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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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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打印丨 分享到: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1-09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1996年1月9日签定 )

 中方复照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照会,内容如下:
   "美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美国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允许美国承运人的独资子公司在华为其自有船舶和货物并为第三方从事货代、集运和仓储服务的书面建议。
   国务院认为此建议是将我们长时间以来对此的关注向前推进了一步,并借此机会确认,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分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在美国从事远洋货代活动。根据一九八四年航运法,希望从事远洋货代的人必须取得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批准书并提供承担财务责任的保证书。但不论航运法和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规定都没有对货代的国籍做出任何限制。事实上,一家名为华运公司的中国公司目前已取得了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批准书。
   国务院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将一九八八年的海运协定延长半年,但在目前,美国政府只有延长三个月的权利。美国政府建议将一九八八年的海运协定延长到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在此期间举行会谈,检查贵国政府十二月十四日承诺允许美国承运人在华的独资子公司从事货代、集运和仓储的执行情况,中国船舶自由进入美国港口的执行情况以及研究其他关心的海运问题。此会谈还将谈判签订一个新的或经修订的海运协定。
   国务院进一步建议本照会和中国政府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于阁下照会之日起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美方照会中提出的建议,将一九八八年的海运协定延长到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并同意在此期间中美双方就美国承运人所属集运公司在华设立集运子公司并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以及就海运协定事举行会谈。如美方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建议本复照与使馆的来照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延长中美海运协定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于北京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认识到两国海运关系的重要性;
   欲促进双边贸易中有效而具有竞争性的航运服务和两国间经济关系的发展;
   认识到双方在本协定中权益和机会平等的重要性;
   注意到双方关于使用第三国国旗船舶的政策;
   欲加强双方在海运方面的合作;
   注意到双方代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签署的会谈纪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系指从事商业海运或商船船员培训的任何商船,或从事水文、海洋、气象、磁场调查的民用考察船。"船舶"不包括军舰或上述船舶以外的执行国家职能的任何船舶。
   二、"一方的船舶"系指分别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并在各自国家登记的船舶。
   三、"船员"系指在一方船上工作的人员,他实际上从事与船舶操作或保养有关的职责或服务,持有该方有关当局颁发的第四条规定的适当身份证件,并已列入该船船员名单之中。

 第二条

   一、本协定不适用于一方船舶在另一方港口之间客货运输,但是,根据第九条规定任何一方的从事商业客货服务船舶的权利应包括有权在另一方一个以上港口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如果这些旅客和货物是随着同一船舶前往或来自另一国家。
   二、双方同意,每一方船舶可以运输空货车、空升降车和空海运油柜及其辅助设备;专门用于载驳船运输的空驳船及设备,但不包括此类驳船的推进设备;国际运输所使用的空器具,包括集装箱;但这类设备应为运输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所拥有或租用,并且是用于装卸其外贸货物而载运的。

 第三条

   一、每一方应承认悬挂另一方国旗并持有根据该方法律和规定而颁发的国籍证书的船舶的国籍。
   二、每一方应承认由另一方有关当局根据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颁发的吨位证书,一方应在其有关法律和规定允许范围内承认另一方有关当局颁发的其它船舶文件。
   三、每一方应将其吨位丈量制度的任何变化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每一方应承认另一方有关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有效护照。美利坚合众国颁发的证件为"美国商船船员证","海员证"(注)或"商船船员临时身份/服务证"。如果一方的身份证件发生任何改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改动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一、每一方船舶在对方港口停泊期间,另一方应按其有关法律和规定,允许该船舶的船员上岸。
   二、每一方按其有关法律和规定,可以拒绝另一方船舶的船员入境。
   三、任何一方应按其现有的法律和规定,允许对方船舶上需要住院就医的船员入境并在医疗所需要的时间内在其境内停留。
   四、持本协定第四条规定证件的任何一方的船员,由于登乘本国船舶、遣返或为对方有关当局所能接受的其他理由,在履行对方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进入对方领土或在对方境内通行。

 第六条

   一、任何一方的船舶,如果在另一方的港口、锚地和水域发生海事或遇险,另一方应给予旅客、船员、货物和船舶以友好的待遇和一切可能的援助。
   二、当一方船舶发生海事或遇险时,将其货物和其他财产卸在另一方领土上,另一方应对该货物和财产免征任何关税,除非该货物和财产成为另一国的国内消费品。由此而产生的堆存费用应是公正、合理和非歧视性的。
   三、每一方在对方船舶遇难时,应立即通知对方领事官员或无领事官员时通知外交代表,并将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以及对船员、旅客、船舶、货物和物料的保护情况通知对方。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运输服务所得应以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相互接受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或按交易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交易双方可按要求将超出当地支出的当地收入余额兑换并汇往本国,允许按交易和汇款时的兑换率,不加限制地从速办理汇兑手续。除非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任何一方不得对此项收入所得施加限制。

 第八条

   为方便和加速货物在海上和港内的运转,促进双方商业海运的合作,双方同意进行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情报的交流。

 第九条

   一、双方同意,为了运输旅客和货物,当任何一方的船舶进出另一方的港口、停泊地点和水域时,另一方在船舶服务、港口作业方面,在简化和加快办理行政、海关和一切所需的手续方面,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为这种船舶提供优惠待遇。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的条件,由在本协定所附的双方主管当局的换函确定。
   二、每一方保证,对另一方船舶所征收的吨税与对任何其它国家的船舶在相同情况下所征收的税额同样优惠。

 第十条

   一、为执行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为交通部运输管理司,美利坚合众国主管当局为运输部海运管理局。每一方应授权其主管当局依其法律及程序采取措施,并与另一方主管当局协商以便执行本协定。
   二、双方同意,其主管当局的代表每年会晤一次,以便全面审议同本协定有关的需要商议的事宜。此外,每一方可随时要求就本协定的解释、适用、遵守或修订进行协商。该协商应从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举行,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满。本协定在期满前经双方谈判可予以延长。本协定还可在任何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后第九十天起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永昌                        吉姆.伯恩利
       (签  字)                        (签  字)
  (注):"海员证"英文为"Continuous  Discharge  Boo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钱永昌部长阁下 亲爱的钱部长:

   我谨提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缔结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我还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在北京举行的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下列条件适用于每一方船舶承运双边班轮的货物:

 一、每一方承认另一方国旗船舶承运其外贸货物中可观份额的利益。双方意图其本国旗船舶各承运两国间海运贸易的可观份额。"可观份额"系指不少于美国和中国双边贸易中海运货物的三分之一。  二、除在上述第一段中承担的义务外,每一方都意图,在由各方船舶承担的双边贸易的货物运输之中,存在着平等地位。  三、当每一方出现控制选择双边进出口货物承运人时,如有必要,应根据其法律和规定,提供足够货物,以保证两国船舶承运可观和平等的份额。  四、双方同意每年应就核对实现上述第一、二段提出的目标及履行上述第三段规定的义务交换情况。双方同意,就年度统计而言,在确定是否遵守规定方面,每一方可使用各自的统计方法(重量吨或美元货值)以审核承运班轮份额的情况。但是双方将努力争取使用单一统计办法来核查班轮份额。  五、每一方认为,当一方旗船不能按合理运费和运输条件,在其服务的港口之间,承运向其提供的货物时,提供货物一方可自行将此类货物交由本国或第三国旗船承运。  六、在下述情况下,一方船舶:

   1.承运量明显少于双方之间双边海运贸易货物的可观份额,或
   2.承运量明显大于另一方船舶的承运量,
   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未达到可观份额和/或平等目标的原因,并就相应改正措施达成协议。
   除上述关于班轮运输的办法外,双方同意在美.中海运协定有效期间进行协商,以寻求便于美国旗散货船能在可观程度上参加美中双边散装贸易货物运输的办法。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这些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与海运协定同时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长
                                       吉姆.伯恩利
                                         (签  字)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 吉姆.伯恩利部长阁下 亲爱的伯恩利部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缔结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我还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在北京举行的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下列条件适用于每一方船舶承运双边班轮的货物:

 一、每一方承认另一方国旗船舶承运其外贸货物中可观份额的利益。双方意图其本国旗船舶各承运两国间海运贸易的可观份额。“可观份额”系指不少于美国和中国双边贸易中海运货物的三分之一。

 二、除在上述第一段中承担的义务外,每一方都意图,在由各方船舶承担的双边贸易的货物运输之中,存在着平等地位。  三、当每一方出现控制选择双边进出口货物承运人时,如有必要,应根据其法律和规定,提供足够货物,以保证两国船舶承运可观和平等的份额。  四、双方同意每年应就核对实现上述第一、二段提出的目标及履行上述第三段规定的义务交换情况。双方同意,就年度统计而言,在确定是否遵守规定方面,每一方可使用各自的统计方法(重量吨或美元货值)以审核承运班轮份额的情况。但是双方将努力争取使用单一统计办法来核查班轮份额。  五、每一方认为,当一方旗船不能按合理运费和运输条件,在其服务的港口之间,承运向其提供的货物时,提供货物一方可自行将此类货物交由本国或第三国旗船承运。  六、在下述情况下,一方船舶:

   1.承运量明显少于双方之间双边海运贸易货物的可观份额,或
   2.承运量明显大于另一方船舶的承运量,
   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未达到可观份额和/或平等目标的原因,并就相应改正措施达成协议。
   除上述关于班轮运输的办法外,双方同意在美--中海运协定有效期间进行协商,以寻求便于美国旗散货船能在可观程度上参加美中双边散装贸易货物运输的办法。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这些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与海运协定同时生效。"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钱永昌
                                             (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钱永昌部长阁下 亲爱的钱部长:

   我谨提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缔结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我还提及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举行的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下述条件适用于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的港口:
   一、悬挂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船舶可以进入本函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商业航运开放的所有港口,但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有关进港事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
   二、进入中国任何港口的船舶均应遵守中国关于外国船舶进港的规定。
   三、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可以进入本函附件二所列以外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的港口,但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有关进港事宜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有关部门。进入本函附件二所列港口,需提前四天通知进港事宜,同时应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准许进入这些港口的,但美国有关部门因其国家安全原因,也可能拒绝船舶进入这些港口。
   四、进入美国任何港口的船舶均应遵守美国关于外国船舶进港的规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接受这些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与海运协定同时生效。
                               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长
                                       吉姆.伯恩利
                                           (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 吉姆.伯恩利部长阁下 亲爱的伯恩利部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缔结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我还提及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举行的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下述条件适用于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的港口:
   一、悬挂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船舶可以进入本函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商业航运开放的所有港口,但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有关进港事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
   二、进入中国任何港口的船舶均应遵守中国关于外国船舶进港的规定。
   三、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可以进入本函附件二所列以外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的港口,但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有关进港事宜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有关部门。进入本函附件二所列港口,需提前四天通知进港事宜,同时应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准许进入这些港口的,但美国有关部门因其国家安全原因,也可能拒绝船舶进入这些港口。
   四、进入美国任何港口的船舶均应遵守美国关于外国船舶进港的规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接受这些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与海运协定同时生效。"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钱永昌
                                             (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