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續修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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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修條約
清政府、美國政府
1880年11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申報
申报1881年8月21日刊

大清國 大皇帝 大美國 大伯理璽天德前於咸豐八年卽一千八百五十八年議定和約及同治七年卽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續增條約允宜永遠信守今 大美國因華工日往日多難於整理欲彼此商酌變通仍與和約條款不致相背是以 大清國 大皇帝欽命總理各國事務武英 大學士全權大臣寶署禮部尚 全權大臣李 大美國 大伯理璽天德欽命來華辨理修定事宜全權大臣師駐劄中華便宜行事權權大臣安來華辨理修定事宜全權大臣笛各將所奉 諭 公同閱看就其可以變通之處彼此商酌變通特列條款於左

○第一款 大清國 大美國公同商定如有時 大美國查華工前往美國或在各處居住寶於美國之益有所妨础硼礙或與美國內及美國一處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礙 大清國准 大美國可以成爲整理或定人數年數之限並非禁止前往至人數年數總須酌中定限係專指華人續往美國承工者而言其餘各項人等均不在限制之列所有定限辨法凡續往承工者只能令其按照限制進口不得稍有凌虐

○第二款 中國商民如傳教學習貿易 歷人等以及隨帶並雇用之人兼已在美國各處華工均聽其往來自便俾得受優待各國最厚之利益

○第三款 已在美國各華工及他項華人等無論常居暫住如有偶受他人欺侮之事美國應卽盡力設法保護與待各國人最優者一體相待俾得各受按約應得之利益

○第四款 兩國旣將以上各款議定美國如有時按照所定各款妥立章程照知中國如所定章程與中國商民有損可由中國駐美 钦差大臣與美國外部公同妥議中國總理衙門亦可與美國駐京 欽差大臣公同妥爲定議總期彼此有益無損

以上續修條約各款現在 大清國 大美國各大臣同在中國京師議定繕寫漢文洋文各三分先爲書押蓋印以昭憑信仍候兩國 御筆批准總以一年爲期在中國京都互換

光緒七年六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欽此 大清光緒六年十月十五日 降生一千八百八十年十一月十七日

○大清國 大皇帝 大美國 大伯理璽天德現因兩國條約尚有未備之處 大清國 特沂泒總理各國事務武英 大學士全權大臣寶署禮部尚書全權大臣李 大美國 特泒來華辨理修定事宜全權大臣師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安來華辨理修定事宜全權大臣笛公同商定另立條款附於條約之後

○第一款 中國美國將來益敦和好所有兩國商民貿易等 於兩國均屬有益之處可以彼此公同商議

○第二款 中國與美國彼此商定中國商民不准販運洋藥入美國通商口岸美國商民亦不准販運洋藥入中國通商口岸並由此口運往彼口亦不准作一切買賣洋藥之貿易所有兩國商民無論雇用本國船別國船及本國船爲別國商民雇用販運洋藥者均由各本國自行永遠禁止再此條兩國商定彼此均不得引一體均沾之條講解

○第三款 中國允美國船隻在中國通商各口無論該船載美國貨物與別國貨物其進口出口及由此口進彼口之稅與其所納之鈔均照中國船隻及各國船隻一律徵納並不額外加徵並不另徵他項稅鈔美國允中古船隻或由中國通商口及他國各口進美國各海口或出美國各口前往他國各口及回中國通商各口無論載中國貨物與別國貨物均照美國船隻及各別國於美國船隻不額外加稅鈔之國一律徵納進口之稅與其應納之鈔並不額外加徵亦不另徵他項稅鈔

○第四款 遇有中國人與美國人因事相爭兩國官員應行審定中國與美國允此等案件被告係何國之人卽歸其本國官員審定原告之官員於審定時可以前往觀審承審官應以觀審之禮相待該原告之官員如欲添傳証見或查訊駁訊案中作証之人可以再行傳訊儻觀審之員以爲辨理不公亦可逐細辯論並詳報上憲所有案件各審定支員均係各按本國律法辨理

以上條款繕寫漢文三分洋文三分先由兩國大臣蓋印書押俟 大清國 大皇帝 大美國 大伯理璽天德御筆批准後彼此互換以昭信守

光緒七年六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欽此 大清光緒六年十月十五日 降生一千八百八十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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