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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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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5-12-02

【时 效 性】有效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

          (1985年12月2日签定  1986年1月1日生效)

 (一)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根据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中美双方就有关两国签证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派驻其国内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受赡养的子女和父母三十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期。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二、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派驻其国内的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受赡养的子女和父母三十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期。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三、上述第一、二条所列人员离任或终止居留前,应将其多次签证送驻在国有关签证机关注销,并申办三个月有效的一次出境签证。
   四、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非随行配偶和受赡养的子女及父母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五、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因公临时前往或经过本国的持外交护照的人员相应签证。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六、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中方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方为联邦和州)政府、立法、司法、军队各部门派出的因公临时前往或经过本国的持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相应签证。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七、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外交信使(不含临时信使)三十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这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八、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持各类护照人员六个月有效的两次过境签证。
   九、双方同意签证申请者用本国文字或用对方国文字,在第三国亦可用该国文字填写签证申请表。
   十、除申请谋职、定居及不同意申请者入境外,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双方应尽快、最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给签证。
   上述内容,如蒙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第三十一天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第237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本使馆确认同意以上照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