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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将汤加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汤加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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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将汤加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汤加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199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就汤加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汤加贸易办事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汤加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改为“汤加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汤加王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官员护照、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旧金山。

四、“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七、“办事处”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收取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与其履行公务有关的办事规费与手续费,并免缴纳上述收费的一切捐税。

八、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在香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戴昌世
(签字)
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主任

汤加王国政府
代表

图普托阿
(签字)
汤加王储兼外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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