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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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勛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華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皆無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職之所憂者,猶當盡力爭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願效其愚。

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朝廷遣使案視,召周革入覲,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河北與陜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時之誤恩也。」軾以為陜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解池廣袤不過數十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籠取。青鹽至自敵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不行。城門之外,公食青鹽。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奸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耳。東北之人,悍於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奸,常甲於他路,一旦榷鹽,則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河北鹽者,正事之適宜耳。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陜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使京東、河北隨之,此猶患風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

今議者曰:「吾之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販,而竈戶所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三錢得之,則以四錢出之,鹽商私買於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戶均為得三錢也,寧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見。東海皆鹽也。茍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近歲官錢常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月之後,則其利必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鹽,非若饑之於五穀也。五穀之乏,至於節口並日,而況鹽乎?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將榷之,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疏矣。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滯,官未病也。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外,所獲無幾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

且禍莫大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變之難。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取眾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之難也。今既已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茍不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

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不深哀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爭之必不從。竊以為不然。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法之際,軾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幾萬一。或者又以為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請老也難。此又軾之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尤易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於左右,明公其得已乎?幹瀆威重,俯伏待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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