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1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我省文物保护改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编辑]

到2025年,制约全省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基本破除,文物保护机构更加健全,文物领域活力不断提升,吉林文物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度显著提升,基本形成以夫余、高句丽、渤海大遗址保护为核心,辽金遗址群为重点,伪满警示建筑群、革命文物和“一五”时期工业遗产为代表的“五片两线一带十八点”的吉林省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坚持走特色发展道路,重点建设一批吉林地域特色的专题博物馆,扶持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基本建立以省级博物馆为核心,地市、县、乡村三级博物馆为纽带,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确保文物安全底线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文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编辑]

(一)构建吉林文明标识体系。推进“考古中国——吉林文明”探源工程,开展西流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嫩江、东辽河流域新石器——青铜时代考古学遗存与中原文化的传承与交流研究,实施上河湾城址群调查发掘项目,探索吉林城址起源暨文明发展的吉林模式,明确吉林古代文明在我国多元一体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化夫余、高句丽、渤海文化研究,全面落实《高句丽考古研究调查发掘规划》《渤海考古研究调查发掘规划》。通过冰雪丝路相关遗址的调查、研究,系统整合考古学、历史学、历史地理相关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开展东北亚区域古代贸易、文明交流、宗教传播的相关研究,强化我省在东北边疆考古中的重要作用。

(二)拓展文物价值传播渠道。打造吉林省博物馆特色与品牌,扶持发展具有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支持建设汽车等工业遗产博物馆,支持建设以革命旧址、革命文物和英雄人物等为题材的博物馆,支持建设农业物产、自然生态、冰雪旅游和民族民俗博物馆。深入挖掘我省文博事业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掘打造一批彰显吉林地域特色的文化标志性符号,实施吉林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构筑吉林精神、吉林价值和吉林力量,讲好吉林故事。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水平,加强馆藏文物蕴藏的吉林精神、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挖掘阐述。建立博物馆基本陈列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我省优势资源,推出展现吉林省文物资源特色的精品展览,引进输出一批优质展览。发挥博物馆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阵地作用,加强省内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鼓励博物馆与学校合作研发适合各年龄阶段的教材课本,采取信息化、数字化手段,通过网络将优质博物馆教育资源输送到偏远地区,策划推广优质博物馆教育项目,将全省百余家博物馆纳入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形成青少年利用博物馆学习的机制。

(三)激发博物馆文创产品活力。鼓励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提升博物馆文化创新能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落实《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3号)各项政策,为博物馆文创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收益使用、人员奖励等提供政策保障。寻求市场化突破,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助力博物馆文创产品市场化运营,鼓励博物馆文创产品参与城市“夜经济”流通,拓展文创产品市场,鼓励博物馆以文化授权、版权授权等合作方式开发文创产品。积极稳妥推动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工作,鼓励吉林省博物院、伪满皇宫博物院等博物馆先行先试,广泛开展社会合作,推出一批代表吉林文化特色的博物馆文创产品。

(四)全面推进、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加强革命文物,特别是抗联文物的调查、发掘与研究,建立《吉林省革命旧址名录》《吉林省抗联旧址名录》《吉林省馆藏革命文物名录》。编制《吉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和《吉林省东北抗联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在吉林、延边、通化、白山等抗联遗址密集地区,组织实施红石砬子抗日根据地、七道江会议旧址、东北抗联一二军会师纪念地等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抗联遗址保护利用工程。加强博物馆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重点支持吉林革命军事馆和重点地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

(五)实施红色文化旅游提升工程。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旅游产业相结合,开展红色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加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储备项目,切实组织做好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新一轮申报和建设工作。完善“抗联精神传承线”“抗联烽火铭记线”和“致敬国门线”等三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推介一批以革命文物为主题的博物馆研学体验线路。

(六)完善文物督察监管体系。建立我省文物督察制度,强化省级督察职责。加大对文物安全案件督察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文物巡查责任,加强省、市文物巡查督察检查和考评。督促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充实力量,加强培训,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职责。

(七)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省、市、县、乡、村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在有条件的城区推广文物安全网格化管理经验。旷野类文物保护单位要配备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员的报酬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聚焦法人违法、盗掘盗墓、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充分发挥各级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开展专项行动。针对风险地区和单位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引入第三方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文物安全评估,省政府每年对地方政府文物保护责任进行绩效评估。各地可借鉴河长制等做法,探索建立市、县、乡镇(村)主要领导包保文物责任制。

(八)全面夯实文物工作基础。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依法划定并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做出标志说明。完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开展全省文物资源核查专项行动,为文物精细化管理、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数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核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公布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纳入国家数据资源库做好准备。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健全我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九)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面向社会的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与考古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建立基本建设考古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强化土地收储考古前置程序,地方政府在土地收储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加强集安世界文化遗产监管,构建遗产监测体系,完善巡查监管制度。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地依托不同类别、不同区域文物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休闲农业,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合理利用,扩大文物资源开放度,重点推动以集安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为核心,以柳河罗通山城、通化自安山城、万发拨子遗址、通化县赤柏松古城为重要节点的东部高句丽文化旅游景观廊道建设;以吉林龙潭山城、帽儿山墓地为核心的夫余文化展示区建设;以渤海大遗址片区、长白山神庙遗址为核心的东北部“环长白山文化旅游经济圈”建设;以近现代建筑群、伪满建筑群、中东铁路、“一五”时期工业遗产为核心的中部地区近现代文物旅游区建设和以乾安春捺钵遗址群为龙头,统筹城四家子城址、塔虎城、大金得胜陀颂碑等文物资源的西部草原文化展示区建设。

(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完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通过文物领养等方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定文物利用土地保障机制,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开展社会化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试点,鼓励推动一批文物本体修缮完成、文物利用预期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文物保护单位,尝试多渠道合作开展考古遗址公园、文物展示示范区和文物旅游示范区建设,拓展文物利用渠道,提升利用质量。有计划地推动吉林、长春等地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的多元化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加强社会文物管理,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凝塑文物领域价值市场,坚持出土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推进实行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积极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指导国有博物馆按照《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要求,积极探索管理决策型、咨询顾问型和混合型等不同形式的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参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建立健全以管理决策型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指导、技术扶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赋予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与文博系统内博物馆同等待遇,在展览提升、文物保护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工作。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资、成立基金等形式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十二)继续实施“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十四五”期间,全省乡村博物馆总数达到150家以上。推动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展示,加大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助推乡村旅游发展,提升乡村旅游文化内涵,充分发挥“乡村博物馆”在乡村振兴中凝聚人心、群众教育的重要作用,繁荣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

(十三)深化文物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境外考古活动,努力搭建我省与亚洲及世界各国的多层次、机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博物馆文物的深度研究,发掘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发挥博物馆传承传统文化、传播历史智慧的作用。深度挖掘我省独特的文化文物资源,提高策展水平。围绕与吉林关联密切的特色人物,汽车、采矿等工业文明遗址遗迹,红色历史、满清历史及东北民俗,推出吉林特色的精品展览。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博物馆出境展览精品项目,实施东北亚地区博物馆展示项目,引进优质境外展览,积极加入“一带一路”沿线博物馆联盟,增强吉林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影响力。

(十四)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科技水平。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将“土遗址”保护利用、高句丽壁画保护、寒地条件下的文物保护、预防性保护技术创新、文物原址保护修护综合技术等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积极推动高句丽壁画墓保护研究中心、长白山神庙遗址研究院和寒地文物科技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博物馆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动文物科技装备水平,编制实施《吉林省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整体保护规划》,创新文物展示、保护和利用手段,提升博物馆藏品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十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文物博物馆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建立夫余、高句丽、渤海研究专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机制。加大对文博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文物博物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引进具有日语、韩语、俄语语言优势的考古专业人才。支持鼓励省内高校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开设考古学、博物馆学等专业,为基层文博单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十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在内部机构设置过程中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专人负责文物工作,切实增强文物管理力量。要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对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革命文物等方面管理能力,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十七)完善多元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统筹利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支持加强文物保护;拓展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增加支持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通过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效果较好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补助。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三、实施保障

[编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聚焦文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制度设计和精准管理,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各地区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编制《吉林省抢救性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集中地区,要根据自身资源特点,制定专门的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政策,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政策支持、制度配套等各项改革举措落实。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