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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官方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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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官方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于北京市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官方标志(以下简称“工程官方标志”)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官方标志如下:

第三条 工程官方标志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象征性标志,由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所有并实施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工程官方标志主要用于:

(一)承担载人航天任务的各部门各系统的办公试验场所、地面设备及有关基础设施等;

(二)工程相关飞行试验任务产品及工作制服配饰、办公用品等;

(三)工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四)工程官方发布的消息、公告、影像制品等;

(五)工程官方举办或经许可举办的展会物品、纪念用品等;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场景。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工程官方标志或近似的标识。有正当理由确需使用的,应正式向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可通过工程官方网站具体办理,经审查许可后使用。

第六条 申请使用工程官方标志,应当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 工程官方标志使用人应当在工程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官方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使用时应保证标志清晰可识,不得更改官方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八条 工程官方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也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第九条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合法使用主体,未按本办法使用工程官方标志的,对工程内部单位或个人由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或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进行通报批评等纪律处罚;对工程外部单位或个人,由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或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工程官方标志,合法使用工程官方标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爱护工程官方标志,规范使用,共同维护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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