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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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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1〕10号
2021年1月7日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的医疗防护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等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持证通行

对于向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运送应急物资的车辆,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进出河北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行证》),自行填写,随车携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要保障优先便捷通行。进出河北省石家庄和邢台地区沿途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对应急运输车辆在出入口遇有交通阻滞等情况的,要积极协调保障快速通行。对非应急运输车辆弄虚作假使用《通行证》的,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纳入“黑名单”并记入诚信记录。

二、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对接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研判形势,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进入石家庄和邢台地区的医疗防护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三保障一通畅”,即保障运输供需有效对接、保障应急运力及时调配、保障司乘人员防护到位,确保进出石家庄和邢台地区运输通道畅通,为石家庄和邢台地区人民群众重点生产生活物资供应提供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必要时,在石家庄和邢台市周边适合地点,设置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实行接驳运输,避免货车驾驶员感染疫情的风险。

三、加强道路运输关键环节防疫管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运明电〔2020〕199号)和《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要求,做好应急运输车辆、场站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等工作,降低通过道路运输传播新冠病毒的风险。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等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短期内向石家庄和邢台地区运送应急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从业人员,在体温检测正常和封闭管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要强化进出石家庄和邢台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及人员防疫管理,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四、确保应急运输保障电话畅通

河北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恢复并严格实施应急物资运输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保持应急运输保障电话24小时畅通,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细化各种情况的处理措施,及时受理和解决车辆通行中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应急运输车辆的顺畅高效通行。

河北省应急运输保障电话 0311-67693568。

附件:《进出河北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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