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章程 (1922年)
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章程 制定机关: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于廣州 (在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大會上) 公布于《先驅》第八號 有效期:1922年5月10日—1923年8月25日(不含本日) |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 (1923年) |
《先驅》第八號未註明本章程具體為何日發表,僅寫明“從五月六日起,就連日開會討論議案。到五月十日晚上議案討論完了,還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就三呼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萬歲而閉會......會議日期共六日;通過議案共六件。” |
第一章 團員
[编辑]第一條
[编辑]凡十五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之青年,承認本團綱領及章程,幷願服務本團者,皆得為本團團員。
第二條
[编辑]年逾二十八歲者,得爲本團特別團員,只有發言權。
第三條
[编辑]團員入團時,須有團員二人以上之紹介,并須由該地方執行委員通過。
第四條
[编辑]團員入團時,須在該地方團書記處登記,并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蓋章發給團證。
第五條
[编辑]團員入團時,須繳入團費五角·並須按月 繳常費一角;但勞動者入團費得免繳。
第二章 組織
[编辑]第六條
[编辑]各工廠、各學校、各鄉村、及其他足資活動之機關中,有團員三人以上,卽須組織小團體。各「小團體」滿十八以上須組織幹事會執行事務,任期三個月;但不能組織幹事會時須設書記一人。
第七條
[编辑]地方組織地方青年團,該地方各小團體。屬之·選出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六個月(任期內因特別事故缺職時,上級委員曾得委派之)第八條區代表大會選山區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
第九條
[编辑]不國代表大會選出中央執行委會,任期一年。
第十條
[编辑]中央執行委員會山全國代表大會選出五人組織之,幷出候補委員三人。
第十一條
[编辑]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書記一人,總理事務。
第十二條
[编辑]中央執行委員會主要工作分為三部;
(一)書記部-掌理組織財政搜集報告,發給通告等事。
(二)經濟部-掌理關于改良青年工人農人經濟狀况等事。
(三)宣傳部-掌理教育及政治的工作,主義宣傅及出版事業等事。
第十三條
[编辑]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之粗織,按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之原則組成之,但須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認可。
第十四條
[编辑]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决之各種議案,地方團得組織各種運動委員會分別進行。
第三章 紀律
[编辑]第十五條
[编辑]全國代表大會為本圑最高機關。
第十六條
[编辑]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七條
[编辑]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之議决須爲該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數之公意,少數須服從之。
第十八條
[编辑]下級執行委員會須服從上級執行委員會;不服從時,上級委員會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十九條
[编辑]對於各下級執行委員會議决有抗議時,得五分之一的贊成者,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决。但在抗議時期仍須服從各該下級執行委員會之議决。
第二十條
[编辑]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于全國代表大會判决。但在抗議時,仍須服從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决。
第二十一條
[编辑]團員違背綱領章程或决議案時,得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之。
第二十二條
[编辑]團員無故聯綴二次不到會或三倘月不繳月费者,得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之。
第四章 會議
[编辑]第二十三條
[编辑]各「小體」每星期須開會一次。第二十四條各地方青年團每月須開會一次(代表會或大會依各地情形而定。)
第二十五條
[编辑]各區每年須開代表大會一次。第二十六條全國每年須開代表大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编辑]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爲必要時,得召集全國臨時會議;有過半數區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必須召集全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编辑]區及地方臨時會議亦得照全國臨時會議之辦法召集之。
第五章 報告
[编辑]第二十九條
[编辑]下級執行委員會每月至少須報告上級行執委員會一次。
第六章 機關
[编辑]第三十條
[编辑]依照各地情形須設立平民學校,青年俱樂部,新劇團,合作社,演講團,圖書館,出版機關等。
第七章 經費
[编辑]第三十一條
[编辑]經費以團费特別捐及其他收入充之。第八章機關報
第三十二條
[编辑]本圑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出一機關報,團員負定閱及銷售之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编辑]第三十三條
[编辑]本章程得由全國代表大會過半數之議决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编辑]本章程由本團第一次全國大會議决,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佈日起發生効力;從前各處青年團的章程,一律取消。
『附』議决案五則
[编辑](一)佛山分團由大會議决認為特別區,不適用章程之第二條。
(二)特別團員所在地方團員過半數議决認爲必要時,並得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得有被選舉權。
(三)有三個地方團以上方可組成一區。其劃分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臨時决定。
(四)不屬于區之地方團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轄,或由中央執行委員委託某區問轄。
(五)前加入本團員須追繳入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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