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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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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通知
会文斋字76号
1961年6月26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委员会

各自治州、市、县人民委员会,各专署,省商业厅、卫生厅、文化局:

国务院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直秘曾字四十号通知指出:“古脊椎动物化石是珍贵的古生物资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重大价值。为了防止破坏,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关各地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我省是古脊椎动物化石埋藏极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尤以禄丰和宜良最多,受到国内外的重视。几年来,做了不少保护工作。一九五九年省卫生厅、文化局为此曾发出联合通知,有关地区(如宜良)也采取措施,禁止私自挖掘、贩运,并停止收购等,因而破坏情况大大减少。现在又发现某些地区有群众私自挖掘,商业部门也在禁止收购地区进行收购的现象。群众为了出售“龙齿”(价高),往往将完整的颚骨敲碎,破坏更大。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化石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我省在学术研究上有重大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埋存丰富的禄丰和宜良两县,根据国务院指示,划为“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都不许挖掘化石(如科学研究需要发掘,须经省文化局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商业部门停止收购。在化石埋藏较多的地区,当地入委可委托当地人民公社和学校负责保护。对保护区内和周围的群众要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依靠群众做好保护化石的工作。

二、在保护区内或其他地区的农业生产中,或在煤矿区(如元谋、开远、明良、楚雄、昭通等地)和建筑工地(水利、公路、铁路、工厂等)以及采石场等的生产和基本建设中,应教育群众在发现化石后,要及时向当地文化部门报告,由文化部门配合科学部门鉴定有无学术价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卫生部门应注意掌握使用“龙骨”、“龙齿”。在一般处方中尽量少用或不用;药材经营部门,应逐步减少收购量和降低收购价格;科学研究部门在采挖时,可将零碎的无研究价值的“龙骨”、“龙齿”按照牌价全部售给药材经营部门,以供药用。若不能满足省内医药上的需要,药材经营部门需要组织挖掘时,必须征得省文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同意(必要时得派人指导),才能挖掘。挖掘出来的化石,经鉴定无学术研究价值的,才能供作药用。

四、凡对保护化石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给以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有意破坏、偷挖、投机贩运者,按情节轻重,应依法惩处。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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