研發線(2 號和 3 號)中的單個離心機以及小型和中型級聯的級聯基礎設施,並改造其它兩個線(4 號和 5 號),使基礎設施與 2 號和 3 號線相同,以用於未來開展《全面行動計劃》指定的研發活動。所涉改造將包括改裝所有六氟化鈾管道

(包括拆除商定研發項目所需要的分聯管箱之外的所有分聯管箱)和相關儀表,使其適於進行單個離心機及中小型級聯的測試,而非全面測試。

43. 伊朗打算按自己的計劃和國際慣例,建立計算機模型和進行模擬,包括在大學這樣做,以繼續研發新型離心機。10 年內,此類項目如進入進行機械測試的樣機階段,就需要向聯合委員會提交完整報告並獲得批准。

H. 福爾多燃料濃縮廠

44. 福爾多場燃料濃縮廠將變成一個核、物理和技術中心,將鼓勵在商定的研究

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具體項目會事先通知聯合委員會,並將在福爾多進行。

45. 15 年內,伊朗不會在福爾多燃料濃縮廠開展任何鈾濃縮或鈾濃縮相關研發,也不會放置任何核材料。

46. 15 年內,伊朗將在福爾多燃料濃縮廠一側樓保持最多 1 044 台 IR-1 離心機,其中:

46.1. 將改造尚未用過六氟化鈾的兩個級聯,用於生產穩定同位素。俄羅斯聯邦和伊朗將根據商定安排,聯合開展讓這兩個級聯轉用於生產穩定同位素的過渡工作。這兩個級聯需安裝新的級聯結構才能生產穩定同位素,為此,伊朗將拆除連接六氟化鈾送料主聯管箱的管道,並在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督下,拆除級聯的六氟化鈾管道(排放線路除外,以保持真空)並將其存放在福爾多。將向聯合委員會通報在福爾多燃料濃縮廠生產穩定同位素的概念框架。

46.2. 將保留四個級聯和它們剩下的所有相關基礎設施(用於交叉串聯連接的管道不在此列),其中兩個級聯將處於閒置狀態,不運轉。另外兩個級聯繼續運轉,直至完成上一分段所述的向生產穩定同位素過渡的工作。一旦該工作結束,兩個運轉的級聯將置於閒置狀態,不再運轉。

47. 伊朗將:

47.1. 從該側廳拆除其它 2 個級聯的 IR-1 型離心機,為此拆除所有離心機和級聯的六氟化鈾管道,包括分聯管箱、閥門和壓力傳感器及變頻器。

47.2. 其後還拆除級聯的電氣布線、單個級聯的控制櫃和真空泵。所有這些多餘的離心機和基礎設施將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督下,存放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 B 廳。

48. 伊朗將:

48.1. 拆除福爾多燃料濃縮廠其它側廳所有多餘的離心機和鈾濃縮相關基礎設施。包括拆除所有離心機及六氟化鈾管道,包括分聯管箱、閥門、壓力表、傳感器、變頻器、轉換器及六氟化鈾送料和提取站。

48.2. 其後還拆除級聯電氣布線、單個級聯控制櫃和真空泵及離心機安置座。所有這些多餘離心機和基礎設施將在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督下,存放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 B 廳。

49. 四個閒置級聯的離心機可用於更換在福爾多生產穩定同位素的失靈或受損的離心機。

50. 15 年內,伊朗將只在福爾多燃料濃縮廠開展穩定同位素生產活動,並在這些活動中最多使用 348 台 IR-1 型離心機。伊朗的相關研發活動將在福爾多燃料濃縮廠進行,並在伊朗申報的接受監測的離心機製造廠進行,以測試、改造和平衡這些 IR-1 型離心機。

51. 原子能機構將為以往濃縮活動產生的遺留在福爾多的鈾,設定一個基準量。

15 年內,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定期,包括應原子能機構要求每天,進入福爾多燃料濃縮廠,監測伊朗福爾多燃料濃縮廠穩定同位素的生產,查明該地沒有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活動。

I. 濃縮的其它方面

52. 伊朗將信守它在作為《附加議定書》第二條所述初始申報的一部分提交的長期濃縮和濃縮研發計劃中做出的自願承諾。在該計劃實行期間,原子能機

構將每年核實伊朗濃縮和濃縮研發活動的性質、範圍和規模是否符合該計劃。

53. 10 年後,伊朗將開始在納坦茲燃料濃縮廠 B 廳安裝 IR-8 需要的基礎設施。

54. 要在執行日前擬訂一個商定模板,開列離心機的不同型號(IR-1、IR-2m、IR-4、IR-5、IR-6、IR-6s、IR-7、IR-8)和相關定義。

55. 要在執行日前擬定用於測量 IR-1、IR-2m 和 IR-4 型離心機性能數據的商定程序。

J. 鈾庫存和燃料

56. 15 年內,伊朗將保留總量不超過 300 公斤的濃縮鈾,為豐度最高 3.67%的濃縮六氟化鈾(或當量的不同化學形態的鈾)。

57. 豐度最高 3.67%的 300 公斤濃縮六氟化鈾(或當量的不同化學形態的鈾)以外的其他所有濃縮六氟化鈾將稀釋至天然鈾豐度,或在國際市場上出售給國際買方以換取天然鈾。伊朗將與伊朗境外的實體訂立商業合同,出售和轉讓 300 公斤六氟化鈾以外的濃縮鈾庫存,以換取天然鈾。歐洲三國/歐盟+3 將酌情促進締結和執行這類合同。當原子能機構設在哈薩克斯坦的燃料庫開始運行時,伊朗可以選擇向該燃料庫出售多餘的濃縮鈾。

58. 所有豐度為 5%至 20%的氧化鈾將被組裝成燃料板,供德黑蘭研究反應堆使用,或通過商業交易轉至伊朗境外,或稀釋至豐度 3.67%或更低。無法組裝成德黑蘭研究反應堆所需燃料板的氧化鈾廢料和燃料板中沒有的其它形態的廢料,將通過商業交易轉至伊朗境外,或稀釋至豐度 3.67%或更低。關於為德黑蘭研究反應堆組裝燃料板供應 19.75%的濃縮鈾氧化物(八氧化三鈾),所有無法組裝成德黑蘭研究反應堆燃料板的、豐度 5%至 20%的氧化鈾廢料和燃料板中沒有的其它形態的廢料,將在生成 6 個月內,通過商業交易轉至伊朗境外,或稀釋至豐度 3.67%或更低。廢燃料板將通過商業交易轉至伊朗境外。有關商業交易的安排應使伊朗獲得等量天然鈾。15 年內,伊朗不會建立或運行用於將燃料板或廢料轉化為六氟化鈾的設施。

59. 由俄羅斯設計、製造、許可並用於伊朗境內俄羅斯供應的反應堆的燃料組件不計入 300 公斤六氟化鈾的存量限額。伊朗以外其它來源提供的供伊朗核研究反應堆和發電反應堆使用的組裝燃料組件中的濃縮鈾,包括那些在伊朗以外地點組裝的、供現代化改造後的阿拉克研究反應堆使用的首次裝填堆芯、並經燃料供應商和伊朗有關當局認證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的組裝燃料組件中的濃縮鈾,不計入 300 公斤六氟化鈾的存量限額。聯合委員會將設立一個技術工作組,以便能夠在符合商定的存量參數(300 公斤豐度最高為 3.67%的六氟化鈾,或當量的其它化學形態的鈾)的情況下,在伊朗境內組裝燃料。該技術工作組還將在一年內努力制定客觀的技術標準,以評審組裝的燃料及其中間產品是否可以輕易轉化為六氟化鈾。經認證符合國際標準的在伊朗境內組裝的燃料組件及其中間產品(包括供現代化改造後的阿拉克研究反應堆使用的組裝燃料組件及其中間產品)中的濃縮鈾不計入 300 公斤六氟化鈾存量限額,但要由聯合委員會技術工作組核定,這些燃料組件及其中間產品不能輕易再轉化為六氟化鈾。做到這一點的途徑包括,讓燃料含有雜質(例如可燃毒物或其他形式物體),或者燃料的化學形態在不經過溶解和純化的情況下,很難在技術上直接轉化為六氟化鈾。技術工作組將根據客觀的技術標準進行核定。原子能機構將監督在伊朗生產的所有燃料的組裝流程,以核實燃料和中間產品符合技術工作組核准的燃料組裝流程。聯合委員會還將通過原子能機構的適當技術合作提供支持,以幫助伊朗使本國生產的核燃料達到國際合格標準。

60. 伊朗將尋求與伊朗境外實體簽訂商業合同,為德黑蘭研究反應堆和濃縮鈾靶購買燃料。歐洲三國/歐盟+3 將視需要促進締結和執行此類合同。如果沒有同燃料供應商簽訂合同,歐洲三國/歐盟+3 將提供一定數量 19.75%的濃縮鈾氧化物(八氧化三鈾)並將其運抵伊朗,這些濃縮鈾氧化物只能在德黑蘭研究反應堆壽命期內用於在伊朗製造供該反應堆使用的燃料和組裝濃縮鈾靶。這些19.75%的濃縮鈾氧化物(八氧化三鈾)將分批供應,每批大約不超過5公斤,只能在經原子能機構核實前一批已與鋁混合製成供德黑蘭研究反應堆使用的燃料或組裝成濃縮鈾靶後,才能供應下一批。伊朗將在德黑蘭研究反應堆應急燃料耗盡前 2 年內通知歐洲三國/歐盟+3,以便在 2 年結束前 6 個月獲得氧化鈾。

K. 離心機製造

61. 伊朗將按照其濃縮和濃縮研發計劃,只生產離心機,包括適用於分離同位素的離心機轉子或其他離心機部件,以滿足本附件的濃縮和濃縮研發要求。

62. 伊朗將按照其計劃,用超過留在納坦茲和安裝在福爾多的 5 060 台的 IR-1 離心機的庫存 IR-1 離心機來更換失靈或受損的離心機。在執行《全面行動計劃》起的 10 年中的任何時間,如 IR-1 離心機庫存減至 500 台或更少,伊朗可以恢復生產 IR-1 離心機以維持這一庫存量,但生產速度最快為月平均損壞數目,並不超過 500 台的庫存量。

63. 伊朗將按照其計劃在第 8 年年底開始製造沒有轉子的 IR-6 和 IR-8 離心機,直至第 10 年,年產量以每個型號 200 台為限。第 10 年後,伊朗將以相同速度生產完整的離心機,以滿足其濃縮和濃縮研發的需要。伊朗將在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督下,把離心機存放在納坦茲地面上的一個地點,直至根據濃縮和濃縮研發計劃的需要離心機進行總裝。

L. 附加議定書和經修訂的第3.1條

64. 伊朗將通知原子能機構,它將在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尚未生效前根據議定書的第 17 條(b)款暫時適用附加議定書,並在其後根據總統和議會的各自權限爭取附加議定書獲得批准和生效。

65. 伊朗將通知原子能機構,在保障協定生效期間伊朗將全面執行經修訂的伊朗保障協定附屬安排準則 3.1。

M. 以往和現有的關注事項

66. 伊朗將完成「澄清以往和現有未決問題的路線圖」第 2、4、5 和 6 段規定的活動,由原子能機構在總幹事關於路線圖執行情況的定期情況通報中加以核實。

N. 現代技術和原子能機構長期派駐人員

67. 在 15 年或更長的時間裡,為提高對《全面行動計劃》的監測效力,作為具體的核查措施:

67.1. 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使用在線濃縮量量測和電子封條,把核場地的情況傳送給原子能機構視察員,並允許使用原子能機構核准和認證的其他符合國際公認原子能機構慣例的其他現代技術。伊朗將提供方便,用已安裝的量測裝置自動採集原子能機構的量測記錄,並送交原子能機構在各個核場地的工作點。

67.2. 伊朗將做出必要安排,允許原子能機構長期派駐人員,包括發放長期簽證,在伊朗境內的核場地並儘可能在核場地附近為指定的原子能機構視察員提供適當工作空間,以開展工作和放置必要設備。

67.3. 伊朗將在執行《全面行動計劃》之日後的 9 個月內,把指定的原子能機構視察員人數增加到 130 人至 150 人,並根據其法律法規一般允許指定與伊朗有外交關係國家的國民擔任視察員。

O. 鈾精礦的透明度

68. 在25年內,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通過包括防外流和監視在內的商定措施,進行監測,確保伊朗境內生產的或從其他來源獲得的所有鈾精礦都送至伊斯法罕的鈾轉化設施,或伊朗可能在這一期間決定今後在伊朗境內建造的其他鈾轉化設施。

69. 伊朗將向原子能機構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原子能機構能在 25 年內核查鈾精礦的生產情況和伊朗境內生產的或從任何其他來源獲得的鈾礦石濃縮物庫存量。

P. 濃縮的透明度

70. 在 15 年內,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繼續進行監測,包括根據需要採取防外流和監視措施,以核實入庫的離心機和基礎設施仍然在庫,並按本附件所述,只用於更換失靈或受損的離心機。

71. 在 15 年內,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定期進入,包括根據原子能機構的要求每天進入納坦茲的有關大樓,包括燃料濃縮廠和燃料濃縮中試廠的所有地方。

72. 在 15 年內,納坦茲的濃縮場地將是伊朗所有鈾濃縮相關活動、包括接受保障監督的研發活動的唯一場地。

73. 伊朗打算採用符合國際公認標準的核出口政策和方法來出口核材料、設備和技術。在 15 年內,伊朗只會在聯合委員會批准後,才同其他國家或外國實體一起進行濃縮或濃縮相關活動,包括出口濃縮或濃縮相關的設備和技術。

Q. 進入

74. 將適當顧及伊朗主權權利的情況下,誠意根據《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要求進入,進入次數保持最低限度,以按《全面行動計劃》有效執行核查任務為準。按照正常的國際保障監督慣例,這種要求不是為了干涉伊朗的軍事或其他國家安全活動,只是為了消除在履行《全面行動計劃》承諾和伊朗的其他不擴散和保障義務方面的關切。下列程序用於在歐洲三國/歐盟+3 與伊朗之間執行《全面行動計劃》,不妨礙有關保障監督協定及其附加議定書。在採用這一程序和其他透明度措施時,將請原子能機構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商業、技術和工業機密以及它所掌握的其他保密信息。

75. 為促進《全面行動計劃》的執行,原子能機構將在它有以下關切時向伊朗提交這一關切的理由並要求作出澄清:未根據全面保障監督協定或附加議定書進行申報的地點,有未申報的核材料或活動或有違反《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

76. 如果伊朗提供的解釋不能消除原子能機構的關切,原子能機構可要求進入這一地點,這樣做只是為了核實這些地點沒有未申報核材料和活動或違反《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原子能機構將向伊朗書面陳述要求進入的理由並提供相關信息。

77. 伊朗可向原子能機構提出其他用以消除原子能機構關切的方式,讓原子能機構在有關地點核實沒有未申報核材料和活動或違反《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有關方式應得到適當和迅速的考慮。

78. 如果在採用伊朗和原子能機構商定的其他安排無法核實沒有未申報的核材料和活動或沒有違反《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或雙方在原子能機構提出最初進入要求後的 14 天內未就核實有關地點沒有未申報核材料和活動或違反

《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做出滿意的安排,伊朗在同聯合委員會成員協商後,將採用伊朗與原子能機構商定的必要方式來消除原子能機構的關切。如果沒有達成一致,聯合委員會將以協商一致或 8 名成員中有 5 名或 5 名成員投票贊成的方式,就採取哪些必要方式來消除原子能機構的關切提出建議。與聯合委員會成員進行協商和聯合委員會成員採取行動的時間不超過 7 天,伊朗另有 3 天時間來採用必要的方式。

R. 製造離心機部件的透明度

79. 在 20 年內,伊朗和原子能機構將對離心機轉子管和波紋管採取必要的防外流和監視措施。

80. 在這方面:

80.1. 伊朗將向原子能機構報告所有現有離心機轉子管和波紋管的最初庫存,並在其後報告庫存的變化,將允許原子能機構通過計數和編號,並通過防外流和監視,核實所有轉子管和波紋管的庫存,包括核實現有和新生產的所有離心機里的庫存。

80.2. 伊朗將申報所有地點和設備,即用於生產離心機轉子管或波紋管的滾壓成型機、繞絲機和芯棒,允許原子能機構不斷進行監測,包括這些設備的防外流和監視,以核實這種設備只用來製造開展《全面行動計劃》所述活動的離心機。

S. 其他鈾同位素分離活動

81. 在 10 年內,伊朗的鈾同位素分離相關研發或生產活動將完全採用氣體離心機技術。 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進入以核實鈾同位素分離生產和研發活動符合本附件的規定。

T. 可能有助於設計和發展核爆炸裝置的活動

82. 伊朗將不從事以下可能有助於發展核爆炸裝置的活動:

82.1. 設計、發展、獲取或使用計算機模型來模擬核爆炸裝置。

82.2. 設計、發展、製造、獲取或利用適用於核爆炸裝置的多點引爆系統,除非聯合委員會為非核用途予以批准並接受監測。

82.3. 設計、發展、製造、獲取或利用適用於發展核爆炸裝置的爆炸診斷系統(條紋相機、取景相機和閃光 X 射線相機),除非聯合委員會為非核用途予以批准並接受監測。

82.4. 設計、發展、製造、獲取或利用爆炸驅動中子源或爆炸驅動中子源的專門材料。

附錄:阿拉克概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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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 最大限度利用現有的阿拉克研究反應堆初始設計的基礎設施,原子能機構按照其等級將其指定為 IR-40。

• 對原設計進行現代化改造,以成為一個生產放射性同位素、測試結構材料和燃料(棒和組件原型)並能進行其他需要高通量中子(超過 1014)的中子實驗的多用途研究反應堆。

• 用重水作為冷卻劑、慢化劑和反射劑。在必要時,出於安全考慮,新密芯周圍的環圈將使用輕水。

• 在六角形柵格中裝填 78 個燃料組件,組件置放有下列初步特性。

• 在改進的組件設計中,豐度最高為 3.67%的濃縮 UO2 用作燃料。

• 功率不超過 20 MWth。

• 在現有延伸至新密芯邊緣的束管中加入不同類型束管。

• 新密芯的中間有一個有被動冷卻系統的中央通道,以便用大於 2•1014 的中子通量來測試建築材料和燃料棒和組件原型,有 12 個芯內放射通道,燃料組件外圈旁有 12 個側放射通道。

• 應設計和確定芯內和側放射通道的位置,以達到預期最佳效果。

• 按照附件 1 的相關章節,附屬實驗室是阿拉克研究反應堆現代化改造項目的一部分。此外,附件三改進了附屬實驗室的設計和建造。

• 第一和第二循環最大耐受壓力為 0.33 Mpa(堆坑入口)。

• 主管道系統壓力 0.33 Mpa 時最大冷卻劑流量為 610 kg/s,在同樣條件下慢化劑為 42 Kg/sec。

初步特性:

芯參數
功率(MW) 20
燃料組件數量 ~ 78
有效長度(cm) ~ 110
格配置 六邊形
燃料球芯塊材料 UO2
燃料濃縮度 最高 3.67 %
覆層材料 鋯合金
可燃毒物 有,如有必要
格間距(cm) ~ 11
冷卻介質 D2O
慢化介質 D2O
反射介質 D2O
反射厚度(cm) ~ 50
D2O 純度 ~ 99.8%
D2O 質量(mtons) ~ 60-70
年補給
Keff < 1.25
芯過度反應率 (pcm) < 20000
周期長度(天)大約 ~ 250
EoC 的 239Pu (g) ~ 850
EoC 的 239Pu 純度 ~ 78%
235U 消耗量 ~ 60%
最大熱流,E<0.625ev ~ 3•1014
最快熱流,E>0.625ev ~ 1•1014
最小熱流,E<0.625ev ~ 1•1014
最慢熱流,E>0.625ev ~ 1•1014
通道液體流速(m/s) ~ 3.8
通道物質流量(kg/s) ~ 2.4
工作壓力(MPa) 0.33
液體流入溫度(oC) ~ 47
液體流出溫度(oC) ~ 78
芯材料 主要是 S.S. 304
芯壁厚度(mm) ~ 30
燃料芯塊直徑(cm) ~ 0.65
內覆層直徑(cm) ~ 0.67
外覆層直徑(cm) ~ 0.8
每組件芯棒數 12
芯滿負荷 UO2 質量(Kg) ~ 350
芯直徑(cm) ~ 240

《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二——與制裁有關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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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五(執行計劃)規定了執行本附件所述承諾的順序。

A. 歐洲聯盟1

1. 歐盟和歐盟成員國根據附件五承諾終止用於執行下文 1.1-1.10 節所述所有核相關制裁或限制措施的(後經修訂的)(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的所有規定,終止下文1.1-1.10所述(後經修訂的)2010/413/CFSP號決定的所有規定,並視需要終止或修改國家執行法律:

1.1. 金融、銀行和保險措施2

1.1.1.禁止向伊朗和從伊朗轉移資金和取得批准的制度(理事會2010/413/CFSP決定第 10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30、30a、30b 和 31 條);

1.1.2. 對銀行活動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1 條;(歐盟)理事會第267/2012 號條例第 33 條);

1.1.3. 對保險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2 條;(歐盟)理事會第267/2012 號條例第 35 條);

1.1.4. 對金融信息服務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20(12)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23(4)條);

1.1.5. 對資助與伊朗的貿易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8 條);

1.1.6. 對贈款、財政援助和優惠貸款的制裁(理事會2010/413/CFSP 號決定第9條);

1.1.7. 對伊朗政府擔保債券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3 條;(歐盟) 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34 條);

1.1.8.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3 的制裁(見上述內容)。

1.2. 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

1.2.1. 對從伊朗進口石油和天然氣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3a、3c 和 3e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附件四和附件四 A);

1.2.2. 對從伊朗進口石化產品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3b 和 3d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13 和 14 條及附件五);

1.2.3. 對向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出口關鍵設備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4、4a 和 4b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8、9 和 10 條及附件六和六 A)

1.2.4. 對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投資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6、

6a 和 7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17(1)、17(2)(b)和(c)、17(3)、

17(4)、17(5)、20 和 21 條);

1.2.5.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提及的內容)。

1.3. 航運、造船和運輸行業

1.3.1. 與航運和造船有關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4g、4h、8a、18a 和 18b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10a、10b、10c、37a 和 37b 條及附件六 B);

1.3.2. 與運輸行業有關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5、16、17 和 18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36 和 37 條);

1.3.3.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述內容)。

1.4. 黃金、其他貴金屬、紙幣和硬幣

1.4.1. 對黃金、貴金屬和鑽石、紙幣和硬幣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4c 和 4d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15 和 16 條及附件七);

1.4.2.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述內容)。

1.5. 與核不擴散有關的措施

1.5.1. 與擴散敏感核活動(貨物和技術、投資和專業訓練)有關的制裁(理事會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1) (a)、(b)、(d)、(e)、(2)、(3)和(4)、 2、3、5、

14 和 21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2、3、4、5、6、7、17(1) 和(2)(a)、18、19 和 22 條及附件一、二和三);

1.5.2.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述內容)。


1.6. 金屬

1.6.1. 對金屬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4e 和 4f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15a、15b 和 15c 條及附件七 B);

1.6.2.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述內容)。

1.7. 軟件

1.7.1. 對軟件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4i 和 4j 條;(歐盟)理事會第267/2012 號條例第 10d、10e 和 10f 條及附件七 A);

1.7.2.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述內容)。

1.8. 武器

1.8.1. 對武器的制裁(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1)(c)、(3)和(4)和 3 條;(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5(1)(a)和(c)、17(1)和(2)(a)和 19 條);

1.8.2. 對上述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述內容)。

1.9. 個人、實體和機構的列名(凍結資產和拒發籤證)

1.9.1. 凍結資產和拒發籤證措施適用於:

1.9.1.1. 列入名單的伊朗銀行和金融機構,包括伊朗中央銀行;

1.9.1.2. 石油、天然氣和石化行業列入名單的個人、實體和機構;

1.9.1.3. 航運、造船和運輸行業列入名單的個人、實體和機構;

1.9.1.4. 與擴撒敏感的核、武器、彈道導彈相關活動無關的其他列入名單的個人、實體和機構

1.9.1.5. 與擴散敏感的核、武器、彈道導彈相關活動有關的列入名單的個人、實體和機構

1.9.1.6. 本附件第一部分附錄 1 中 1.9.1.1 至 1.9.1.4 類,本附件第一部分附錄 2 中 1.9.1.5 類,本附件附錄 1 和 2 第二部分中 1.9.1.6 類所列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列入名單的實體和個人(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9 和 20 條及附件一和二;(歐盟)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第 23、24、25、26、27、28、28a、28b 和 29 條及附件八和九)。

1.10. 其他規定

1.10.1. 第 1 節所作承諾涉及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和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的所有剩餘規定。

1.10.1.1. 定義(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第 1 條);

1.10.1.2. 一般條款和最後規定(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22、23、24、25、26、26a、27 和 28 條、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第 38、39、 40、41、42、43、43a、44、45、46、47、48、49、50 和 51 條以及附件十)。

2. 歐盟表示,上文第 1 節所列規定構成歐盟所有核相關制裁或限制性措施的充分完整清單。這些制裁或限制性措施將根據附件五的規定予以取消。

3. 取消歐盟經濟和金融制裁的影響

3.1. 由於上文第 1 節所述制裁被取消,根據《全面行動計劃》,自執行日起允許從事下列活動,包括提供相關服務,前提是這些活動還須在其他方面符合歐盟和歐盟成員國的現行法律和條例:

3.2. 金融、銀行和保險措施(見第1.1.1至1.1.8節)

3.2.1. 歐盟人員、實體或機構,包括歐盟金融和信貸機構與伊朗人員、實體或機構包括伊朗金融和信貸機構之間的資金轉移無須授權或通知;

3.2.2. 伊朗銀行在歐盟成員國領土開設新分行、附屬機構或代表處;伊朗銀行與歐盟銀行設立新合資機構、擁有股權或建立新的代理銀行業務關係;歐盟人員,包括歐盟金融和信貸機構在伊朗開設代表處、附屬機構、合資企業或銀行賬戶;

3.2.3. 向伊朗或伊朗政府、伊朗法人、實體或機構、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提供保險或再保險;

3.2.4. 向伊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包括本附件附錄 1 所列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機構提供專門化金融通訊服務;

3.2.5. 歐盟成員國承諾為與伊朗的貿易提供財政支持,包括提供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並承諾向伊朗政府提供贈款、財務援助和優惠貸款;

3.2.6. 與伊朗、伊朗政府、伊朗中央銀行或伊朗銀行和金融機構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員買賣公共債券或公共擔保債券。

3.3. 石油、天然氣和石化部門(見第1.2.1至1.2.5節)

3.3.1. 進口、購買、交換或運輸伊朗原油和石油產品、天然氣或石化產品和進行相關融資;

3.3.2. 向伊朗境內或境外任何伊朗人銷售、供應、轉讓或出口供伊朗石油、天然氣和石化工業部門,包括勘探、生產和提鍊石油和天然氣(包括天然氣液化)部門使用, 或供在伊朗境內使用的設備或技術和技術援助,包括培訓;

3.3.3. 向伊朗境內或伊朗以外任何從事石油、天然氣和石化部門業務的伊朗人提供任何金融貸款或信貸,獲取其權益或擴大在其中的參與,或與其建立任何合資企業。

3.4. 航運、造船和運輸部門(見第1.3.1至1.3.3節)

3.4.1. 向伊朗或任何參與船舶建造、維修或整修部門的伊朗人銷售、供應、轉讓或出口該部門海上設備和技術;為伊朗或伊朗人設計、建造或參與設計或建造貨船和油輪;向伊朗人、實體或機構提供為運輸或儲存石油和石化產品而設計或用於此種活動的船隻;向伊朗貨船和油輪提供船旗和分級服務,包括各類與技術規格、登記和識別號碼有關的服務;

3.4.2. 准許伊朗承運人運營或從伊朗始發的所有貨運航班進出歐盟成員國所轄機場;

3.4.3. 歐盟成員國停止針對不再被禁止的物項在其領土上檢查、扣押和處置往來伊朗的貨物;

3.4.4. 向伊朗人擁有或伊朗人包租的沒有運載違禁物項的船隻提供加油或船舶供應服務,或提供任何其他船舶服務;向沒有載運違禁物項的伊朗貨機提供燃料、工程和維修服務。

3.5. 黃金、其他貴金屬、紙幣和硬幣(見第1.4.1和1.4.2節)

3.5.1. 向伊朗政府、伊朗公共機構、公司和機構或伊朗中央銀行、從它們那裡或為了它們出售、供應、購買、出口、轉讓或運輸黃金和貴金屬以及鑽石,提供相關中介、金融和安保服務;

3.5.2. 向伊朗中央銀行交付或為其利益交付新印製或新鑄造的、或未發行的伊朗貨幣的紙幣和硬幣。

3.6. 金屬(見第1.6.1和1.6.2節)

3.6.1. 向任何伊朗人、實體或機構,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而出售、供應、轉讓或出口石墨以及鋁和鋼材等金屬原料或半成品金屬,用於進行與本《全面行動計劃》相符的活動。

3.7 軟件(見第1.7.1和1.7.2節)

3.7.1. 向任何伊朗人、實體或機構,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而出售、供應、轉讓或出口工藝集成軟件,包括更新程序,用於進行與本《全面行動計劃》相符的活動;

3.8. 個人、實體和機構列名(資產凍結和簽證禁令)(見第1.9.1節)

3.8.1. 按照本附件規定的除名結果,釋放屬於本附件附錄 1 所列個人、實體和機構、包括伊朗銀行和金融機構、伊朗中央銀行的所有資金和經濟資源,以及向他們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

3.8.2. 按照本附件所述除名規定,允許本附件附錄 1 所列個人進入歐盟成員國領土或過境。

B. 美國

4.美國承諾停止適用並尋求採取適當立法行動,終止或為切實終止而修改下文第 4.1 至 4.9 節所述所有與核有關的制裁,6 並根據附件五終止第 13574、13590、13622 和 13645 號行政命令和第 13628 號行政命令第 5 至 7 節和第 15 節。

4.1. 金融和銀行措施

4.1.1. 對與本附件附文 3 所列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的制裁,其中包括伊朗中央銀行和其他明定伊朗金融機構、伊朗國家石油公司、伊朗國際石油貿易公司、伊朗國家油輪公司以及被外國資產管制處認定為伊朗政府的其他特定個人和實體, 以及被特別指認國民和被阻禁者名單(被指禁者名單)(2010 年《全面制裁伊朗、問責和撤資法》)第 104(c)⑵(E)(ii)(I)款、《2012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第 1245(d)⑴和⑶款、2012 年《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⑴和(d)、1245(a)(1)(A)、(a)(1)(C)(i)(II)和(c)、 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1(a)(i)和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所列特定個人和實體;

4.1.2. 對伊朗里亞爾的制裁《( 2012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第 1245(d)⑴和⑶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1.3. 對向伊朗政府提供美鈔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1.4. 對國外持有伊朗收入的雙邊貿易限制,包括對轉移此種收入的限制(《國防授權法》第 1245(d)⑴和⑶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 (d)和(h)(2)、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1(a)(i)和(ii)、2(a)(i) 和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1.5. 對購買、認購或協助發行伊朗主權債務包括政府債券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款、2012 年《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3(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 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 1(a)(i)和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1.6. 對本附件附文3所述向伊朗中央銀行和伊朗金融機構提供金融通訊服務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20 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 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2(a)(i)和 3(a)(i)節);

4.1.7. 對上文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所列各項具體制裁)。

4.2. 保險措施

4.2.1. 對提供與符合《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包括與本附件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的活動有關的承保服務、保險或再保險的制裁(《伊朗制裁法》第 5(a)(7)款、《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1(a)he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3. 能源和石化部門

4.3.1. 減少伊朗原油銷售的努力,包括對伊朗原油銷售量和可以購買伊朗原油的國家的限制(《伊朗制裁法》第 5(a)(7)款、《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 和(3)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574 號行政命令第 1 節、第 13590 號行政命令第 1 節、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1(a)(i)和(ii)、2(a)(i)至(iii)和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3.2. 對在伊朗石油、天然氣、石化部門進行合資企業、貨物、服務、信息、技術和技術專長投資,包括進行參與,以及為之提供支助進行的制裁 (《伊朗制裁法》第 5(a)(1)和(2)和(4)至(8)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d)和(h)(2)、1245(a)(1)(B)、(a)(1)(C)(i)(I)和(II)、(a)(1)(C)(ii)(I)和(II)和(c)、1246(a)和 1247(a)款、第 13574 號行政命令第 1 節、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1(a)(i)和(ii)、2(a)(i)和5(a)節)、第12628號行政命令第5節和第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3.3. 對購買、獲取、銷售、運輸或營銷伊朗石油、石化產品和天然氣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d)和(h)(2)、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 1(a)(i)至(iii)、2(a)(i)和(ii)和5(a)節以及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3.4. 對向伊朗出口、銷售或供應精鍊石油產品和石化產品的制裁(《伊朗制裁法》第 5(a)(3)款、《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574 號行政命令第 1 節、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1(a)(i)和 5(a)節)、第 12628 號行政命令第 5 節和第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 1(a)(i)和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3.5. 對與伊朗能源部門包括與伊朗國家石油公司、伊朗國際石油貿易公司和伊朗國家油輪公司進行交易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1)和(3) 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d)和(h)(2)、1246(a)和 1247(a) 款、《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2(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 1(a)(i)至(iii)、2(a)(i)和(ii)和 5(a)節以及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2(a)(i)和 3(a)(i)節);

4.3.6. 對上文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所列各項具體制裁)。

4.4. 航運、造船和運輸部門

4.4.1. 對與伊朗航運和造船部門和港口營運者,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船運公司、伊朗南方航運公司和伊朗國家油輪公司以及班達爾阿巴斯港口營運者進行交易的制裁 (《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1(a)和 212(a)節、《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c)(1)和(d)、1245(a)(1)(B)、(a)(1)(C)(i)(I)和(II)、(a)(1)(C)(ii)(I)和(II)和(c)、1246(a)和 1247(a)款、第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4.2. 對上文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所列各項具體制裁)。

4.5. 黃金和其他貴金屬

4.5.1. 對伊朗黃金和其他貴金屬貿易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⑴和⑶ 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1245(a)(1)(A)和(c)、1246(a) 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2(a)(i)和 3(a)(i)節);

4.5.2. 對上文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所列各項具體制裁)。

4.6. 軟件和金屬

4.6.1. 對與伊朗進行與符合《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有關的石墨、鋁和鋼材等金屬原料或半成品金屬、煤以及集成工藝軟件貿易,包括與本附件附錄 3 和 4 所述個人和實體進行貿易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 1245(d)⑴和⑶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1245(a)(1)(B)和(C)和(c)、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6.2. 對上文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所列各項具體制裁)。

4.7. 汽車部門

4.7.1. 對銷售、供應或轉讓伊朗汽車部門所用貨物和服務的制裁(《國防授權法》第(d)(1)和(3)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c)(1)、1245(a)(1)(B)、(a)(1)(C)(i)(II)、(a)(1)(C)(ii)(II)和(c)、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號行政命令第 5(a)節和第 13645 號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節);

4.7.2. 對上文各類相關服務的制裁(見上文所列各項具體制裁)。

4.8. 指認和其他制裁列名

4.8.1. 取消被特別指認國民和被阻禁者名單(被指禁者名單)、外國逃避制裁者名單和(或)非被指禁者伊朗制裁法名單所列個人和實體(取消《伊朗制裁法》第 5(a)款、《伊朗自由和反擴散法》第 1244(d)(1)款和《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2 款規定的列名和(或)制裁;以及根據《國際緊急狀況經濟權力法》取消第 13382、13608、13622 和 13645 號行政命令所列名的某些人)。

4.9 核擴散相關措施

4.9.1. 根據《伊朗、朝鮮和敘利亞不擴散法》對購置核相關商品和服務用於從事《全面行動計劃》中考慮的核活動所進行的制裁,以便與美國對《不擴散條約》下的其他無核武器國家採取的辦法相一致;

4.9.2. 對鈾礦開採、生產或運輸相關合資企業的制裁《伊朗制裁法》第(5(b)(2)款);

4.9.3. 不允許伊朗公民參與核科學、核工程或能源部門職業相關高等教育課程的規定(《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501 款)。

5. 其他貿易措施

5.1. 美國承諾:

5.1.1. 允許向伊朗銷售商用客機以及相關部件和服務,為此向以下活動發放許可:㈠ 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銷售、租賃或轉讓僅以民用航空為最終用途的商用客機,㈡ 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銷售、租賃或轉讓商用客機零部件,㈢ 為上述物項提供有關服務,包括保修、保養、維修服務和安全檢查,但獲准物項和服務須僅用於商用客運航空;

5.1.2. 為美國人擁有或控制的非美國實體與伊朗開展與《全面行動計劃》相符的活動發放許可;

5.1.3. 為向美國進口伊朗原產地毯和食品,包括阿月渾子果和魚子醬發放許可。

6. 美國表示,上文第 4 節所列規定構成美國所有核相關制裁的充分完整清單。這些制裁將根據附件五的規定予以取消。

7. 取消美國經濟和金融制裁的影響:

7.1. 由於上文第 4 節所述制裁被取消,從執行日起,此類制裁包括相關服務將不適用於從事以下活動或充當以下角色的非美國人:

7.2. 金融和銀行措施 (見第4.1.1至4.1.7節)

與伊朗政府、伊朗中央銀行、伊朗金融機構和其他伊朗人進行本附件附錄 3 列明的活動,包括金融和銀行交易,其中有:提供貸款、轉讓、賬戶(包括在非美國金融機構開設和持有代理行賬戶和過手支付賬戶)、投資、證券、擔保、外匯(包括與里亞爾有關的交易)、信用證和商品期貨或期權,提供專門化金融通訊服務,協助直接或間接獲得上述服務,協助伊朗政府購買或獲取美鈔以及購買、認購或協助發行伊朗主權債務。

7.3. 保險業措施(見第4.2.1節)

為符合本《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包括與本附件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進行的活動,提供相關承保服務、保險或再保險,其中包括為以下方面提供的承保服務、保險或再保險:伊朗能源、航運和造船部門的活動;伊朗國家石油公司或伊朗國家油輪公司;往返於伊朗的原油、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石油產品和石化產品運輸船舶。

7.4. 能源和石化部門(見第4.3.1至4.3.6節)

這些部門是伊朗能源部門的一部分;購買、獲取、出售、運輸或營銷旨在輸入或輸出伊朗的石油、石油產品(包括精鍊石油產品)、石化產品或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向伊朗提供可以用於該國能源部門、開發其石油資源以及發展其國內的煉油和石化生產的支助、投資(包括舉辦合資企業)、貨物、服務(包括金融服務)和技術;與伊朗能源部門,包括與伊朗國家石油公司、伊朗國家油輪公司和伊朗國際石油貿易公司一道開展活動。

7.5. 航運、造船和港口部門(見第4.4.1至4.4.2節)

這些部門是伊朗航運或造船部門的一部分;擁有、營運、控制用於將原油、石油產品(包括精鍊石油產品)、石化產品或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 運入或運出伊朗的船舶或為其保險;營運伊朗境內的港口,與伊朗航運或造船部門或伊朗的港口營運者(包括阿巴斯港的營運者 )一道開展活動,或提供其用途與這些部門和營運者有關的金融服務及其他貨物和服務,例如船舶加油和檢查、分級、融資以及向伊朗,包括向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船運公司、伊朗國家油輪公司和伊朗南方船運公司或其附屬企業出售、租賃和提供船舶。

7.6. 黃金及其他貴金屬(見第4.5.1至4.5.2節)

直接或間接出售、供應、出口或轉讓旨在輸入或輸出伊朗的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或為上述活動進行財務交易,協助進行此類交易,或提供服務,包括提供擔保、保險和運輸。

7.7. 軟件和金屬(見第4.6.1至4.6.2節)

為進行符合本《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包括與本附件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直接或間接出售、供應或轉讓旨在輸入或輸出伊朗的石墨、金屬原料或半成品金屬,例如鋁和鋼材、煤以及工藝集成軟件;向伊朗能源、石化、航運和造船部門以及伊朗港口出售、供應或轉讓這些物資,或為上述活動進行財務交易,協助進行此類交易,或提供服務,包括提供擔保、保險和運輸。

7.8. 汽車部門(見第4.7.1至4.7.2節)

為向伊朗出售、供應或轉讓用途與該國汽車部門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進行財務交易或其他交易,或協助進行此類交易。

7.9. 指認和其他列入制裁名單事項(見第4.8.1節)

如第 4.8.1 節所述取消指認和(或)制裁,停止為與本附件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而適用二級制裁;解凍本附件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在美國管轄範圍內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附錄1——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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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決定附件二和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附件九所列個人、實體和機構名單

附錄1——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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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附件一和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附件八所列個人、實體和機構名單

附錄2——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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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附件二和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附件九所列個人、實體和機構名單

附錄2——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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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附件一和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附件八所列個人、實體和機構名單

附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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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禁者名單上認定為等同伊朗政府的伊朗金融機構以及個人和實體;被指禁者名單上所列實體和個人以及外國逃避制裁者名單所列實體和個人;根據《伊朗制裁法》制裁的個人和實體;上述個人和實體的被凍結財產

附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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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三——民用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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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

1. 伊朗和歐洲三國/歐盟+3 決定除其他外,在不影響現有雙邊協定的前提下,酌情通過原子能機構技術合作等途徑,在按照《全面行動計劃》框架開發的各個民用核合作領域進行合作,如本附件詳述。為此,聯合委員會還將支持對伊朗的援助,包括酌情通過原子能機構技術合作項目提供援助。

2. 《全面行動計劃》下的所有民用核合作項目將由參與國共同確定,且須符合《全面行動計劃》和參與方的國家法律規章。

3. 伊朗與歐洲三國/歐盟+3 在《全面行動計劃》中構想的民用核與科學合作項目可採取多種形式,可有多個不同參與方。歐洲三國/歐盟+3 開展的某一特定項目不一定需要歐洲三國/歐盟+3 所有各方參與:

3.1. 與伊朗訂立的雙邊或多邊合作安排。這類安排將由參與國共同確定。

3.2. 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原子能機構技術合作或項目和供應協定開展的項目。

3.3. 通過國際科學和技術中心開展的項目。

具體而言,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將通過下列活動與伊朗發展核合作,特別是以下各領域的合作:

B. 反應堆、燃料及相關技術、設施和流程

4. 現代輕水動力和研究反應堆及輔助設備、技術和設施。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將協助伊朗購置輕水研究和動力反應堆,用於研究、開發和測試以及供電和海水淡化,並按相關合同規定,為所提供的每個反應堆作出核燃料保障供應和乏燃料清除安排。合作可能包括以下領域:

4.1. 按照超級第三代的要求,建造並安全、有效地運行新的輕水動力反應堆及輔助設備,包括小型和中型核反應堆,包括酌情進行聯合設計和製造。

4.2. 建造能測試燃料元件細棒、組裝原型和結構材料的最先進的輕水慢化多用途研究反應堆及相關輔助設施,包括酌情進行聯合設計和製造。

4.3. 為上述研究和動力反應堆提供最先進的儀表和控制系統,包括酌情進行聯合設計和製造;

4.4. 提供上述領域的核模擬和計算編碼及軟件解決方案,包括酌情進行聯合開發;

4.5. 為上述研究和動力反應堆提供第一和第二迴路主要設備及反應芯,包括酌情進行聯合設計和製造;

4.6. 為上述研究和動力核反應堆進行關於燃料管理情景預測和燃料倒料的在職培訓;

4.7. 根據伊朗提出的請求,對伊朗現有核反應堆進行聯合技術審查,包括核安全審查,以便將現有設備和系統升級;

5. 阿拉克現代化項目

5.1. 如附件一 B 節所述,將建立一個由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和伊朗組成的國際夥伴關係,支持和協助阿拉克 IR-40 反應堆的重新設計和重建,以便根據商定的概念設計,將其建成不超過 20 兆瓦熱的現代化重水慢化冷卻反應堆(如附件一所述)。該夥伴關係以後可擴大,接納共同確定的第三國。

5.2. 伊朗將作為所有者和項目管理者發揮主導作用,負責阿拉克現代化項目的整體實施。將設立一個由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組成的工作組,支持和協助阿拉克反應堆的重新設計和重建。伊朗和該工作組將組成國際夥伴關係來實施阿拉克現代化項目,由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承擔附件一所述責任。工作組可以擴大,由工作組參與方和伊朗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接納其他國家。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和伊朗將在執行日以前締結一份正式文件,表明對阿拉克現代化項目的堅定承諾。該文件將為反應堆現代化指明一條有保障的前進道路,並界定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承擔的責任,特別是在重新設計、設計審查和認證、堆芯製造、燃料設計、組裝和供應、安全和保安、乏燃料處理或處置等關鍵領域以及提供材料、設備、儀器和控制系統等方面的責任。工作組各參與方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以有助於安全、及時建造和啟用現代化反應堆的方式,為伊朗提供重新設計和重建反應堆所需的援助。

5.3. 伊朗和工作組將合作制定由伊朗執行的現代化反應堆最後設計方案以及附屬實驗室設計方案,並審查方案是否符合國際安全標準,可由伊朗監管機構簽發啟用和運行執照。

5.4. 伊朗將繼續為現代化項目的資金籌措承擔主要責任。將根據嗣後締結的正式文件及合同為項目作出補充供資安排,包括為支持阿拉克現代化項目的原子能機構項目作出供資安排。

6. 核燃料

6.1.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將支持對伊朗的援助,包括酌情通過原子能機構提供援助,使伊朗組裝的核燃料符合國際資格標準。

6.2.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將在當前和未來核研究和動力反應堆的現代化燃料供應方面尋求合作,酌情包括:聯合設計和組裝、相關執照、組裝技術和設備及相關基礎設施。合作包括為阿拉克現代化重水研究反應堆各類核燃料包殼的淨化工藝、成型和冶金活動提供技術援助。

C. 研究和開發(研發)辦法

7. 為執行《全面行動計劃》其他方面的規定,並支持更廣泛開放歐洲三國/ 歐盟+3 與伊朗之間的科學互動協作,歐洲三國/歐盟+3 和伊朗將在核科學技術領域尋求合作和科學交流:

7.1. 在福爾多設施的核、物理學和技術中心通過國際合作進行加速器核物理及核天體物理研究以及穩定同位素生產。伊朗將請歐洲三國/歐盟+3 和其他有關各方提出國際核、物理學和技術合作項目的具體提案,並主辦一次國際討論會審查這些提案。目標是在幾年內實現國際合作項目。向兩套級聯生產穩定同位素的過渡將由俄羅斯聯邦和伊朗根據共同商定的安排進行。

7.2. 等離子物理及核聚變;

7.3. 德黑蘭研究堆、現代化改造後的阿拉克反應堆或伊朗境內未來其他研究反應堆的研究堆應用,例如:

7.3.1. 培訓

7.3.2. 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和使用

7.3.3. 核能海水淡化

7.3.4. 中子嬗變摻雜

7.3.5. 中子活化分析

7.3.6. 中子俘獲療法

7.3.7. 使用中子束進行中子成像和材料表徵研究

7.4.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和伊朗還可以探索以下領域的合作:

7.4.1. 堆芯內測量儀的設計、製造和(或)組裝及技術;

7.4.2. 核儀表和控制系統及電子儀具的設計、製造和(或)組裝;

7.4.3. 聚變技術和等離子物理及相關基礎設施,以及協助伊朗為國際熱核實驗反應堆項目和(或)類似項目,包括原子能機構的相關技術合作項目作出貢獻;

7.4.4. 中微子天文學;

7.4.5. 通過原子能機構相關技術合作項目等途徑,設計、製造和提供各類加速器,並提供相關設備;

7.4.6. 數據採集和處理軟件及接口設備;

D. 核安全、保障監督和安保

8. 核安全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以及適當情況下可能參與的其他國家隨時準備與伊朗合作,在伊朗建立一個核安全中心,參與在伊朗舉辦的講習班和培訓活動,以支持伊朗核監管機構與來自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和其他國家的核監管機構互動往來,除其他外包括:分享在建立和保持監管獨立性和有效性方面,以及在開展培訓推行核安全文化和最佳做法方面的經驗教訓;促進與伊朗境外核監管機構和核電廠的交流和訪問,側重於安全運作最佳做法;改善和加強國內應急準備和嚴重事故處理能力;

提供支持和援助,使伊朗能夠加入有關核安全與核保安的公約,例如舉辦推動加入這類承諾的講習班或研討會。這些講習班或研討會也可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舉行。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以及適當情況下可能參與的其他國家將在以下核安全領域以及有待共同商定的其他領域與伊朗合作:

8.1. 與相關組織和研究中心締結雙邊/多邊協定;

8.2. 提供與核安全相關的有效編碼、工具和設備;

8.3. 促進核安全領域的知識和經驗交流;

8.4. 改善和加強國內應急準備和嚴重事故處理能力;

8.5. 在伊朗境內和境外為反應堆及設施操作員、監管機構人員和相關支助組織安排核安全領域的在職培訓和學徒課程;

8.6. 在伊朗設立一個核安全中心,並配備必要的工具、技術和設備,以支持和便利為反應堆及設施操作員、監管機構人員和相關支助組織提供技術和專業培訓以及經驗教訓交流;

9. 核保障監督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以及適當情況下可能參與的其他國家隨時準備與伊朗合作,在伊朗境內有成效、高效率地執行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和透明度措施。可以設想以下領域的合作:

9.1. 以在職培訓和講習班形式開展合作,加強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程序、人力資源開發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程序;

9.2.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以及適當情況下其他各國隨時準備與伊朗合作,在伊朗有成效、高效率地執行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和透明度措施。

9.3. 合作可採取培訓和講習班形式,以加強伊朗的保障監督監管機構、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程序、人力資源開發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程序。

10. 核安保

歐洲三國/歐盟+3 各方以及適當情況下可能參與的其他國家隨時準備在執行核安保準則和最佳做法方面與伊朗合作。可以設想以下領域的合作:

10.1. 合作可採取培訓班和講習班形式,以加強伊朗在預防、防範和應對核設施和系統受到的核安保威脅方面的能力,並協助實施有效和可持續的核安保和實物保護系統;

10.2. 通過培訓和講習班開展合作,加強伊朗防範和應對核安保威脅包括人為破壞的能力,並協助實施有效和可持續的核安保和實物保護系統。

E. 核醫學及放射性同位素、相關技術、設施和程序

11.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隨時準備與伊朗合作,使核醫學在伊朗得到更好的利用,以增進伊朗在診斷成像和放射治療方面的知識專長,增加提供用於診斷和治療伊朗公民的醫用放射性同位素,並促進伊朗參與廣大國際科學及核醫學界。這類合作可包括:

11.1 將現有回旋加速器相關基礎設施,包括生產醫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基礎設施升級。

11.2. 協助伊朗購置新的回旋加速器和相關的放射性藥物製作設備,用於生產醫用放射性同位素。

11.3. 為現有或新建的核醫學中心購置最先進的診斷成像和放射治療設備,包括將其用於不同醫院之間為治療患者進行的合作。

11.4. 在職業劑量和患者劑量測定程序方面進行合作。

11.5 提高靶材利用率,以增加放射性同位素生產。

11.6. 購置放射性同位素源,用於短距治療、放射治療儀器校準以及其他醫藥和工業應用。

11.7. 提供最先進的放射醫學中心和必要的實驗室。

F. 廢物管理和設施退役

12.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隨時準備與伊朗合作,安全、有效和高效率地管理和處置因伊朗的核燃料循環活動以及核醫學、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和(或)消費活動而產生的核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13.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隨時準備與伊朗合作,採用安全、有效和無害環境的最佳做法處理設施淨化和退役,包括在處置低放射性廢物長期儲存設施方面開展合作。

14.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隨時準備協助與伊朗境外有關場址和地點進行交流和對其進行訪問,以了解有效的廢物管理和最佳做法。

15. 歐洲三國/歐盟+3 有關各方將協助為與伊朗境內核廢物管理和處置設施提供適當設備和系統。

G. 其他項目

16. 歐洲三國 3/歐盟+3 各方與伊朗可根據《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的共同決定實施其他項目,包括以下領域的項目:

16.1. 在伊朗建造核能海水淡化和相關基礎設施;

16.2. 開發醫療應用(例如眼科手術)激光技術;

《全面行動計劃》附件四——聯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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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組成和協調員

1.1. 設立聯合委員會,履行《全面行動計劃》包括附件為其規定的職能。

1.2. 聯合委員會由伊朗和歐洲三國/歐盟+3(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及歐洲聯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即《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的代表共同組成。

1.3. 聯合委員會可酌情設立具體領域的工作組。

1.4. 歐洲聯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高級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將擔任聯合委員會協調員。

2. 職能

2.1. 聯合委員會將履行以下職能:

2.1.1. 按照附件一 B 節的規定,在開工建造現代化重水研究反應堆及附屬實驗室之前,審查和批准研究堆的最終設計和實驗室的設計,並審查和批准現代化重水研究堆的燃料設計;

2.1.2. 按照附件一第 21 段的規定,審查和批准伊朗提出的開發、購置、建造或運行下列設備的請求:熱室(包括一個或多個相聯的熱室);超過 6 立方米容積和《附加議定書》附件一所述規格的屏蔽室或屏蔽手套箱;

2.1.3. 按照附件一第 26 段的規定,審查和批准伊朗提出的啟動德黑蘭研究堆鈾金屬燃料研發的計劃;

2.1.4. 按照附件一第 43 段的規定,審查和批准伊朗提出的關於新型離心機進入原型階段以進行機械測試的項目申請;

2.1.5. 按照附件一第 44 段的規定,預先了解即將在福爾多實施的具體項目;

2.1.6. 按照附件一第 46 段的規定,預先了解在福爾多生產穩定同位素的概念框架;

2.1.7. 按照附件一第 59 段的規定,根據伊朗提出的請求,為能夠在伊朗組裝燃料,對以下情況先評估後核准:根據客觀技術標準,伊朗製造的燃料組件及其中間產物不可能隨時再轉化為六氟化鈾;

2.1.8. 按照附件一第 59 段,酌情通過原子能機構技術合作等途徑,支持對伊朗的援助,使伊朗生產的核燃料符合國際資格標準;

2.1.9. 按照附件一第 73 段的規定,根據伊朗提出的請求,事先審查和批准伊朗與任何國家協同從事濃縮和濃縮相關活動,包括出口任何濃縮或與濃縮相關設備和技術,或與任何外國實體協同從事這類活動,包括相關研究和開發;

2.1.10. 結合附件一第 78 段關於准入的規定,就准入方面的必要途徑問題提供諮詢和建議;

2.1.11. 按照附件一第 82.2 和 82.3 段的規定,根據伊朗提出的請求,事先審查和批准為非核目的設計、開發、製造、採購或使用適用於核爆炸裝置的多點引爆系統和適用於核爆炸裝置研發的爆炸診斷系統(條紋相機、分幅相機和閃光 X 線相機);

2.1.12. 審查和協商處理因執行《全面行動計劃》和附件二關於取消制裁的規定而產生的問題;

2.1.13. 依照本附件第6節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核可本《全面行動計劃》的決議,對有關向伊朗進行核相關轉讓或與伊朗進行核相關活動的提案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2.1.14. 按照 《全面行動計劃》所述程序,對《全面行動計劃》某一參與方認為構成另一參與方不履行在《全面行動計劃》中所作承諾的任何問題進行審查,以期解決問題;

2.1.15. 通過或視需要修改其活動程序;

2.1.16. 就《全面行動計劃》下可能出現的執行問題進行協商並提供指導。

3. 程序

3.1. 聯合委員會將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並隨時應《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向協調員提出的要求召開會議。協調員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後至遲一周內召集聯合委員會會議,除非需要按照附件一 Q 節進行協商,或處理協調員和(或)《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認為緊急的其他任何事項,在這種情況下,將在收到請求後至遲三個日曆日內儘快召開會議。

3.2. 聯合委員會會議將酌情在紐約、維也納或日內瓦舉行。東道國應為與會者入境手續提供便利。

3.3. 聯合委員會可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邀請觀察員出席會議。

3.4. 除本附件第 6 節規定的按聯合國保密程序處理的情況外,聯合委員會的工作均為保密性,只可酌情在《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和觀察員之間分享工作情況,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

4. 決定

4.1. 除本附件中另有說明的情況外,聯合委員會的決定應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

4.2. 《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各有一票表決權。聯合委員會的決定應由代表或副代表或《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可指定的其他替代人員作出。

4.3. 如果《全面行動計劃》任何參與方要求進行記錄表決,各參與方的投票將向所有其他參與方公布。

4.4. 凡根據附件一 Q 節提交聯合委員會的事項,應以協商一致方式或在《全面行動計劃》五個參與方投贊成票時作出決定。沒有法定人數要求。

4.5. 協調員將不參加有關本附件第 6 節所述核相關轉讓和活動的決策。

5. 其他

5.1. 《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將各自承擔參與聯合委員會的費用,除非聯合委員會另有決定。

5.2. 《全面行動計劃》各參與方可在任何時候要求協調員向其他參與方分發通知。協調員將根據此種要求,從速向《全面行動計劃》所有參與方分發有關通知。

6. 採購問題工作組

6.1. 為建立一個採購渠道的目的,除認可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另有規定的情況外,聯合委員會將審查尋求進行下列活動的國家提出的提案並作出決定:

6.1.1. 從其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機、或為供伊朗使用或用於該國之利益,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 INFCIRC/254/Rev.12/Part 1 中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無論其是否源於本國領土;如果最終用途是用於本《全面行動計劃》所述伊朗核方案或其他非核民用最終用途,則是 INFCIRC/254/Rev.9/Part 2(或安全理事會更新的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所列任何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以及經有關國家認定,可能有助於不符合《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的任何更多物項;

6.1.2. 向伊朗提供任何與供應、出售、轉讓、製造或使用上文(a)分段所述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有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財政援助、投資、中介或其他服務;

6.1.3. 伊朗在另一國家有關鈾礦開採、鈾生產或使用 INFCIRC/254/Rev.12/Part 1 所列核材料和技術的商業活動中獲得權益以及伊朗、該國國民和在伊朗組建或受其管轄的實體、或代表其行事或根據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他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在有關國家的管轄領土上進行這種投資。

6.2. 聯合委員會將通過一個採購問題工作組來履行其審查向伊朗進行核相關轉讓或與該國開展核活動的提案,並就此提出建議的職責。

6.3. 歐盟+3 中的每個國家和伊朗將參加採購問題工作組。高級代表將擔任採購問題工作組協調員。

6.4. 除聯合委員會或認可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另有規定的情況外,採購工作組將按照以下程序審議提案:

6.4.1. 在收到某個尋求進行第 6.1 節所述轉讓和活動的國家提交的提案和所有必要有關資料時,協調員將通過適當方法立即將該提案轉交採購問題工作組,如果該提案涉及擬用於《全面行動計劃》授權的核活動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還須將其轉交原子能機構。採購問題工作組最多 30 工作日來審議提案和做出決定。

6.4.2. 第 6.4.1 節所述「必要有關資料」指的是:(a) 關於物項的說明;(b) 出口實體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c) 進口實體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d) 關於擬議最後用途和最後使用地點的聲明,同時附上伊朗原子能組織或伊朗主管當局簽署的證明最後用途的最後用途證書;(e) 如獲悉出口許可證號碼,應予說明;(f) 如獲悉合同日期,應予說明;(g) 如獲悉詳細運輸安排,應予說明。如在提交提案時,有任何出口許可證號碼、合同日期或詳細運輸安排不得而知,應儘快提供這些資料,而且無論何種情況,所涉物項啟運前的審批工作都把這些資料作為條件。

6.4.3. 採購問題工作組的每個成員均須在 20 個工作日內通知協調員,核可還是反對所涉提案。可以應採購問題工作組某成員的請求,把審議時間延長 10 個工作日。

6.4.4. 在協調員收到採購工作組所有成員的正式核可之後,或在 30 個工作日期間結束,協調員沒有收到任何採購問題工作組成員的任何反對意見時,將立即建議批准有關提案。如果在 30 個工作日期間結束時,沒有建議批准有關提案, 可應至少兩個工作組成員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的請求,將提案轉交聯合委員會,後者將在 10 個工作日內以協商一致方式就是否批准該提案做出決定。否則,將建議駁回提案。反對提案的《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應酌情向聯合委員會提供有關反對理由, 同時考慮到必須保護機密信息。

6.4.5. 協調員將最遲於向採購問題工作組轉交提案和所有必要有關資料之日起 35 個工作日內,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報聯合委員會的建議,如果將提案轉交聯合委員會審議,則應最遲於 45 個工作日內作此通報。

6.4.6. 採購問題工作組除非以協商一致方式另外做出決定,否則將每三個星期舉行一次提案審查會議。如審查的一些提案涉及擬用於《全面行動計劃》授權的核活動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可邀請原子能機構作為觀察員出席會議。

6.5. 所有《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都將根據採購渠道行事,直到聯合委員會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批准後才進行第 6.1 節所述轉讓和活動。伊朗將不為與本《全面行動計劃》不符的核活動使用、獲取或尋求購買本附件第

6.1 節所述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6.6. 《全面行動計劃》的任何參與方如擔心某項有關採購的活動不符合本《全面行動計劃》,均可根據爭端解決機制把該活動提交聯合委員會審議。

6.7. 伊朗將允許原子能機構進入擬使用按照本附件第 6 節所載程序進口的INFCIRC/254/Rev.12/Part 1(或安全理事會更新的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所列任何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的地點。

6.8. 伊朗將允許出口國核查按照本附件第 6 節所載程序進口的INFCIRC/254/ Rev.9/Part 2(或安全理事會更新的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所列任何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的最後用途。聯合委員會將應出口國提出的請求,或在為審批轉讓提案而認為有必要時,向出口國提供所需專業力量,包括專家,參加對最後用途的核查。

6.9. 如協調員通報,有第三方請求就採購活動提供指導,採購問題工作組將對請求做出回應。工作組將爭取在協調員向其提交此種請求之日起 9 個工作日內對請求做出回應。

6.10. 聯合委員會將至少每6個月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一次採購問題工作組所作決定的情況和執行中的任何問題。

7. 取消制裁落實問題工作組

7.1. 聯合委員會將在一個取消制裁落實問題工作組的協助下,履行其審查與按照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取消制裁有關的問題,並提出意見。

7.2. 聯合委員會各參與方將參加這個工作組。高級代表將擔任工作組協調員。

7.3. 執行之日後,無論何時,伊朗如認為任何其他核相關制裁或限制措施,包括歐洲三國和歐盟+3 進行的相關指認,正妨礙充分落實本《全面執行計劃》中的取消制裁規定,有關《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將與伊朗磋商,以期解決所涉問題。如果雙方無法解決該問題,伊朗或歐洲三國/ 歐盟+3 的任何成員均可將問題提交工作組處理。

7.4. 工作組成員將進行審查和磋商,以期在 30 個工作日內解決問題。

7.5. 如果在工作組參與後,問題仍未解決,《全面行動計劃》任何參與方均可將其提交聯合委員會審議。

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五——執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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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附件說明了《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規定行動的落實順序。

A. 完成日

2. 關於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談判結束時,歐洲三國/歐盟+3(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以及歐洲聯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 和伊朗將認可本《全面行動計劃》。

3. 關於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談判結束時,將隨即把本附件第 18 節所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擬議案文提交安理會,以供立即通過。

4. 歐盟將隨即通過理事會結論認可上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5. 伊朗和原子能機構將開始制定必要安排,落實為本《全面行動計劃》規定的所有透明度措施,以便這些安排制定妥當、到位、準備好在執行日付諸執行。

B. 生效日

6. 生效日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上述決議認可本《全面行動計劃》90 天后的當天,或是《全面行動計劃》全體參與方共同商定的某個較早日期,《全面行動計劃》在此日生效。

7. 從生效日起,《全面行動計劃》參與方將做出必要安排和準備工作,包括法律和行政準備工作,以履行其在《全面行動計劃》之下做出的承諾。

8. 伊朗將正式通知原子能機構,從執行日開始,伊朗將在議會批准《附加議定書》之前暫時適用該議定書,並將充分執行經修訂的守則 3.1。

9. 伊朗將執行附件一關於「過去和目前關注的問題」的 M 節第 66 段。

10. 歐盟及其成員國將通過一條於執行日生效的歐盟條例,終止旨在執行本附件第 16.1 節所列歐盟所有核相關經濟和金融制裁措施的歐盟條例的全部規定,與此同時,伊朗須在原子能機構的核查之下執行商定的核相關措施。

11. 美國將依照總統權力採取行動,發布於執行日生效的豁免令,停止適用本附件第 17.1 至 17.2 節所列法定核相關制裁措施。總統還將採取行動,指示採取所有適當的進一步措施,停止適用本附件第 17.1 至 17.4 節所列制裁措施,包括終止第 17.4 節所述行政命令,並為第 17.5 節所列活動發放許可。

12. 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和伊朗將開始討論一份將在執行日之前締結的正式文件,其中將表明歐洲三國/歐盟+3 對阿拉克重水反應堆現代化項目所作鑑定承諾,並界定歐洲三國/歐盟+3 參與方承擔的責任。

13. 歐盟及其成員國和美國將酌情開始與伊朗協商,就將根據本《全面行動計劃》取消的制裁措施或限制性措施的細節制定相關準則和公開說明。

C. 執行日

14. 在執行日,伊朗將在原子能機構的核查之下執行下文第 15 段所述核相關措施,與此同時,歐洲三國/歐盟+3 將採取下文第 16 和 17 段所述行動,而且

各方將依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在聯合國一級採取下文第18段所述行動。

15. 伊朗將執行附件一所列核相關措施:

15.1. 關於「阿拉克重水反應堆」的 B 節第 3 至 10 段;

15.2. 關於「重水生產廠」的 C 節第 14 和 15 段;

15.3. 關於「濃縮產能」的 F 節第 27、28、29、29.1 和 29.2 段;

15.4. 關於「離心機研發」的 G 節第 32、33、34、35、36、37、38、39、40、41 和 42 段;

15.5. 關於「福爾多燃料濃縮廠」的 H 節第 45、46、46.1、46.2、47.1 和 48.1 段;

15.6. 關於「濃縮產生的其他方面」的 I 節第 52、54 和 55 段;

15.7. 關於「鈾存量和鈾燃料」的 J 節第 57 和 58 段;

15.8. 關於「離心機製造」的 K 節第 62 段;

15.9. 完成關於具體方式和設施的安排,使原子能機構能夠執行附件一規定的所有透明度措施;

15.10. 關於「附加議定書和經修訂的守則 3.1」的 L 節第 64 和 65 段;

15.11. 關於「離心機部件製造活動的透明度」的 R 節第 80.1 和 80.2 段;

15.12. 從執行日起一年內,伊朗將完成關於「福爾多燃料濃縮廠」的 H 節第 47.2 和 48.2 段規定的措施。

16. 歐洲聯盟將:

16.1. 終止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並暫停適用附件二以下各節所列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中的相應規定:第 1.1.1-1.1.3 節;第 1.1.5-1.1.8 節;第 1.2.1-1.2.5 節;第 1.3.1,1.3.2(涉及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第 16 和 17 條的部分)和 1.3.3 節;第 1.4.1 和 1.4.2 節;第 1.10.1.2 節(涉及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第 39、43 和 43a 條的部分)。歐盟成員國將在需要時終止或修訂本國執行立法。

16.2. 就符合本《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修訂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並修訂附件二第 1.6.1-1.7.2 節所列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中的相應規定。

16.3. 把本《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二附錄 1 所列個人和實體從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附件八和九中除名。暫停對附件二附錄 1 所列個人和實體適用附件二第 1.9.1 節所列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的規定。

16.4. 修訂附件二第 1.5.1 和 1.5.2 節所列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和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中的規定,以執行上文所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中的相關規定。

17. 美國將:

17.1. 停止適用附件二第 4.1-4.5 和 4.7 節所列制裁措施,但 2012 年《減輕伊朗威脅和保障敘利亞人權法》第 211(a)條除外;

17.2. 停止對符合本《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包括對與附件二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進行的交易適用附件二第 4.6 節所列制裁措施;

17.3. 將附件二附錄 3 所列個人和實體從附件二第 4.8.1 節所述被特別指認國民和被阻禁者名單(被指禁者名單)、外國逃避制裁者名單和(或)非被指禁者伊朗制裁法名單上除名;

17.4. 終止附件二第 4 節所述第 13574、13590、13622、13645 號行政命令和第 13628 號行政命令第 5-7 節和 15 節;

17.5. 為附件二第 5 節所述活動發放許可。

18.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8.1. 將按照認可本《全面行動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終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696(2006)號、第 1737(2006)號、第 1747(2007)號、第 1803(2008) 號、第 1835(2008)號、第 1929(2010)號和第 2224(2015)號決議所做規定,但如果伊朗有嚴重的不履行其根據《全面行動計劃》所作承諾和具體限制措

施,包括有關轉讓擴散敏感貨物的限制措施的行為,將再度適用這些規定。

18.2. 歐洲三國和歐盟+3 將採取適當措施,執行新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D. 過渡日

19. 過渡日是生效日 8 年之後的當天,或是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向該機構理事會,並同時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申明原子能機構已達成總體結論,認為伊朗的所有核材料仍繼續用於和平活動的當天,二者之間以較早者為準。

20. 歐洲聯盟將:

20.1. 終止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的規定,暫停適用附件二以下各節所列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中的相應規定:第 1.1.4 和 1.3.2 節(涉及理事會決定第 15 和 18 條以及理事會條例第 36 和 37 條的部分);第 1.5.1 和 1.5.2 節(涉及彈道導彈限制措施的部分);第 1.6.1-1.9.1 節。

20.2. 將附件二附錄 2 所列個人和實體從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附件八和九除名。

20.3. 將附件二附錄 1 所列個人和實體從理事會 2010/413/CFSP 號決定附件一和二除名。

20.4. 終止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中所有在執行日暫停適用的規定。

21. 美國將:

21.1. 尋求採取適當立法行動,終止或為切實終止而修改附件二第 4.1-4.5、4.7 和

4.9 節所列法定製裁措施;

21.2. 尋求採取適當立法行動,終止或為切實終止而修改對符合本《全面行動計劃》的活動,包括與附件二附錄 3 和 4 所列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的活動,適用附件二 4.6 節所列法定製裁措施;

21.3. 將附件二附錄4所列個人和實體從附件二第4.8.1節所述被指禁者名單和(或) 外國逃避制裁者名單上除名。

22. 伊朗將:

22.1. 依照總統和議會的憲法作用尋求使附加議定書獲得批准。

E. 安理會決議終止日

23. 安理會決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終止日將以認可《全面行動計劃》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所作規定為準,即,生效日 10 年之後的當天,但條件是,沒有再度適用以前各項決議所作規定。

24. 在安理會決議終止日,該決議所載各項規定和措施均將終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再審議伊朗核問題。

25. 歐洲聯盟將:

25.1. 終止理事會第 267/2012 號條例(歐盟)和理事會第 2010/413/CFSP 號決定的所有剩餘規定。

F. 其他

26. 本附件五所述各項終止不妨礙將在這些終止日期之後繼續有效的其他根據《全面行動計劃》所作承諾。

附件B: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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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國和歐洲聯盟與伊朗簽署了一項《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全面行動計劃》),以便達成全面、長期和妥善解決伊朗核問題的辦法。為了提高透明度,創造有利於充分實施《全面行動計劃》的氣氛,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國和歐洲聯盟已達成以下一些規定。上述國家的參與《全面行動計劃》取決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一項新決議,該決議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終止第 1696(2006)號、第 1737(2006)號、第 1747(2007)號、第 1803(2008)號、第 1835(2008)號、第 1929(2010) 號和第 2224(2015)號決議;要求各國遵守本項聲明對它們規定的各自期限;並根據下文第 2 段和第 6(a)段的規定,在與《全面行動計劃》所設聯合委員會的合作下,協助執行《全面行動計劃》。

將按一項內有上述各項決定的決議所述,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交一份報告核實伊朗已採取《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五第 15.1 至第 15.11 段規定的行動之日,適用下列規定:

1. 本文件和上述決議中使用的「各國」這個詞,是指「各國無一例外」。

2. 各國只有在事先由安全理事會視情逐一批准的情況下,方能參與和允許下列活動:

(a) 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間接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列入 INFCIRC/254/Rev.12/Part 1 和 INFCIRC/254/Rev.9/Part 2(或經安全理事會更新的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或者其他任何物項,如果國家認定它們不符合《全面行動計劃》的規定有助於後處理、濃縮或重水相關活動;

(b) 向伊朗提供與提供、銷售、轉讓、製造或使用上文(a)分段所述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相關的任何技術援助或訓練、財政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以及轉讓相關的金融資源或服務;

(c) 伊朗獲取另一國家任何涉及開採鈾、生產或使用 INFCIRC/254/Rev.9/ Part 1 所列核材料和核技術的商業活動的股權,以及伊朗、其國民以及在伊朗註冊或受其管轄的實體,或代表上述個人或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上述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在本國管轄的領土上進行這種投資。

但不需要事先得到安全理事會核准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以下者不在此列:

INFCIRC/254/Rev.12/Part 1 附件 B 第 1 節所列、用於輕水反應堆的設備; INFCIRC/254/Rev.12/Part 1 附件 A 第 1.2 節所列、為此種反應堆組裝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濃縮鈾;以及 INFCIRC/254/Rev.9/Part 2 中所列、只用於輕水反應堆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各國對安全理事會依照上文(a)分段核准的,或根據上文所述例外情況供應、出售、或轉讓的任何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應確保:(a) 上文提及的信息公報所列《準則》中的有關規定視情得到遵守;(b) 它們獲得核實所提供任何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使用地點的權利,並能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c) 它們在提供、銷售或轉讓後的十天內通知安全理事會;(d) 如供應上文提及的情況通報所列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它們也在提供、銷售或轉讓後的十天內通知原子能機構。

另外,不需要事先得到安全理事會核准、與下列情況直接有關的銷售、供應或轉讓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以及提供有關的技術援助、訓練、財政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不在此列:福爾多設施生產穩定同位素而對兩個級聯進行必要的修改;在伊朗濃縮鈾超過300公斤時進行出口,以換取天然鈾;按照阿拉卡反應堆商定的概念設計並按照該反應堆商定的最後設計對其進行現代化改造。但會員國應確保:(a) 所有這些活動都嚴格按照《全面行動計劃》進行;(b) 它們在開展這些活動之前提前十天通報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委員會;(c) 上文提及的信息公報所列《準則》中的有關規定視情得到遵守;(d) 它們獲得核實所提供任何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使用地點的權利,並能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 (e) 如供應上文提及的情況通報所列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它們也在提供、銷售或轉讓後的十天內通知原子能機構。

本段的規定應適用至《全面行動計劃》界定的生效日過十年後之日,除非原子能機構在該日期之前提交一份報告證實做出了總體結論,至此則可立即暫停事先獲得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要求,且自暫停之日起,本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可繼續適用,各國如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委員會逐一通報本段所述各項活動,都可參加並允許這些活動。

3. 促請伊朗不進行任何涉及能夠運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的活動,包括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直至《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過八年後之日,或在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4. 各國可參與和允許下列活動,但條件是安全理事會事先逐一決定允許開展這些活動:

(a) 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間接向伊朗提供、銷售或轉讓 S/2015/546 號文件所列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或者其他任何物項,如果有關國家認定它們可能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

(b) 向伊朗提供與提供、銷售、轉讓、製造或使用本段(a)分段所述、或與第 3 段所述活動有關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相關的任何技術援助或訓練、財政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以及轉讓相關的金融資源或服務,或伊朗在另一國任何商業活動中獲取的股權。

但條件是,如獲得安全理事會的批准:(a) 提供這些物項或援助的合同應有適當的最終用戶保證;和(b) 伊朗承諾不把這些物項用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 本段落的規定應適用至《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過八年後之日,或在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5. 在安全理事會事先逐一審查決定批准的情況下,各國均可參與並允許:直接或間接從本國領土或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受其管轄的個人,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機,直接或間接向伊朗供應、出售或轉讓《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所界定的無論是否原產於本國境內、供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的任何作戰坦克、裝甲戰車、大口徑火炮系統、作戰飛機、攻擊直升機、軍艦、導彈或導彈系統或相關物資,包括零部件,以及由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經由本國領土,向伊朗提供與供應、出售、轉讓、製造、維修或使用本分段所述武器及相關物資有關的技術培訓、資金或服務、諮詢、其他服務或協助。

本段應適用至《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過五年後之日,或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6. 各國應:

(a)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第 2、4、5 段所述在其領土上發生,或涉及本國國民或受其管轄的個人,或涉及其旗船或旗機的任何活動,都遵循這幾段中的相關規定,並防止和禁止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活動,直至《全面行動計劃》生效之日過 10 年後之日,或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b) 除非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事先經逐案審查另有決定,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國國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機,從伊朗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它們是否原產於伊朗境內,直至《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過五年後之日,或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c) 在《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後的八年內,或在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繼續凍結在《全面行動計劃》通過之日位於本國境內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並自新決議通過之日起,凍結《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後本國境內委員會根據第 1737(2006)號決議設立和保留名單指定的個人和實體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但附件 1 所列或可能被安全理事會除名的個人和實體除外,並凍結安全理事會可能指認的存在以下情況的新增個人和實體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從事、直接參與或支持伊朗違背伊朗在《全面行動計劃》中所作承諾而進行的擴散敏感核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開發,包括參與採購本聲明中所列被禁物項、貨物、設備、物資和技術;曾協助被指認個人或實體規避《全面行動計劃》或新的決議或違反其規定行事;代表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曾經由被指認個人或實體包括通過非法手段擁有或控制。 (d) 在《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後的八年內,或至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確保防止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向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這一規定不適用於相關國家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一. 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水電費,或專門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應收取的費用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安全理事會,且安全理事會在收到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二. 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已先將這一認定通知安全理事會並得到了安全理事會的批准;

三. 為《全面行動計劃》附件三所述民用核合作項目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已先將這一認定通知安全理事會並得到了安全理事會的批准;

四. 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之標的,如屬此種情況,則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在安全理事會第 1737(2006)號決議通過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受本段所述措施制約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就此通知安全理事會;或者

五. 為與第 2 段所述項目直接相關的活動或執行《全面行動計劃》所需開展的其他活動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已先將這一認定通知安全理事會並得到了安全理事會的批准。

此外,這一規定不應妨礙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根據他們在被列名前簽訂的合同支付應付款項,前提是:相關國家認定合同不涉及本聲明提及的任何被禁物項、物資、設備、貨物、技術、援助、培訓、資金援助、投資、中介服務或其他服務;該項付款非由受本段中措施制約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收取;相關國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其進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為此目的批准解凍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打算,通知了安全理事會。

此外,各國可允許在已依照本段規定凍結的賬戶中存入這些賬戶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據這些賬戶被凍結之前訂立的合同、協定或義務應該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種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須受這些措施的制約並予以凍結;

(e) 在《全面行動計劃》生效日後的五年內,或至原子能機構提交報告確認做出總體結論之日,以較早者為準,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上文第 6(c)段所述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強調,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本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安全理事會經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之目的,此類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安全理事會認為給予豁免將會推進新決議的各項目標,包括原子能機構規約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

(f) 按照本決議和安全理事會提供的指導,就其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違反《全面行動計劃》或本聲明的規定的項目採取必要行動,並為此開展合作。

7.促請各國協助充分執行《全面行動計劃》,根據本國的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的國際民用航空協定,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其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違反《全面行動計劃》或本聲明的規定的物項時,在其境內,包括在其港口和機場,檢查所有進出伊朗的貨物;並促請各國徵得船旗國的同意,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有關船隻載有其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違反《全面行動計劃》或本聲明的規定的物項時,在公海合作進行檢查。

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美國和歐洲聯盟指出它們有一項諒解,即安全理事會將在通過一項決議認可《全面行動計劃》後,作出實際可行的安排,直接開展本項聲明論及的工作,包括監測會員國對這些規定的執行情況,採取行動支持會員國執行這些規定,審查本聲明第 2 段所述提案,答覆會員國的詢問,提供指導,以及審查關於涉嫌違反本決議的信息。此外,這幾個國家提議,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每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這些規定的執行情況。 聯合委員會可應半年一次的部長級會議與會者的要求,審查本聲明各項規定的期限,聯合委員會屆時可採用協商一致方式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

附錄

[編輯]

1. AGHA-JANI, Dawood

2. ALAI, Amir Moayyed

3. ASGARPOUR, Behman

4. ASHIANI, Mohammad Fedai

5. ASHTIANI, Abbas Rezaee

6. ATOMIC ENERGY ORGANISATION OF IRAN (AEOI)

7. BAKHTIAR, Haleh

8. BEHZAD, Morteza

9. ESFAHAN NUCLEAR FUEL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CENTRE (NFRPC) AND ESFAHAN NUCLEAR TECHNOLOGY CENTRE (ENTC)

10. FIRST EAST EXPORT BANK, P.L.C.: 11. HOSSEINI, Seyyed Hussein

12. IRANO HIND SHIPPING COMPANY

13. IRISL BENELUX NV

14. JABBER IBN HAYAN

15. KARAJ NUCLEAR RESEARCH CENTRE

16. KAVOSHYAR COMPANY

17. LEILABADI, Ali Hajinia

18. MESBAH ENERGY COMPANY

19. MODERN INDUSTRIES TECHNIQUE COMPANY

20. MOHAJERANI, Hamid-Reza

21. MOHAMMADI, Jafar

22. MONAJEMI, Ehsan

23. NOBARI, Houshang

24. NOVIN ENERGY COMPANY

25. NUCLEAR RESEARCH CENTER FOR AGRICULTURE AND MEDICINE

26. PARS TRASH COMPANY

27. PISHGAM (PIONEER) ENERGY INDUSTRIES

28. QANNADI, Mohammad

29. RAHIMI, Amir

30. RAHIQI, Javad

31. RASHIDI, Abbas

32. SABET, M. Javad Karimi

33. SAFDARI, Seyed Jaber

34. SOLEYMANI, Ghasem

35. SOUTH SHIPPING LINE IRAN (SSL)

36. TAMA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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