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四年/第一號/國務院關於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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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四年/第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 | 國務院關於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5年2月1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四年第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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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的决定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一、爲了集中地、準確地刊載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議、命令和指示,以利全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决定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簡稱「國務院公報」) 。
二、公報刊載主要內容確定爲: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佈的法律和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外國政府簽訂的條約、協定和公告;
3、國務院發佈的决議、命令和指示;
4、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直屬機構發佈的重要命令和指示;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發佈的可供全國參考的重要决議和命令。
三、由國務院秘書廳負責編輯、出版公報的經常工作。
四、「國務院公報」出版後,各部出版的公報(如外交公報、重工業部公報),應即停止出版。各部公報原來所刊各類文件,一部份將刊入「國務院公報」,其餘可分別編入其所辦業務指導性刊物,或者編印文獻和規章專冊,或者用內部行文等方式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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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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