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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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应用指南

会协〔2007〕89号
制定机关:中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7年11月29日
有效期:2007年12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编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和总体要求。

一、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编辑]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了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经常要对一些出现在财务报表和附注中的重要项目和其他信息如存款、贷款、同业往来、资金拆借、衍生交易和担保及承诺等进行函证,这既涉及银行间函证,也涉及对非银行客户的函证。银行间函证的范围包括同一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不同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函证。

对业务关系进行管理控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获取有关交易及其相应头寸状况询证函的能力。银行间函证的要求源于银行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为了确认在下列方面是否存在的财务和经营关系:(1)同一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2)不同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3)银行与其非银行客户之间。尽管银行间关系与银行和非银行客户的关系相似,但是银行间函证可能具有一些特殊的意义,如在一些表外交易中运用时。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确认银行是注册会计师寄发询证函的对象,可以是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通过银行间函证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十分重要,因为其直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因此相对于仅从商业银行记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二、银行间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编辑]

银行间函证程序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选择确认银行、确定询证函的主要内容、编制和寄发询证函以及回函的评价。此外,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要面临许多与语言、专有名词、一致性表述和函证事项所涵盖的范围等相关的困难。通常这些困难是来源于使用了不同的函证方法或者对函证方法适用范围的误解。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控制好上述五个环节,提高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因此,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指南旨在为银行和注册会计师就该银行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财务和经营关系获取独立函证,但在某些情况下,本指南也同样适用于银行和非银行客户之间的函证。然而,本指南所规定的程序与银行间因日常交易而执行的常规银行间函证存在差别。

第二章 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编辑]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选择确认银行和函证方式、询证函的编制方法和寄发。

一、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编辑]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下列主要因素:

1.账户余额的大小。在对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形成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重要性和交易量等特征进行分层。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选取超过一定金额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再从剩余账户余额中采用抽样或其他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函证,以保证样本足以代表总体。

需要注意的是,账户余额的大小不是决定确认银行的唯一条件。对于一些资产负债表日余额较小但交易发生频繁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进行函证。

2.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金额来选择函证重点,并重点关注特殊且复杂的交易或事项。例如,当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是卖出回购资产(如票据、证券和贷款)时,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根据回购交易的发生频率、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函证,包括买断式回购协议下担保物的再销售或再质押等情况。

3.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与函证样本量的选择负相关。通常,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高,函证的样本量越少;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函证的样本量越多。

4.重要性与审计风险。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是决定确认银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函证样本量的重要依据。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称为可容忍错报。可容忍错报越小,注册会计师选取函证的样本量就越大;可容忍错报越大,注册会计师选取函证的样本量就越小。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选取的样本通常也越大。

以上四个要素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其影响,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以恰当确定函证的样本量和选择确认银行。对银行特定活动的测试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组织,因此确认函可能仅限于询问这些活动。对个别交易的确认既可能构成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测试的一部分,也可能是验证银行特定日期财务报表列示金额的方式。因此,询证函的设计应满足他们所要实现的特定目的的需要。

二、函证方式的选择[编辑]

在函证方式选择上,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即使商业银行向确认银行发送了询证信息,在获取满意的回答时也可能遇到困难。因此,对所有询证函获取回函显得十分重要。在积极的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要求确认银行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在消极的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只要求接受询证函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通过积极函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要高于通过消极函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这主要是因为在采用积极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在未收到回函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而采用消极函证方式时,未收到回函被视为被函证信息是正确的,即使接受询证函者没有理睬也是如此。由于商业银行拥有大量货币性资产,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金额巨大,且存在大量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潜在风险很大。因此,为了保证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本准则要求采用积极函证方式。这既是由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和面临的诸多风险决定的,也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询证函寄发的适当场所,如内部审计、检查或其他业务部门(该部门可以由确认银行为作出答复的需要而指定)。在通常情况下,将询证函寄至上述部门所在的银行总部或确认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是合适的。而且,如果可能,询证函应选择适当的语言(通常使用确认银行所使用的语言,或者在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语言)。

三、询证函的编制方法[编辑]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2)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

第一种方法便于确认银行进行核对,有利于提高回函率,但是确认银行有可能不认真对待询证函,导致回函质量降低;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提高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确认银行的工作量,导致回函率较低。因此,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

四、询证函的寄发[编辑]

1.寄发人和收件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行直接向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尽管确定函证的内容和寄发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获取被审计商业银行的授权也是必要的。

为了便于确认银行回函,提高确认银行的回函率,注册会计师应在寄发询证函时附带预先写明地址的信封,并要求商业银行认可询证函中的下述文字:“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须询证贵行与本行往来账户的余额或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共××页,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有关询证费用请通知本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参见附录1612-1,并加盖公章。

2.寄发时间的选择。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事项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寄发询证函的时间。

函证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适当时间实施。对于性质、金额不重要或发生不频繁的交易,如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可信赖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对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进行函证,并对剩余期间的变动情况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确认银行的回函时间,以便尽可能在审计工作结束前获取函证的全部资料。

第三章 函证的内容[编辑]

本准则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询证函的内容。

一、函证内容的确定[编辑]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系统(如是否广泛使用了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等情况确定函证的内容。

函证的目的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函证,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函证通常能够提供支持存在或发生、权利和义务等认定的审计证据,而难以对计价和分摊等认定提供证据支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相关交易和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等情况确定易于回函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类型。

询证函的内容应当简明和清晰,而且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一致,以便于确认银行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函证时,并不是所有函证所需寻求的信息都应当在同一时间获得。因此,询证函可以在年度内的不同时间予以寄发。

二、函证的主要内容[编辑]

本准则第十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函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包括零余额的往来账户和在函证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注销的往来账户)的余额及到期日、利息条款、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抵销权、抵押权和质押权等详细情况。询证函应当载明账户摘要、账号和币种等有关信息。

2.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询证函应当载明或有负债的性质、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

3.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询证函应当载明协议标的、签订日、到期日和达成交易的条件等有关信息。

4.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询证函应当载明每项合约的编号、交易日、到期日、成交价格、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

5.确认银行代为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询证函应当载明项目摘要和权属等有关信息。除上述内容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同一确认银行的相关账户和其他信息同时进行函证,以保证完整性,并提高审计效率。

第四章 回函的评价[编辑]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和实施替代程序。

一、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编辑]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评价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对函证过程的全程控制,以提高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规定,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独立确定确认银行;(2)将确认银行的名称、地址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记录核对;(3)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资料核对;(4)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5)询证函经商业银行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6)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7)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8)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消除疑虑。

2.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不符事项可能是由于商业银行和确认银行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未达账项,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外事项。因为未达账项的存在是客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符事项。这些事项可能隐藏着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错误或舞弊。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能够为函证程序提供佐证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一并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二、替代程序[编辑]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未收到确认银行的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果在预期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与确认银行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取得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发出询证函。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审计期后事项或检查有关凭据。

替代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未回函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重要程度、未回函潜在的错报类型、未回函账户或其他信息的期后现金流动以及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等。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对所有未回函账户或其他信息实施替代程序,即使余额很小或为零。

本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如果通过函证、替代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函证范围或追加审计程序。


附录[编辑]

附录1612-1:

银行间询证函参考格式[编辑]

银行询证函
编号:

××(银行):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须询证贵行与本行往来账户的余额或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共页,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有关询证费用请通知本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第一部分:

截至   年 月 日,本行有关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等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 单位:元
账户名称 账号 余额 利息条款 质押冻结情况 备注
 
 
 
 
 
2.定期存款 单位:元
账户名称 账号 余额 到期日 利息条款 质押冻结情况 备注
 
 
 
 
 
3.贷款 单位:元
贷款方式 账号 币种 合同余额 余额 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到期日 利息条款 备注
 
 
 
 
 
4.存放同业 单位:元
账户名称 账号 币种 余额 到期日 利息条款 质押冻结情况 备注
 
 
 
 
 
5.同业存放 单位:元
账户名称 账号 币种 余额 到期日 利息条款 质押冻结情况 备注
 
 
 
 
 
6.拆出资金 单位:元
账户名称 账号 币种 拆出资金 到期日 利息条款 备注
 
 
 
 
 
7.拆入资金 单位:元
账户名称 账号 币种 拆入资金 到期日 利息条款 备注
 
 
 
 
8.回购协议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单位:元
性质 标的 币种 金额 签订日期 到期日 利息条款 备注
 
 
 
 
 
9.远期外汇合约、未履行合约 单位:元
编号 性质 交易日 到期日 成交价格 币种 金额 备注
 
 
 
 
 
10.其他合约 单位:元
编号 性质 交易日 交割日 成交价格 币种 协议价格 备注
 
 
 
 
 

11.代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项目

项目 权属 期限 数量或者金额 备注
 
 
 
 
 

12.其他事项,如未使用授信额度和抵消权等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2.信息不符,请详细列明不符情况及其原因(可随函附送相关材料)。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1.请列出在   年 月 日前十二个月注销的任何账户的情况

账户名称 账号 注销日 备注
 
 
 
 
 
2.或有负债(例如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单位:元
或有负债性质 币种 金额 备注
 
 
 
 
 

3.其他事项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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