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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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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1963年11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三年/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国王陛下,

为了保証存在于中国和阿富汗两个独立和主权国家之間愉快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决定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則和万隆会議十項原則,本着友好合作和互相諒解的精神,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和阿富汗在帕米尔地区的边界;

坚信,两国边界的正式划定和标定,将进一步加强这一地区的和平和安全;

为此目的,决定締結本条約幷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国王陛下特派內务大臣阿布杜·卡尤姆。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閱全权証书,认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約双方同意,两国之間的边界,从南端高程为5630米的山峰(参考座标約为东經74度36分、北緯37度03分)起,沿着以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庫尔苏河为一方、阿克苏河的源流和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經过高程为4923米的南瓦根基达坂(阿方图称瓦根基山口)、北瓦根基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西克克吐魯克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东克克吐魯克达坂(阿方图称卡拉吉勒尕山口)、托克滿素达坂(阿方图称米赫滿育里山口)、沙拉克他什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克克拉去考勒达坂(阿方图称铁盖滿苏山口),到高程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阿方图称波万洛什維科夫斯基峰)。

本条所述的全部边界綫,标明在本条約所附的比例尺为1:200,000的中方的中文地图和比例尺为1:253,440的阿方的波斯文地图上。上述两种地图都附有英文。

第二条

缔約双方同意,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綫为边界綫。

第三条

缔約双方同意:

一、本条約生效后,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和若干名顾問所组成的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員会,根据本条約第一条的規定,实地具体勘察两国間的边界幷树立界桩,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議定书幷繪制边界地图,詳細載明边界綫的走向和界桩的实地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議定书和边界地图,經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約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員会繪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約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議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員会的任务即告終止。

第四条

缔約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爭議,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約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約于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訂,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陈毅
(签字)

 

阿富汗王国全权代表
阿布杜·卡尤姆
(签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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