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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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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102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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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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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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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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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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