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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商品汽车安全运输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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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商品汽车安全运输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9号
2020年3月17日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商品汽车安全运输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9号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规定,通过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以闪点在38℃以下的易燃液体为燃料驱动的新出厂商品汽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一、车辆燃料箱中存有的燃料较少,且车内油量警示灯亮起。

二、车辆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三、车辆在集装箱内有效系固,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

其他车辆交付船舶运输,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水运局。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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