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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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保山地区 设立地级保山市的通知 云政发〔2001〕8号 2001年1月22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
保山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函〔2000〕137号文件,国务院同意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四、保山市各类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请认真做好撤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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