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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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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1987年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宣布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49年11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
政務院第八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下列人員:

甲、各委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同級人員。

乙、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長、副部長及其他同級人員;大行政區直屬市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

丁、中央直屬市市長、副市長、委員。

戊、大學校長、副校長。

二、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的工作人員:

甲、政務院直屬之廳、室、局及處的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政務院參事、專門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

乙、各委、部、會、院、署、行的廳主任、司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丙、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及中央直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大行政區直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直屬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丁、高等專門學校校長、副校長。

戊、駐外國的總領事、副總領事。

三、在前兩條規定工作人員以外的各級工作人員,依下列方法任免,報告政務院備案:

甲、政務院直屬者由秘書長任免;

乙、其他機關由首長任免或批准任免。

四、本辦法第一條所規定之人員,經政務會議通過,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後,由政務院轉發給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通知書。

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人員,經政務會議通過任命後,發給由總理署名的任命通知書。

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人員,須經各該機關適當的會議(如委務會議、部務會議及其他行政會議……)通過任命並由各該機關報請政務院備案後,始得發給由各機關首長署名的任命通知書,政務院直屬工作人員,發給由政務院秘書長署名的任命通知書。

五、凡由政務院提請任命的工作人員,其免職事項,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後,由中央人民政府轉令政務院行之。

凡由政務院任命的工作人員,其免職事項,經政務會議通過後,由政務院以令行之。

由各機關首長任命的工作人員,其免職事項,仍由各機關首長以令行之,並報告政務院備案。

六、政務院及所屬的機關應設置人事局或處或科辦理人事調查、審核、配備、統計及任免手續等事宜。除各委、外交部、情報總署、華僑事務委員會任免工作人員逕報政務院外、其他各部、會、院、署、行任免工作人員,應依照規定開具名單、履歷及審查意見送達其直屬各委,由各委審查後提請政務院决定。

七、本文件中第一條乙、丙、丁及第二條丙等款所列工作人員之人事處理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辦理,第一條甲、戊,第二條甲、乙、丁、戊及第三條所列工作人員之人事事宜,由政務院人事局辦理。所有工作人員之銓敍,統歸內務部辦理。

八、政務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人員,除撤職者外,離職、調職時,均應由各該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並附鑑定履歷等材料,以便審核任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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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任免之人員: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副主任。

政務院——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科學院院長、副院長。各署署長、副署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副行長。

駐外國的大使、公使、全權代表。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人民解放軍總司令。總參謀長、副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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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之人員:

各委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同級人員。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長、副部長及其他同級人員;大行政區直屬市市長、副市長、委員。

中央直屬市市長、副市長、委員。

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

大學校長、副校長。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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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務院任免及批准任免之人員:

政務院直屬之廳、室、局及處的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政務院參事、專門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

各委、部、會、院、署、行的廳主任、司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的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及中央直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大行政區直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直屬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高等專門學校校長、副校長。

駐外國的總領事、副總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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