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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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内部审计人员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的。尽管内部审计的目标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不同,但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方式可能是相似的。

第四条 无论内部审计的自主程度和客观性如何,都不能像注册会计师那样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第二章 定义[编辑]

第五条 内部审计职责(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建立的或由外部机构以服务形式提供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职能包括检查、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执行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属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类似部门。

第三章 目标[编辑]

第七条 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与其审计相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

(二)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四章 要求[编辑]

第一节 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编辑]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二)如果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

第九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四)内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二)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

第二节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编辑]

第十一条 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并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十二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经过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执行;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三)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四)内部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编制的报告是否与已执行工作的结果一致;

(五)内部审计人员披露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到恰当解决。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编辑]

第十三条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针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得出的结论;

(二)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编辑]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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