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此存照」(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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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存照」(六) 「立此存照」(七)
作者:魯迅
1936年
本作品收錄於《且介亭雜文附集
 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日《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改題為《「立此存照」(五)》。原來的《「立此存照」(五)》,是關於張資平的那條,因作者看到《申報 ·兒童增刊》一篇文章,竟主張中國人殺外國人應加倍治罪,不勝憤慨,就寫了這條補白寄去。《中流》編者把這一條改為《「立此存照」(五)》,在該刊第四期發表,原來的第五條改為第七條,移在該刊第五期發表,因發表時係用手稿影印,所以號碼沒有改。收入本書時,編者許廣平按寫作時間先後將這一條改為第七條。參看作者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致黎烈文信。


  近來的日報上作興附「專刊」,有講醫藥的,有講文藝的,有談跳舞的;還有「大學生專刊」,「中學生專刊」,自然也有「小學生」和「兒童專刊」;只有「幼稚園生專刊」和「嬰兒專刊」,我還沒有看見過。

  九月二十七日,偶然看《申報》,遇到了《兒童專刊》,其中有一篇叫作《救救孩子!》,還有一篇「兒童作品」,教小朋友不要看無用的書籍,如果有工夫,「可以看些有用的兒童刊物,或則看看星期日《申報》出版的《兒童專刊》,那是可以增進我們兒童知識的」。

  在手裡的就是這《兒童專刊》,立刻去看第一篇。果然,發見了不忍刪節的應時的名文:小學生們應有的認識夢蘇最近一個月中,四川的成都,廣東的北海,湖北的漢口,以及上海公共租界上,連續出了不幸的案件,便是日本僑民及水兵的被人殺害,國交顯出分外嚴重的不安。

  小朋友對於這種不幸的案件,作何感想?於我們民族前途的關係是極大的。

  國際的交涉,在非常時期,做國民的不可沒有抗敵禦侮的精神;但國交尚在常態的時期,卻絕對不可有傷害外僑的越軌行動。倘若以個人的私忿,而殺害外僑,這比較殺害自國人民,罪加一等。因為被殺害的雖然是絕少數人,但會引起別國的誤會,加重本國外交上的困難;甚至發生意外的糾紛,把整個民族復興運動的步驟亂了。

  這種少數人無意識的軌外行動,實是國法的罪人,民族的敗類。我們當引為大戒。要知道這種舉動,和戰士在戰爭時的殺敵致果,功罪是絕對相反的。

  小朋友們!試想我們住在國外的僑民,倘使被別國人非法殺害,雖然我們沒有兵艦派去登陸保僑,小題大做:我們政府不會提出嚴厲的要求,得不到絲毫公道的保障;但總禁不住我們同情的憤慨。

  我們希望別國人民敬視我們的華僑,我們也當敬視任何的外僑;使傷害外僑的非法行為以後不再發生。這才是大國民的風度。

  這「大國民的風度」非常之好,雖然那「總禁不住」「同情的憤慨」,還嫌過激一點,但就大體而言,是極有益於敦睦邦交的。不過我們站在中國人的立場上,卻還「希望」我們對於自己,也有這「大國民的風度」,不要把自國的人民的生命價值,估計得只值外僑的一半,以至於「罪加一等」。主殺奴無罪,奴殺主重辦的刑律,自從民國以來(嗚呼,二十五年了!)不是早經廢止了麼?

  真的要「救救孩子」。這「於我們民族前途的關係是極大的」!

  而這也是關於我們的子孫。大朋友,我們既然生著人頭,努力來講人話罷!

  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